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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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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岚君 《法学评论》2006,24(3):104-110
建构国际法价值理论体系是中国和平发展的要求,以此为背景,国际法价值理论体系应由和平秩序、人本秩序、全人类共同利益三部分构成,反映出国家——个人——全人类整体在国际社会中三位一体式的存在。国际法的价值是矫正恶法的准则和国际法进一步发展的动因,也是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  相似文献   

2.
何勤华 《法学家》2004,(4):49-60
本文通过对清末与民国时期我国国际法文献的系统梳理,对该时期国际法研究领域中若干代表作品的评述,以及中国近代国际法学科诞生与成长过程中之基本特征的分析,阐述了中国近代国际法学的发展是中国近代外交史的一个缩影,国际法学科的成长与进步既是国家综合国力发展的结果,也与学术界的自强不息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3.
国家作为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在维护国际法的作用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正确的处理其与国际法的关系对其自身的发展及国际法的完善都至关重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维护国际法的作用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更是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杨泽伟 《法学研究》2010,(3):175-185
在人类面临新挑战与国际社会出现新变化的背景下,国际法全球化与碎片化共存的现象明显,国际法的刑事化现象不断增多,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趋势更加凸显, 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不断向非传统安全领域扩展。与此同时,当代国际法所肩负的期望和使命也越来越多。发展、安全、人权等国际法价值目标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国际宪政思潮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不能回避的课题,国际社会的民主和法治已成为时代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理念已渗透到国际法中。  相似文献   

5.
一、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研讨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必要性,需要树立一种正确的国际法观,也就是认识和分析国际法的妥当方式、看待和审视国际法的正确心态。国际法观有多个维度,从国家立场、国家利益、民族文化的角度看,可以作这样的论断:不唯可以拥有一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而且,国际法源自国家实践,国家的单边、双边、多边等不同层面的实践,还构造了具有一国或  相似文献   

6.
与刑法相同,国际法也面临着"为什么需要国际法"这一根本性问题。刑法与刑罚的最深层次的存在根据是人"对所有的欲求",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本质区别在于适用对象的不同,因而这一理念可以同样适用于以"主权国家"为适用对象的国际法。亦即,国际法的存在根据是"各个主权国家对利益保护的欲求"。在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可以以该理论为基础在东亚确立新的国际法秩序,并尝试以中国的思想为中心,创建能够替代"西洋近代"价值观的新的世界观。  相似文献   

7.
国际法与中国的国际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对国际法的研究,必然地会促进和发展中国的国际化.  相似文献   

8.
《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是中国依法执政的新飞跃。国际法视角,《反分裂国家法》是以主权法对抗干涉法,是打击台独势力的尖兵利器。它不是反对台海分治的现状,而是反对台湾从中国分离成为一个新国家。《反分裂国家法》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但该法的出台也暴露了国际法的体制性弊端,国际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饶戈平 《法学研究》2004,26(2):127-128
自19世纪中叶国际法传入中国以来,国际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了。这一百多年既是中国社会历经重大变革的时期,也是国际法本身大发展的时期。跨越三个世纪的中国国际法学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自面临不同的挑战与使命。从进入本世纪开始,中国国际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与使命,预示着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开端。  相似文献   

10.
论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令良 《中国法学》2006,(4):110-119
和谐世界是中国和平发展重要的外部社会基础,而国际法是构建和谐世界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在国家间相互依存和经济全球化的“地球村”里,一方面,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创造和平与安全的外部环境、建构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和提供国际合作的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中国和平发展的对内和对外发展战略势必要受到国际法越来越多的约束。与此同时,中国和平发展必然对国际法的和平与发展主题以及人权、法治和民主等普遍核心价值做出重要的贡献。  相似文献   

