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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关山林《人民检察》1995年第5期刊登的《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我认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现分述如下:一、黄某将本人参与研制的技术资料非法带人另一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理所当然担负着...  相似文献   

2.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藜《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刊登了《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一文,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本案不是技术成果纠纷而是犯罪行为。黄某作为某电器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其参与开发新型电子产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该电子产品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3.
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莫开勤《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刊登的“黄某一案该如何定性”,我认为已构成侵占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首先,黄某非法带走单位技术资料的行为已不仅仅属于技术成果纠纷或者一般侵权行为,而是已具有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黄某...  相似文献   

4.
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被告人黄某,系某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其参与开发生产的一种新型电子产品,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受到用户的欢迎(同时生产该种电子产品的另一电器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千方百计拉拢黄某,许诺黄某如能带着技术去其公司工作,可安排担任部门...  相似文献   

5.
本期审判长认为,本案中对认定黄某收受1.7万元和彩电,金项链等物,已构成受贿罪,但对刘某帮黄某给付的4500元赔款认定为受贿,是不恰当的,缺乏法律依据的。一、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与刘某参与赌博这种行为不论是其目的或结果,都未对某市橡胶厂的业务活动产生影响,也没有对某市橡胶厂造成任何的损害和不良后果。因此赌博活动本身并未侵犯黄某所在的某市橡胶厂的管理活动这一客体。二、被告人黄某在主观上不存在索贿和收受贿赂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参与赌博的主观目的是赢钱,第一次…  相似文献   

6.
侵占、损毁公司技术资料行为之定性陈兴良编者的话:本刊今年第5期刊出“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工商局处理假酒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他们的行为应定何性?”三个案例后,各地读者积极投稿参加讨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例进行了分析。本刊已在第7、8、9、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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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定何罪?胡斌被告人黄某原系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驻上海金属交易所交易员。1992年5月,黄某代表公司进入交易所操作金属交易。由于公司刚开展期货业务,所以初期黄某一人管理着数个业务环节,可以做自营,也可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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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9.
综上所述,审判长认为:(1)刘某给付的4500元赔款不属受贿;(2)被告人黄某的受贿数额仅限于1.7万元,一台熊猫彩电和一根金项链;(3)对黄某的赌博行为应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行政处罚,不能将其作为受贿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作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省非法收受地人财们,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  相似文献   

10.
犤基本案例犦2005年3月某日,黄某驾驶轿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被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依法查处,为逃避惩罚,黄某于次日晚翻围墙进入市交通局院内,撬窗进入运政稽查大队的违章处理中心办公室,窃走包括黄本人在内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八册并销毁。犤分岐意见犦黄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产生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规定:运政稽查大队系交通局直属事业单位,依法行使交通道路运政稽查职能。因而其人员性质符合刑法第93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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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的分为是承包人行便经富首理自主权李与远东公司签订承包经营陈港分公司的《承包合同》,是以大包干形式上缴利润的个人承包。李以陈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海孪公司、盐业公司、射阳总公司签订“R作协议书”、“联合销售协议书”,开展营销活动,及帮助海李公司销售两辆轿车给昆山市基建材料公司的行为,均系正常的法人行为,也是承包人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为。二、李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l.李多收3万元,由远东公司董事长、本公司黄某等人经手,并已用于:①还给远东公司现金1.6万元,结清远东公司的垫支款;②为公司对外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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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商事主体,有别于出资人。商事主体不得与出资人的财产混同,其财产独立。商事主体的财产经营行为有别与自然人的行为,属于受商法调整的商行为。因此,夫妻对投资共同财产的权利行使应符合商事规则,否则,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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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教黄某游泳的过程中,黄某溺水身亡,对此,陈某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实践认识不一.本文提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从法理上阐述了本案定罪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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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拒捕行为应定何罪邱利军,廖慧兰被告人黄某半夜盗走其雇主蒋某的录音机一台(价值300余元)后,连夜赶至30余里外的渡口,欲等天亮后乘船外逃。次日凌晨五时许,失主蒋某醒来发现录音机被盗,当即想到可能是雇工黄某所为,遂于当日7时许追赶至渡口,恰好当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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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合同行为之我见陈维波《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了《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对案中联营体副总经理马某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给联营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笔者认为是属于经济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可以看出,1994年9月联营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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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某县建筑公司的职工,1993年10月由他出面,代表公司联系了该县邮电局电讯大楼的建设工程项目,1994年元月15日公司决定由黄某与本公司的职工彭某、郭某以公司第二工程队的名义合伙承包此项工程,人员、设备由公司统一安排,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承包人给付,并按工程总造价20%上交管理费。黄某、彭某、郭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合伙承包协议,内容为:黄某负责采购材科、设备,彭某负责财务管理,郭某负责施工进度和质量,电讯大楼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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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199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鸿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按约预付了部分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年底交付商品房。但是直到1997年10月10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黄某入住后,发现诸多问题,煤气系统推迟到1998年7月1日才供应,房屋处处出现漏水现象。小区的绿化、环境、停车、物业管理等配套设置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时的广告有许多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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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 《法学》1995,(11)
案例:被告人黄某原系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驻上海金属交易所交易员。1992年5月,黄某代表公司进入交易所操作金属交易,由于公司期货业务刚开展,所以初期黄某一人管理着数个业务环节,可以做自营,也可决定资金盈余的流向及代理业务的归属。同年12月底,黄某为了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其公司与虚构的“沪东物资供销部”签订《金属现货、期货委托代理协议书》,并谎称“沪东物资供销部”已经汇入了所需10万元保证金。使之成为五矿公司的正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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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撞照样要负刑事责任。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男子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22时许,黄某醉酒驾车与许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许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为次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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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 6月 23日,北京市瑞德宝生物降解制品公司(简称瑞德宝公司)以潘则林、赵萍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二被告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其技术成果权和专利申请权。瑞德宝公司诉称: 1996年 1月 29日,瑞德宝公司与潘则林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潘则林作为副总工程师、以现有技术参与生物降解技术的开发,使得潘则林有机会接触、了解生物降解快餐盒技术,并占有技术资料。而潘则林不顾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约定,与其妻赵萍于 1996年 6月 11日向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全淀粉生物降解快餐盒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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