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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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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泓  申细云 《法制与社会》2011,(30):106-107
能动司法是司法活动的新理念。能动司法的政治道德基础是司法的人民性、民主性。能动司法的内在价值是实现司法的正义与高效。本丈通过对能动司法法律价值的分析,澄清人们对能动司法的错误认识,增强司法机关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2.
姚莉  显森 《法商研究》2013,(1):29-36
能动司法具有重塑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多元利益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多重功能,但能动司法理论上的困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阻碍了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开发和运用。能动司法功能的实现既受社会管理现状的影响,也受社会公众的认识和开发能动司法功能的能力和水平的影响。能动司法的主体:应深入司法工作实际,适时补充完善司法解释,多管齐下完善调解机制,以实现能动司法重塑社会秩序的功能;应注重诉讼主体间矛盾的有效化解,强调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以开发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并以商谈合意为基础维护司法过程中的多元利益;应坚持与时俱进,创新解决矛盾的方式,适时调整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以实现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社会转型和全球经济局势急骤变革导致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的环境下,人民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相似文献   

4.
孔祥凤 《中国审判》2010,(10):35-3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始终做到亲民、爱民、为民,倾情实践着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  相似文献   

5.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萝岗区委书记薛晓峰在萝岗区人民法院报送的相关工作简报上作出批示,高度肯定了该院“主动服务基层出实招成效明显,为全区的建设发展作出了新贡献。能动司法的理念和举措有创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推动全区依法治区工作”。  相似文献   

6.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是我国开展司法能动运动的背景和原因。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是司法能动运动的思想基础。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的诉前干预性司法等是司法能动的主要举措。我国的司法能动本质上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传统司法,与西方司法审查语境中的司法能动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司法只能有限地参与政治,过于超越其权限范围的司法必将被立法和行政反超越,从而动摇法治根基。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指当事人提出的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但又期待司法机关加以认可的各种贴上权利标签的诉求,因此新兴权利是学术话语而非实证的法律概念。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司法机关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或自然本性等作为依据推定认可新兴权利。司法机关的权利推定会遇到新兴权利扩张性与司法保守性之间的困境,有时必须要否定一些新兴的权利诉求。基于依法裁判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是推定新兴权利的强势理由。在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以伦理道德等作为推定依据时,司法机关应持一种克制的能动立场,寻找合理依据认可新兴权利,但不能违背无害性、可行性等本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8.
能动司法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顺应社会对司法的客观需要而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纠纷的司法方式。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指法院及法官能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应当具有的潜在功用和效能。这种司法权的运作方式因其目的的服务性、过程的多方参与性、互动性及实现的民主性,能够契合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需要而成为广义的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容丰富,主要表现为以下  相似文献   

9.
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规范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传入我国后,引起我国学界特别是司法界的重视,但目前我国司法界所倡导、推崇的司法能动或能动司法与发源于美国的司法能动内涵并不相同,司法能动主义被异化。建议在原意上使用司法能动一词,遵循原意前提下的司法能动应当予以承认并肯定其创新司法的积极意义,但是不可将其泛化,就广义而言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强调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
董亭 《中国审判》2010,(12):68-68
本刊讯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延仲审判职能,把参与社区矫正作为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创建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司法能动的一项重点工作,有效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1.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2.
石英 《人民司法》2012,(3):55-58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控制的手段之一。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既是能动司法的过程,①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和人的认识,都是变化发展的。能动司法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必须因势而异、应时而变,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3.
张忠民 《中国法学》2023,(5):149-170
中国环境司法守正创新,须归纳其表层现象、挖掘深层逻辑。作为中国环境法治异常活跃的板块,中国环境司法显现出审前有限能动、审理适度能动和审后积极能动的能动现象;同时它镶嵌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中,又呈现出政治引领、行政观照和法院主导的程度各异的协同现象。两大样态共同存在于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之中。中国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现象形成于中国特色的党政逻辑,发展于中国社会的改革逻辑。其中,党政逻辑包括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理论逻辑、政法体制执行党的意志的历史逻辑和环境司法体现党政体制创新的实践逻辑;改革逻辑包括增进公益福祉要求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的社会逻辑、优化制度安排支撑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的制度逻辑以及促生软硬合力增进环境司法能动协同的文化逻辑。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来,实务界一直在高调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从而勾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像往常一样,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司法能动是法律解释的本质,然而法治要求法律人应该是理性、克制地能动司法,否则能动就变成了毁坏法治的口号。在司法过程中即使少不了能动也不能忘记根据法律进行思维,不顾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而任意能动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正>现代环境治理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离不开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完善环境治理行刑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一、加强环境治理行刑衔接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必然要求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为追求经济利益,以低成本污染追求更大的经济利润,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之一,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能动司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总的指导思想,是能动司法的灵魂,是区别于其他司法运行方式的标志。有学者指出,在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包括: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  相似文献   

17.
关倩 《金陵法律评论》2010,18(1):126-131
能动司法是英美法系的支柱,发挥参与制定政策、改变政策、创新立法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其涵义是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政策考量是能动司法的基本方式,是将司法工作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同时它蕴含于司法过程之中,具有法治的本质。政策考量的法治本质通过规范的考量机制来体现,通过法律适用外化形式来实现功能、发挥作用。本文从含义、运用方法、限度、制度架构设想等四个方面论述中国能动司法语境下的政策考量,同时对全球化法律重构趋势下的政策考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能动司法的实践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本意在于法院应积极主动且不拘泥于成规地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在我国,对能动司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误读,在实务操作中更是被明显异化。如果概要地将能动司法理解为法院依职权运作,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规则层面,不仅在部分诉讼行为的实施上而且在有关诉讼程序的启动上都已明确体现了能动司法之本旨。在我国当前的民事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之盛行、社区法官之派驻、巡回审判之复兴等均非真正意义上的能动司法,而是从根本上违背民事司法权运作规律以及我国现行民诉法相关规定的短视操作,故应予以摒弃。在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能动司法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司法,其本质要求则应是积极司法。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0.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则构成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是指能动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为避免出现在实践操作上不统一的状况,应在准确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基本含义的前提下,从构成要素上探寻能动司法得以实现的理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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