11.
<正> 如果说国际法从十六、十七世纪产生的话,到现在已有近四百年的历史了。但在时间的长河中,国际法的发展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的惊人,它已渗透到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使国际法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如果说二十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侧重于战争法,那么现代国际法则着重于和平与发展,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这种观点已被改变为除国家外,国际组织(国家间)以及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过去国际法的原则和规章制度适用于地球上的活动,自太空科技进步,人类活动进入太空和月球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在昔日的战时国际法中只阐述战争的一般  相似文献   

12.
邵沙平 《法学家》2007,(1):94-96
一、研究概述 随著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著全球治理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中国的国际法学者,自觉的思考:如何通过国际法的理论和规则推动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并推动中国的和平发展,如何将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与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如何推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岚君 《法学评论》2005,23(2):76-80
国际法价值观与应然和实然的国际法价值都不能完全地契合 ,但它是人类可以选择和改变的。与一般法的价值观相比 ,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价值观对国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通过经验分析以及与美国国际法价值观相比较 ,作者对当前中国国际法价值观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并进一步提出关于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展望  相似文献   

14.
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主要面临"内政"的概念有分歧、"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外延在扩大、"保护的责任"日益凸显以及国际法上的民主与法治价值观更受重视等方面的挑战。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以及国家利益的日益扩大,促使中国政府应反思并调整不干涉内政原则。"保护性干预"将成为中国应对不干涉内政原则挑战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5.
黄德明 《法学评论》2006,24(2):107-115
外交职能的实现与国际法的演变存在内在的联系,中国和平发展中外交职能的变化与国际法规范的实施息息相关。中国在和平发展中应该注意外交职能所调整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驻外使团及其人员的安全、外交保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安全和国际合作问题,在工作重心转移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现行的国际法规范并促使新的更加合理、公正的国际法规范的产生,以实现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16.
和平发展是中国实现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选择,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国际法作为影响国际交往的准则,对国际社会的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的发展寻求的是在国际和谐社会中的和平发展。本文就现今国际形势和国际法的特点具体分析了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非正式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签署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确立了国家间行为规范,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文件。由于在非正式国际法项下作出的承诺不构成法律义务,签署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非正式国际法,这使得各国普遍没有规定此类文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使得非正式国际法的国内实施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多数情况下,非正式国际法由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对于崛起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此类实践日益增加。从逻辑与实践角度看,中国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采取的形式有三种。为了更好地推动与规范我国的非正式国际法实践,尤其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的行为,除了“适用”或“参照适用”现有法律外,我国可以考虑针对非正式国际法的谈判与实施,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8.
何志鹏 《当代法学》2021,35(5):110-126
21世纪的国际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见证了多边主义的退潮和国家单边主义甚嚣尘上的事实境况.国际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如何促进国际社会的良性运转,是一个在认识现代性国际法过程中值得深入思考并清晰论断的关键问题.自17世纪现代国际法产生并逐渐定型,国际法律体系的运行进程就不断呈示和强化着国家本位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国际法以国家的利益诉求为规范确立的起点;国际法以国家意志和意愿作为其效力的依据;国际法以国家行动作为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因而,国家本位是现代性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也是长期处于国际关系大环境中的必然表现.国际法的国家本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的独立自主,强化了国家主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单边主义,忽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甚至容忍了强权政治.为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在现有的国家契约基础之上通过观念塑造和实践引导而构建国际社会契约,避免国家本位在国际法中的极端发展,促进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协调共进.  相似文献   

19.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国青 《法学家》2003,(5):144-149
在国际法中,有关国际法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论与实践,这是由于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基本上是符合当时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殖民主义色彩.在当代国际法中,除了国家是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以及其他某些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主体结构的普遍性与多样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20.
尹东哲 《时代法学》2006,4(5):105-110
国家需要具备的条件用于区分国家与其他政治实体。从国际实践看,人民、与别的国家进行交往的能力或者进行国际交往的能力、有效的政府、遵守国际法方面的要求、国家的作用、民主和尊重人权方面的要求等国际法学者提出的国家需要具备的条件或者国家资格的标准不是国家需要具备的条件。国家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定居的居民、领土、政府和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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