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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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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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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当庭翻供,有的被告人拒不认罪,有的被告人作出种种无理辩解。面对这种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情况,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会显得公诉人无可奈何,从而强化被告人拒不供罪的侥幸心理,难以取得好的庭审效果。所以,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要有策略地讯问,力图达到促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又不同于侦查讯问,如果不能通过有策略的讯问使被告人认罪,则切忌在庭审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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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证据之一种.所谓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告人口供.有的国家对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的概念,只是笼统的表述为"被告人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表述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就明确指出,不但被告人承认犯罪的陈述是证据,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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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品格证据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性侵犯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被告人品格证据本身、法官认定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心证以及被告人品格与性侵犯案件事实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从模糊视角审视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并构建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程序,以期为性侵犯案件取证难问题找到一条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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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无误地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对于确定被告人的罪责,有着重要意义,有时关系到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因此,认定被告人的年龄,是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确认被告人年龄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要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是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基础。办案中,要注意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掌握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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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不同意共同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理由如下: 形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六种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共同被告人也是被告人,其供述理所当然包括在内。共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真正知情者,并在不少案件中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具有不可代替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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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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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同案被告人供述无论是关于自己的犯罪供述,还是关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供述均为被告人供述。而非证人证言;具有牵连关系的共同被告人如果仅就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时,其性质是被告人供述;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基于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同一程序中,只有共同被告人供述一致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分离程序中只有共犯供述也不能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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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做最后陈述,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缺乏正确认识,审判过程中有的弄不清这一独立诉讼阶段的法律意义,把被告人最后陈述简单看作是辩护的重复;有的担心被告人言词出格,硬性规定最后陈述的时间和内容;还有的把最后陈述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态度”,一味让被告人陈述犯罪的原因教训等。所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必须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加以纠正,从而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终结后让被告人最后陈述,不是辩护的重复,实质上是给被告人一个最后发言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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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滨、胡倩系兄妹关系。被告人胡滨与被害人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离婚发生财产纠纷,顾某已分居其父母处。2002年4月5日,被告人胡滨纠集其妹和其他亲友以索回被顾某取走的财物为由赶至顾某处。被告人胡滨与被害人顾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扭打中被告人胡滨左手环指被咬伤,随后被告人胡滨用拳击打倒在地上的被害人顾某的面部,被告人胡倩也用脚踢被害人顾某的面部,致其满脸是血。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顾某的伤势构成重伤,被告人胡滨和胡倩遂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的重伤鉴定为依据,分别判处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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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受审能力制度具有仪式化和保护性功能。美国法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在被告人受审能力程序和评价标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被告人受审能力现有规定立法分散、层次较低;内容过于简单;将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等同于受审能力。可在被告人受审能力程序和评价标准方面借鉴美国法经验,构建我国被告人受审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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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条中对“被告人”没有作进一步具体化的阐述,它既可理解为单一被告,亦可理解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人”是单一被告,证据上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是孤证,按照刑诉法第46条是不能据以定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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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是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必经程序。把握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分析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针对不同认罪态度的被告人确定相应的讯问方法,有助于提高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水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