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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中,将人数众多一方中的每个成员均视作诉讼当事人,但只将诉讼权利义务赋予代表人,被代表的当事人却无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看似符合群体诉讼的特性要求,但却与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相悖。考察相关国家的制度安排,发现我国现有代表人制度中的诉讼当事人确定既阻碍了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又不能使代表人充分进行诉讼,从而成为该制度不能被广泛适用的先天缺陷之一。因此,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代表人制度中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既要满足群体诉讼的特殊要求,又应契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原理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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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实现环境诸价值的重要的程序手段;各国在环境公害群体诉讼方面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进行观念更新和程序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程序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时显现出的制度缺陷,并在当事人制度、举证责任。赔偿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公害群体诉讼即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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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对代表人诉讼的分类存在不科学性,并在理论与实践上造成了一系列混乱.改革的方向应以诉讼是否可分为标准划分为必要的代表人诉讼和普通的代表人诉讼.在普通的代表人诉讼中,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行使选择权,应区别情况,分别适用加入制或退出制.除代表人诉讼外,许多国家还存在一些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诉讼制度.乖形态,这种多元化的群体诉讼制度也是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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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表人诉讼若干观点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巍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在实践中适用的较少,学界对此有三种解释。我国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并没有关联,并非超前的立法;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对象是重大权利型的群体纠纷,并具有显著的权利保障和效率优势,不能笼统地和美国集团诉讼进行优劣比较;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适用的不多,但并非都是部门利益和司法不独立的产物,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应当是多元并且可以选择的。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应当从修订自身制度设计、界定多元的群体诉讼机制以及规范法官程序选择权能三个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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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现状
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在我国称之为代表人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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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解决多数当事人纠纷的诉讼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表人诉讼方面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其公告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和境外群体诉讼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登记公告制度以便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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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兼论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群体诉讼在美国称为集团诉讼、日本称为选定当事人诉讼、德国称为团体诉讼,这些制度各有长处,都为快速妥当解决环境纠纷、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受害人环境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放宽对代表人权限过多限制、确立民间环保团体组织诉讼地位、加强集团诉讼政策制定功能等方面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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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实证调查表明,代表人诉讼制度不是法院处理群体纠纷案件的唯一方式。当事人人数多少及其相互关系、案件类型、审判成本、外部压力等都是影响法院处理群体纠纷方式的因素。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这个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被赋予高度期待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遭遇重重障碍,群体纠纷案件处理结果成为多方力量博弈的产物。该制度的缺陷提醒我们:法治建设过程中不能抛开国外法律制度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文化基础和制度环境,简单化理解,甚至曲解他国立法,"为我所用"式地盲目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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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界定为共同诉讼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此推论,该法第55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又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我国就基本上没有什么群体诉讼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与法院每年处理几十万件群体诉讼案件的统计数字不符。从其产生所适应的条件、所借鉴的国外同类制度以及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均已突破了共同诉讼的范畴,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外的第三种诉讼形式——群体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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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代表人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代表人诉讼是一种减少诉讼成本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将人数众多的弱小一方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强势群体。本文通过比较中英两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更好的认识了解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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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多数当事人之诉,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型的,复杂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如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虚假广告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等等,传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面对这样一些案件,由于制度的制约,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我国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无论那种代表人诉讼制度,都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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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众为一”,以有限或特定的代表人原告实施诉讼,但判决对整个群体有效,属于既判力相对性之例外。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超越个人权利的“群体权利”,包括扩散权利、集合权利、同源个人权利三种。以群体权利为媒介,代表人诉讼判决在群体权利人的主体范围内发生既判力。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判决对全体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效,并向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既判力(拘束效)扩张。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对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有效,遮断后者提起个别诉讼,并向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发生既判力(拘束效)扩张。当然,选择退出的投资者保留提出新攻击防御方法的灵活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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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现代型纠纷的出现也愈加频繁,例如环境侵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群体纠纷等,与之相对应,在法律领域就出现了各种现代型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能一定程度上解决群体纠纷,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适用较少,其中不乏立法规定粗糙之原因。文章拟从诉讼代表人适格的角度切入研究,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设计来反思和完善我国诉讼代表人的相关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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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其对我们的启示如下:第一,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在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机制,对程序耗费、诉讼成本、法院资源、当事人人数及地域分布有无信息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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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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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院、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民事司法难以满足各方利益诉求是造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休眠”的主要原因。在法院方面,我国的政策实施型司法程序消弭了法院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在当事人方面,立法上则存在着利益诉求难以转化为诉讼权利,当事人缺乏理性诉讼动力等症结;律师在代理代表人诉讼过程中职业的公共性和商业性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降低了其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参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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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社会学中的功能理论出发,探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的内涵,理清与价值的关系,在代表人诉讼制度已有功能即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平衡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功能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还应具有的利益调控、激励、行为导向和政策形成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