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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划分职权,三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保证准  相似文献   

2.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宪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或曰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而所谓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是以指导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为目的的原则,而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立法原则同司法原则不同,尽管司法原则是由立法原则所确立的,但立法原则并不等于…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诉讼基本原则.但是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对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在认识上有所偏颇,不适当地强调了互相制约而对互相配合却注意得不够,致使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没有得到迅速而有力的打击,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忽视互相配合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6.
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国家根本大法对有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原则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重要经验的科学总结,充分体现了党和国  相似文献   

7.
邢淑华 《内蒙古检察》2004,(1):18-20,5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通力合作,在工作中三机关应侧重于加强合  相似文献   

8.
王月青 《法制与社会》2011,(11):211-212
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基本原则,不仅对于分工负责是多余的规定,还和互相制约是矛盾的规定,而且更不利于中国司法与世界司法准则接轨。那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互相配合就有必要被反思。  相似文献   

9.
冯军  韩文成 《河北法学》2003,21(4):19-23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积极的 保障作用。但是,从这种模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 学者主张建构一体化的检警关系,但是也有学者予以反对。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决定了一体化 只能作为检警关系改革的远期目标,而近期应当在坚持原有模式的前提下谋求完善。  相似文献   

10.
警、检、法:错位与缺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控、审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方案。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了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使得配合制约原则虽然具备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却可能缺乏法理合理性。考察当前我国警、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难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警、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  相似文献   

11.
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工作关系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又规定了三机关职责权限的明确分工,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正确应用法律,防止错、漏案件的重要保证。但是,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三机关“分工负  相似文献   

13.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既是宪法第135条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这一原则长期以来一直为指导、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反映了我国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反映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运行所追求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平衡问题。这一原则所包含的分工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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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该法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从宪法角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方式。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就离不开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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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监督及其宗旨刑事法律监督是指负有法律监督职权的主体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关于某事件是否立案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活动是否依法进行而实行监察和督导。从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等。我国的刑事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前者人民检…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诉讼监督制度,其基本特色和原则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国家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对于诉讼监督法律行为的内部运作,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诉讼监督工作进行外部决策和引导,实际上是对"诉讼监督"工作广义上的领导。如何看待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如何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基础上善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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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法商研究》2005,22(2):19-25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认识论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为理论基础,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诉讼法理,而且很容易造成“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结果。目前,无论是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上,还是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都从根本上破坏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如果不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加以彻底改造,将来即使引进或者构建再多、再好的诉讼制度,程序正义也会走向终结。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是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刑事诉讼法直接将其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0条关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捕决定有误时提请复议(核)权利的规定,便是检警双方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20.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5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互相制约,就包含了在办案中的互相监督。由于办案包括立案,自然也包括立案的互相监督。所谓监督,就是监察和督促,详言之,就是互相对该不该立案,是不是依法立案等进行监督和督促。对此问题,虽然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具体贯彻执行。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故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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