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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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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贵明 《法学》2012,(12):111-118
公司法是规范基本商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公司立法对基本商事主体规范的方式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公司法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商事主体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分别采用了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离式立法模式,前者充满"责任形式"和"社团性"核心特征,后者凸显"独立人格"和"财产运作方式"核心理念。我国公司立法模式别具一格,尚存淡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不同的核心特质之缺憾。为完善基本商事主体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坚持分离式立法模式,重新审视公司运作的法理基础,突出不同种类公司的核心特征,注重疏通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转换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2.
我国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与若干立法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红一 《河北法学》2002,20(2):34-38
对国有企业进行准确地政策定位是解决我国目前企业法律体系混乱 ,完善公司法规范以及制定《公共企业法》的基础。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概念 ,表现为多种企业法律形式。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相比有共性也有个性 ,将广泛存在于竞争与非竞争领域 ,并采取公共企业与一般商事企业等多种企业法律形式。因此 ,立法应区分国有企业的不同经营性质分类进行规范并纳入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建立的企业法体系中 ;废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对公共企业进行专门统一立法 ;对其他国有企业按一般商事企业同等规范 ;将《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归入《公共企业法》的规范范围 ,廓清我国企业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3.
时晋 《法学杂志》2012,33(7):157-160
欧盟统一公司立法创设了超国家层面的商事主体——欧洲公司和欧洲私人公司;资本制度更自由,公司治理更灵活,促进了各成员国公司法制度的趋同。统一公司立法也受制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利益集团和路径依赖等因素。欧盟成员国包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立法的成果与争议,反映了两大法系公司法制度融合与竞争的发展趋势,值得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完善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4.
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因此,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就成为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学界对商主体的概念、资格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商主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它对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公司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体系打破了旧体制按所有制和行业立法的传统模式,开始转  相似文献   

6.
李玉福 《政法论丛》2010,(5):F0003-F0003
公司法是舶来品,在以权利本位作为理论基石的西方法律思想的导引下,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社会最重要的市场组织法律形式,公司法首先是以确认各类公司主体的法律权利作为立法主旨的。因此,以股权为核心的公司法上的权利体系构成了公司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学者研究公司法更多的聚焦点也在于各类公司法权利的保障层面。但是,  相似文献   

7.
冯永堂 《法制与社会》2011,(32):289-290
商事登记事关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力能力,研究其价值取向有助于厘清现行立法,去伪存真。商事登记本质上是法律地位确认,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公示是商事登记中的核心功能,效率是其核心的价值取向。交易安全和宏观调控不应附庸在商事登记中,只能由市场和国家两个部门(领域)在其他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尚未认可公司市场退出的多项改革,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瑕疵经营公司缺乏包容度,仅设置了局限于法庭外退出机制的单一性规定,需要进行体系性再造。公司市场退出的丰富实践与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规定形成对比,强化公司市场退出立法,整合与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安排,能够维系债权人利益的整体保护水平。重申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私法底色,明确公司登记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本意,是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改革的关键。登记机关应尊重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自治权,由“前端严审”转向“后端惩治”,以信用机制约束滞留市场的公司,发挥商事资质确认的功能。我国《公司法》应当成为法庭外与法庭内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母法”。简易注销制度应扩大调整对象,强制退出制度不应成为依职权注销制度,可在适用前提、期间和结果方面完善休眠制度。  相似文献   

9.
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讲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11.
Common law traditionally contains the formal rationality of commercial law. According to common law tradition, there is no possibility of preventing commercial law from being formalized. Formalization of commercial law in common law system is an institutional demand of market economy and is jointly promoted by the legal tradi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commercial law in the two legal systems indicates that the commercial law is made depending on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form of commercial law is restricted by legal tradition. The formalization and assimilation of commercial law are an internal need as well as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cour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相似文献   

12.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赵万一  赵吟 《现代法学》2012,34(4):60-73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建立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透视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覃文光 《河北法学》2004,22(11):92-98
在我国 ,市场经济确立不久 ,公司立法制度也起步较晚 ,我国正式立法中几乎没有形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念。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滥用 ,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因此 ,通过对外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性分析与研究以及对我国现在有些公司成员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实证考察 ,提出如何确立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秦国荣 《行政与法》2014,(1):101-108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与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起点和内在要求,其历史起点在于我国变革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上开始的市场经济体制建构,其发展的两条主线为,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建构中不断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终建成法治政府和法治化市场经济;在后发式“变法型”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与法律进步相互促进,在社会关系变迁中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及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5.
邹杨  乔丽冉 《行政与法》2010,(12):98-101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常常以经济性裁员来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这种经济性裁员涉及人数多,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所以,在劳动合同法规范下,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在论述金融危机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后果与影响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金融危机下完善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经济法致力于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制定《经济法典》具有完全的必要性和基本的可行性,展示出经济法集成化的历史大势。未来《经济法典》之中,总则对经济法作出基本定位、提供指导规定,分则包括市场运行法、宏观治理法、供求循环法、收入分配法、安全保障法等系列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现经济法的集成化,彰显经济法的整体形象和特别功能,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法将自信走上世界经济、法律舞台,这将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立法创造。  相似文献   

17.
张祥宇 《法学论坛》2020,(2):153-16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全面而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后,相应的法律制度并未随之修正,立法与司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仍存在歧视性对待。司法实践中对非公经济财产处置乱象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严重威胁非公经济主体的持续经营。从产权保护理论来讲,平等保护各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消除"制度壁垒"的有效方式,应建立平等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合理的刑罚结构,明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提升对非公有制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处置涉案财物并建立相应的权利人申诉与救济措施,将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法律制定、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产权,才能使社会主义经济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8.
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78年以来,中国逐步从"创法时代"迈向"修法时代"。1978—1993年,是中国改革启动及社会开始转折的艰难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对"政治屋顶"的修缮甚至重构上。1993—1998年,立法理念总体上注重与改革发展的决策相结合,市场经济法治化初现端倪。1998—2008年,法律创制步伐放缓,法律修改力度加大,市场经济法治化全面铺开。2008—2014年,立法进入引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梳理与总结1978—2014年改革进程中法律修改的基本经验,分析立法工作重心逐步向法律修改转移的特点,有助于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立法与改革关系的规律,更好地观察和把握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和未来趋势。  相似文献   

19.
柴华 《政法论丛》2008,(1):92-95
新《破产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它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等主体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对商业银行而言,它在维护银行债权的同时也对银行债权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新《破产法》引进的新制度进行解读,并深入分析这些制度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以防范银行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20.
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包括宏观和微观、规范和实证的分析。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三个角度 :从经济决定论角度 ,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角度 ,从微观经济分析角度。广义的经济分析法学应当将上述三个角度的分析都纳入其中。经济决定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精髓和基石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效率是法律改革的目标 ,三者有机统一可以构成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宏观和微观样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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