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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内法与国际法如何有效衔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得以很好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对海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的直接规定。我国应当在全面了解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现有的相关罪名加以梳理、整合,增设海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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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鉴于目前国际公约关于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明显限制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公约中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予以重新界定,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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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国际法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本文在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国际公约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的观点,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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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是国际刑法上的一个传统罪名,自我国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以来。对于海盗罪,我国刑法总则只有适用程序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也未设立海盗罪。本文就谈谈当前我国刑法对海盗行为的惩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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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是国际刑法上的一个传统罪名,自我国1996年加入《联合国海洋公约》以来。对于海盗罪,我国刑法总则只有适用程序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也未设立海盗罪。本文就谈谈当前我国刑法对海盗行为的惩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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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盗问题是全世界海洋国家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海盗罪没有规定,导致在打击海盗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着重重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本文在结合国内和国际的实际情况下,提出了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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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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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4):111-121
目前海盗依然猖獗,建立国际性法院审判海盗行为,可有效打击海盗犯罪,有利于维护国际海运的安全和秩序,彰显国际法治的尊严和价值,实现国际正义。国际犯罪由国际性法院或法庭来起诉和审理是基本公理,更何况海盗犯罪是公认的属于普遍管辖的犯罪。近十年以来对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实践及暴露出的问题更加深了对这一结论的理解。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海盗罪的非政治特征及其辐射功能等都使得建立海盗罪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可行性。海盗罪国际刑事法院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为基础,统辖国际公共海域的海盗犯罪,彻底终结海盗定义的争议。该法院的法律适用将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结合国内法意义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鉴于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在海盗管辖权的行使方面,应在符合缔约国的基本条件下吸纳多种因素提交情势,并突出检察官提交情势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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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社会来说,海盗仍然是一种严重威胁,尤其是在索马里地区,海盗异常猖獗。由于海盗对国际贸易和世界安全的破坏,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但现行国际法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却存在许多"空白",普遍管辖权不能涵盖所有的海盗行为,因此,国际法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以应对海盗的威胁。这些变革应包括对海盗罪重新定义,建立危险海域的护航机制,推动区域性打击海盗机制的建立及由安理会提供必要的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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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劫船行为是为了弥补海盗罪定义的局限而出现的,规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类似海盗罪的违法行为。本文指出虽然该种行为发生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内,但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以更有效地予以打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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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学是一门借用"生态"来研究特定文化存在和发展的资源、环境、状态及规律的科学。文化生态学可以为广义的刑事政策学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基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刑事政策的评价是一个内含文化生态差异性的价值判断过程;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足以为规制海盗犯罪行为提供实质法律依据,但仍然有必要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海盗罪"罪名;我国海军赴亚丁湾护航行为具备国内法的法律依据。我国海军在亚丁湾护航的过程中应该根据特殊的地理环境因素、海盗行为的变化形势、复杂的国际关系等组成的生态环境采取有礼、有利、有节的动态的"宜斯策略"。忽视反海盗中复杂的生态关系,片面强调"严打"海盗并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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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革命罪是反革命目的和反革命行为的统一。反革命目的是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观条件,反革命行为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反革命罪,正如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 “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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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国际法关注的问题之一。从联合国《公海公约》到《海洋法公约》再到1996年海事组织大会的决议,给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文主要从海盗罪的现状、立法司法及遇到的困难出发,以期为防治海盗行为提供国际法角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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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国际法关于海盗罪的定义难以为国际联合打击索马里海盗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一情势对现有相关国际法的滞后性提出了挑战,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1816号决议可以理解为对此种挑战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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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护航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依据问题,其中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和索马里政府的同意,构成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依据。随着打击海盗行动的深入发展,法律合作成为打击海盗国际合作中亟待加强的重要领域。各国应尽快订立或完善刑事罪名,确立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协议海盗疑犯的移交、审判和监管安排,为军舰护航打击海盗提供法律基础;加强对索马里海域沿岸国的援助,帮助其加强国内司法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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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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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南海尤其是马六甲海峡的海上航道安全,对全球国际贸易运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贸易和石油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南海航道的安全。南海航道并不太平,海盗袭击在南海航道上时有发生,海上恐怖主义也有可能将其触手伸向马六甲海峡上行驶的过往船舶,如何维护南海航道的安全对周边国家和世界贸易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打击海盗等破坏航运安全犯罪活动中,国际法律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海盗罪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周边国家还没有签署《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的合作机制也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在未来的法律机制创建中,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海盗罪的范围,破除联合护航中的法律障碍,方便各国行使紧追权,并加强船舶追回的合作,以维护中国和周边国家的航运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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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