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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世界范围内,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是量刑的两大支柱。在刑事政策目的观主导下,责任主义在我国刑法中未受到很大重视,以致我国量刑理论研究从根本上无法深入。从报应与功利相融合的一体论出发,以德、日刑法责任主义原理下责任刑与预防刑两大量刑情节体系分类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刑罚根据论及其对量刑活动的影响,可以得出:从法定刑到宣告刑,其本质是在刑罚根据论指导下将影响量刑的情节重组归类的过程。以"报应限制功利"的刑罚理念架构"责任限定预防刑上限"的量刑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2.
前科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普遍作为加重情节适用。但是,由于理论上对前科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前科的范围也把握得不明确,因而前科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还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在责任刑之下发挥预防刑的调节作用,前科加重的"射程"应当限定在责任主义范围之内,并且未成年人的前科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罚金刑的立法发展与缺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新刑法修改并完善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及执行措施等 ,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罚金刑与现行罪名、量刑情节的对应关系 ,罚金刑的数罪并罚 ,罚金刑的时效制度以及罚金刑的减免规定等方面 ,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的刑事立法 ,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适用减轻情节可以突破刑种的限制,而在多功能情节中选择减轻功能的标准,包括具体犯罪的罪名轻重、量刑幅度最低刑的高低、基准刑以及情节的具体内容等。在情节竞合与情节冲突的场合,应当优先适用减轻情节调整量刑幅度和刑种,再适用从轻情节、从重情节。  相似文献   

5.
罚金刑量刑基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罚金刑量刑基准的确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我国刑法对罚金刑裁量的数额基准并无明文规定。罚金刑量刑基准模糊不清,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同罪异罚、量刑失衡。罚金刑量刑基准的确定是合理适用罚金刑的基础及前提条件。因此,从刑罚体系甚至刑法整体科学化完善来看,对罚金数额基准予以明确研究不容回避。  相似文献   

6.
刑法构成要件外结果属于影响责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运用,对量刑活动的影响较大。但是,刑法理论对其研究不深入,相关量刑工作无章可循,导致构成要件外结果对量刑活动的影响程度在不同案件中差异较大。为应对构成要件外结果对量刑活动影响的混乱局面: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构成要件外结果的意义与价值,通过三个层面的限缩--政策层面、客观层面、主观层面,筛选出真正能够影响量刑活动的构成要件外结果;其次,在对构成要件外结果的具体运用中,要在责任刑的“点”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外结果进行考量,并注意顺应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最后,若要达到刑法治理的精准化,有力改变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应出台与构成要件外结果相关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有学者提出在裁量刑罚时禁止双重评价的主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属于基本罪状内容的情节,在量刑时不得重复考虑;二是对于属于加重、减轻罪状内容的结果,在选择了相应的加重或者减轻的法定刑后,量刑时不得重复考虑。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情节加重犯及情节减轻犯为考察范本,在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指导下,提出了基准刑与调整基准刑升降幅度刑的界定法,对新修订的条文如何区分哪些是确定加重或减轻法定刑(基准刑)的情节,如何区分调节法定刑(基准刑)升降幅度的情节,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1997年《刑法》第239条有关绑架罪法定刑的规定过于严厉,量刑情节过于简单,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诸多困惑或分歧。《刑法修正案(七)》尽管降低了绑架罪的起刑点,但仍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设置过于粗糙、加重量刑情节的设置过于严窄、对婴幼儿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在减轻处罚与加重处罚情节的设置上做适当的调整,以趋合理。  相似文献   

9.
我国对于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69条的不明确性,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新的隐性估堆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克服同种有期自由刑估堆量刑的弊端,需要完善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规则。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的最终刑期应当在总和刑期所确定的刑罚档次范围内,根据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判决的犯罪个数、罪与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数罪刑期之和、犯罪频率等情节"酌情"决定。  相似文献   

10.
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对遏制犯罪分子的再犯,强化刑罚的特殊打击和预防功能有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利益驱动、立法缺陷和监督缺位等因素影响,判前商议,先缴后判,将预缴罚金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使罚金异化为“赎金”的现象较为普遍,对罚金刑的监督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11.
邹国正 《前沿》2012,(13):80-82
我国刑法的规定导致了对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高适用率,这与我国盗窃犯罪群体普遍贫困的特征不符,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刑罚不公""株连无罪""以钱赎刑"等弊端,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对犯罪主体的矫正和对盗窃犯罪的整体预防。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经济状况,增加得并制罚金刑、规范量刑程序、强化对犯罪主体的财产控制,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以实现罚金刑的基本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12.
罚金刑减免,是指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致使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的一种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罚金刑减免能够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其存在具有正当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罚金刑减免中贯彻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方面,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另一方面,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严格依法,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13.
广义的求刑权包括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和程序上的建议权。惟公诉权应有之意,检察机关求刑权当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赋予了情节独立的评价功能,特别是提升了"从重情节"的地位。但实证研究发现:数额支配情节的罪刑配置关系依然存在,情节仍未获得独立的定罪量刑功能,更未补白数额标准提升留下的空白;相反,《刑修(九)》后,贿赂犯罪财产刑虽有所提高,但判处的人身自由刑的刑期大幅降低,对行为人有利的情节适用频率远高于不利情节,背离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犯罪的本质与罪刑关系决定了数额在贿赂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更应提升从重情节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丰富常见的从重情节类型,细化情节适用条件,降低真诚悔罪、退赃等从轻情节的地位,方能求得公平正义,实现严惩腐败犯罪之目的。  相似文献   

15.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罚金刑执行难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立法根源在于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罚金刑适用根据的单一性,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规定的僵化性;其司法原因在于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从立法上讲,应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改进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同时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就司法而言,应摒弃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并统一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6.
刑罚阶梯的内在逻辑决定了罚金刑的裁量空间应当以判决时犯罪人的现有财产为限。法官不仅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还应参酌判决时犯罪人的财产状况,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空判”,维护法律的威严,厘清财产刑刑罚阶梯的内在关系,又有助于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和随时追缴等制度的完善,维护财产刑刑罚体系的自洽。  相似文献   

17.
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服务刑,既能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能达到刑罚教育预防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贪污罪与盗窃罪同为传统多发型侵犯财产罪。由于犯罪主体、客体和行为方式不同,前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后罪要大得多,但是依据现行刑法,前罪的法定刑却明显地轻于后罪。适当降低贪污罪的起刑点、提高其刑罚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既是扭转当前反腐斗争严峻形势的需要,也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0.
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界限正确认识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重要保障。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密切相关,而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紧密相联,二者泾渭分明,然而在量刑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估堆”式量刑模式,违反了“同一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直接造成了处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严重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正确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特别是揭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是建立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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