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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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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宁 《法制与社会》2010,(8):167-167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在采购监督机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2007年我国政府签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GPA)的申请书,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更规范道路提供了契机,同时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GPA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关于监督机制部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在符合国际规则之外存在的些许不足,进而在监督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相关法律整合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影响重大,所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日益受到关注。我国已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加入GPA的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本文在阐述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介绍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之法律制度后,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GPA相比较,对两者的整合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3.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在采购监督机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2007年我国政府签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GPA)的申请书,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更规范道路提供了契机,同时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GPA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关于监督机制部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在符合国际规则之外存在的些许不足,进而在监督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自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两岸经贸交流已日趋密切。尤为可喜的是,2008年5月台湾当局新的领导人马英九上任后,两岸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在经贸、人员往来和金融合作方面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两岸间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也有望在年内正式启动协商。这些成果将大大加速两岸间的投资合作发展。为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邀请了来自两岸四地和国际上的一些知名学者专家,于2009年9月25日举办了“两岸投资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征得作者同意,本刊选取了6篇论文作一专题刊载,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缔约国于《WTO政府采购协定》之义务及我国因应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承诺为基础在国内法制中转化适用GPA协定是协定加入国的一般义务.过往加入国通常采取符合本国宪政体制和经济竞争实力的承诺、建立或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统一法制体系来践履GPA义务.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除遵循一般规律外,还应采取对国有企业是否作为政府采购实体作出恰当承诺、统一政府采购法制、充分利用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和有关"空置条款"等措施来对接GPA协定.  相似文献   

6.
倪鑫煜 《时代法学》2012,10(3):80-86
公共采购既是经济行为,又是行政性行为。通过公共采购寻求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并没有被各国政府放弃。《政府采购协定》在规制公共采购国际市场规则的同时,也为各国实现社会政策目标预留了空间,我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应充分利用这一空间。  相似文献   

7.
李一丁 《政法论丛》2015,(2):127-133
随着两岸制度化协商进程的不断深入,环境保护合作将成为未来两岸沟通、交流和协商以及两岸协议所关注的对象。从现存两岸协议订立形式以及国际环境法律发展所呈现最新特点来看,未来两岸协议可能以专门协议与框架协议加具体协议并存的形式出现。未来《两岸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涉及议题亦可能涉及雾霾预防与治理、环境教育以及海洋环境治理等。  相似文献   

8.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9.
中国加入WTO整整有一年的时间了。入世后的中国以崭新、积极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继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台湾地区以独立关税区的身份也跻身于WTO成员方之列。两岸先后入世,将为海峡两岸经贸发展提供新契机,同时也将推动两岸政治格局的演变。商事仲裁一直是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最佳途径,在WTO框架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商事仲裁在解决两岸经贸纠纷中的作用,突破瓶颈,摆脱桎梏,于两岸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于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都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10.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对WTO《政府采购协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清、采购范围过窄、法律供给不足、采购方式程序不规范、纠纷解决制度不合理等问题.因应加入GPA,应合理界定采购范围,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规范采购方式程序,完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1.
张爱云 《时代法学》2012,10(3):57-6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全面回顾ECFA的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ECFA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法制的影响,以及ECFA签署后亟待解决的部分法律问题,从司法审判的视角,提出了完善立法规范、探索建立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两岸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保障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李本 《法学论坛》2012,(5):94-98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其对海峡两岸区域金融合作的法律支撑效应尽显。从法律定位角度分析,ECFA不仅涵盖两岸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含金融服务),还涉及投资内容,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认可的"深度PTA"特征。从金融合作的实质内容来看,ECFA在金融方面的全面渗透,广泛合作的态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两岸在监管方面也必须配套广泛性和协同性。截止目前,ECFA框架尚未达成解决解决争端的救济模式,但考虑以政治性、法律程序性混合机制公允、灵活解决争端应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3.
邹钧 《行政与法》2010,(11):113-116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发达国家优先选择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行业进行限制。由于WTO《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存在着局限性,据此本文提出三项法律应对措施:加强CAFTA和ECFA成员合作、重视品牌战略、立法减税与完善社会保障。同时,还对"低碳技术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对策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彬 《时代法学》2010,8(5):111-115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ECFA)的内容实质就是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这一点应与法律性质问题区分开来讨论。立足于大陆立场,ECFA法律性质仍应定位于"行政合作型区际协议"。从WTO相关条文的模糊性及成员实践来看,部门涵盖度与过渡期限问题在现实中并不会成为ECFA的法律障碍,而且两岸尚可考虑向WTO申请特别豁免,因此无违反WTO规则之忧,台方亦不必过虑"10年90%"。ECFA后续自由化谈判应本着互惠双赢的精神稳步进行,而不宜单纯追求协议形式。  相似文献   

15.
解读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定可以发现,其对政府采购投诉人范围的最低要求是,给予那些在相关政府采购过程中拥有利益的包括实际参与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在内的直接供应商以投诉权.在我国,依《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人既包括直接供应商亦包括间接供应商;而依《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可能只有直接供应商中的实际参与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投诉.给予那些在相关采购过程中拥有利益的直接供应商和部分间接供应商(包括分包商和联合投标体成员)以政府采购投诉权,更为合宜.  相似文献   

16.
张亮 《法律科学》2012,(5):162-168
ECFA不仅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授权民间团体签订的协议,也是WTO成员方之间的协议。ECFA属于WTO框架下的"导致形成FTA的临时协议",但这并不代表其法律性质是条约。相反,EC-FA不具有跨国性,不构成条约。在实质上作为中国中央政府与台湾地区"政府"之间的协议,ECFA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国内法上的行政协议。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协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渊 《行政法学研究》2006,(3):43-50,104
与行政合同不同的是,行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它的缔结,主要是合作各方的事,中央政府无法越俎代庖。但行政协议法这一制度平台是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构筑和提供。只有制定行政协议法,中央政府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协作实现法律监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也才能稳固和得到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石静霞 《时代法学》2012,10(3):36-42
本文讨论ECFA项下两岸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双向服务投资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EC—FA纳入服务部门对台湾及两岸经贸发展的重要意义,然后归纳了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清单的主要内容和代表性措施。ECFA对“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符合两岸特殊情况的专门界定,以确保协议优惠措施不外溢到其他国家或地区。ECFA目前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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