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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1991年经XX公证处办理了一项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将其名下拥有全部产权的一处房产(注:已经核实上述房产属于A的个人财产,与配偶及其他人无关)遗留给其子女B、C各一半,由B、C照顾和赡养A(注:A除了B、C外还有两个子女D、E)。后A于1994年死亡.B于2005年死亡(注:B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B的另一个父母和配偶均先于B死亡.B有三个子女F、G、H。现C、F、G、H向上述XX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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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翠英,女,七十七岁。委托代理人:余立刚(董翠英之外孙)。被告:汪华清,女,七十四岁。第三人:程贤姣(董翠英之女),五十六岁。第三人:程忠汉(汪华清长子),五十五岁。第三人:程征(汪华清之女),五十二岁。第三人:程忠侃(汪华清次子),五十岁。原告董翠英和被告汪华清系妯娌关系,其公爹程郎先与婆婆汪秀庭,生有四个子女。长子程子策,一九二七年与董翠英结婚,生一女程贤姣;次子程自强,一九二九年与童养媳汪华清结婚,生程忠汉、程征、程忠侃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子女从小送他人收养。程子策、程自强分别于一九二一年和一九二四年出外做事,收入均交父母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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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当宰相时,宪圣皇后有一天召秦桧夫人人宫赐宴,其中有一道菜是清蒸淮河青鱼。皇后问秦桧夫人:“你吃过这种鱼吗?”秦桧夫人说:“这种鱼我吃很久了,而且比这个更大、更多,臣妾明天就送一些进宫来。”夫人回家后,将经过告诉秦桧,秦桧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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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先要了一个孩子,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这两个孩子在法律上是否一样看待? 王小文复信你所问的是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是允许公民收养他人子女的。被收养的子女和亲生子女虽在血缘关系上有所区别,但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二款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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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大将军李广利派人给太史令司马迁送来一块晶莹剔透的美玉。司马迁赞不绝口。欣喜万分,夫人见状探问道:“莫非大人想收下此玉?”司马迁笑道:“收下又如何?如今受贿已成风,两袖清风者能有几人?”夫人听罢愤然作色道:“送礼受贿,乃小人所为,大人一贯深恶痛绝,今日为何自食其言?”司马迁笑道:“我只是故意考考夫人罢了。”随即将美玉退还来人。面对夫人的批评.司马迁以笑应对,并欣然接受。善待批评,成就了“司马迁考妻”的佳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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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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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血缘关系的、最近的商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存在。然而,就足因为父母的离婚,一个个不幸的孩子才会卷入到各类抚养纠纷的漩涡,懵懂之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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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大的一个题目对于一个年纪还不大的人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的。好在自梁启超之少年中国说以来,中国已经逐渐成熟。梁任公说老年人常思既往,少年人常思将来。唯思既往也,故生留恋心;唯思将来也,故生希望心。由年纪不大的人谈论律师和宪政,也是因年轻人尚存希望,故也斗胆下笔。严格的学者写文字,必先界定概念,笔者并不属于此类,故不欲界定概念。然宪政的内涵一直有变化。中国古代有宪有政,但无宪政。宪者,法令也,《汉书·萧望之传》: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政者,端正也,《论语·颜渊》: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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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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