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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看公检法关系现状及其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划分职权,三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保证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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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检、法:错位与缺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控、审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方案。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了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使得配合制约原则虽然具备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却可能缺乏法理合理性。考察当前我国警、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难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警、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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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通力合作,在工作中三机关应侧重于加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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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已明确地将公、检、法三机关划分为三道工作程序,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具有不可替代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在内部实行分工制约,虽然与前述三机关的关系法律依据不同,相互间的关系和配合与制约的方式也不同,但它们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高检院对内部配合与制约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各地对此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从检察机关自侦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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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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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是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刑事诉讼法直接将其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0条关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捕决定有误时提请复议(核)权利的规定,便是检警双方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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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 ,三机关的关系普遍出现了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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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国家根本大法对有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原则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重要经验的科学总结,充分体现了党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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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基本原则,不仅对于分工负责是多余的规定,还和互相制约是矛盾的规定,而且更不利于中国司法与世界司法准则接轨。那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互相配合就有必要被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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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正确应用法律,防止错、漏案件的重要保证。但是,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三机关“分工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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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作出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这对推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稳定及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如何进行改革,有一个理论基础和价值趋向的选择问题。一、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 我国司法体制的概念与国际司法体制的概念有较大差别,它涵盖面较宽,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四家。按《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加上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刑罚执行即监狱管理,在刑事领域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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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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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反思--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认识论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为理论基础,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诉讼法理,而且很容易造成“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结果。目前,无论是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上,还是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都从根本上破坏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如果不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加以彻底改造,将来即使引进或者构建再多、再好的诉讼制度,程序正义也会走向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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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诉讼基本原则.但是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对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在认识上有所偏颇,不适当地强调了互相制约而对互相配合却注意得不够,致使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没有得到迅速而有力的打击,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忽视互相配合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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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既是宪法第135条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这一原则长期以来一直为指导、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反映了我国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反映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运行所追求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平衡问题。这一原则所包含的分工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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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仅仅以诉讼监督为依托,不能适应和谐社会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侦查权能配置不充分。我国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指导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独立,实行双向制约。公安机关单方面掌控侦查程序,检察机关不扮演主动的角色,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没有指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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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宪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或曰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而所谓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是以指导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为目的的原则,而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立法原则同司法原则不同,尽管司法原则是由立法原则所确立的,但立法原则并不等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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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监督及其宗旨刑事法律监督是指负有法律监督职权的主体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关于某事件是否立案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活动是否依法进行而实行监察和督导。从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等。我国的刑事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前者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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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常常面临两难境地,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并对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