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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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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恶组织的区别和侦审要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和高级形式之一。它的侦审工作与一般犯罪集团有相同点,也有本质区别。《刑法》所界定的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团伙;特殊犯罪集团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特殊犯罪集团除具备一般犯罪集团的特点外,还具有  相似文献   

2.
论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以后,在司法实践中突出地提出了什么是犯罪集团,什么是犯罪团伙以及如何追究其成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由于对这些问题理解不一,往往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因而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什么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在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但刑法并未对犯罪集团下定义。如何理解犯罪集团,意见颇不一致。如有的同志把“团伙中有累犯、惯犯参与并支配共同犯罪活动”作为认定犯罪集团的基本条件之一。还有  相似文献   

3.
黑恶组织的区别和侦审要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和高级形式之一。它的侦审工作与一般犯罪集团有相同点,也有本质区别。《刑法》所界定的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团伙;特殊犯罪集团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  相似文献   

4.
周舟 《法学》2021,(1):179-192
我国《刑法》未对第26条第3款中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含义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刑法理论上的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准确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有助于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具体范围,也有助于区分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同时还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集团构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时,既要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又要充分考虑到集团共同故意区别于一般共同故意的特殊之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集团首要分子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集团首要分子未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未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集团成员为了集团利益所自发实施的犯罪,以及集团成员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出于个人原因所实施的犯罪,均可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及归责根据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张任行、张国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两名首要分子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归责情况复杂,该案是研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典型判例。其中,对犯罪集团中"知而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基于首要分子"概括的犯意"进行认定;对"不知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国际刑法中的"归咎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首要分子对超过其控制力或支配力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确区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目的是构建开放型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分析了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争议并对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次提出要以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来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最后分析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是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4个方面,即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典型的黑社会,而是介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与典型的黑社会之间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犯罪集团。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演变轨迹看.普通犯罪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普通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的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依法认定为普通的犯罪集团或者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一而不能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8.
刘晓明 《犯罪研究》2001,(4):46-49,F004
一、意大利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意大利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概念及特征 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由3人或3人以上的人组成的集团,它利用这一集团关系的恐吓力量,以及与该集团相关的人所形成的从属关系和互稳条件实施犯罪.  相似文献   

9.
《中国审判》2012,(5):70-70
新华社厦门4月6日电(记者周英峰杨维汉)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一案,6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据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赖昌星犯罪集团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赖昌星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相似文献   

10.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明楷 《法学》2004,(3):61-73
本文第一部分提出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问题 ,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并不一定适用于一般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第二部分讨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范围。在首要分子总体性、概括性的故意范围内的 ,属于首要分子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 ,就是集团所犯的罪行 ,首要分子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为原则 ,得出了若干具体结论 ;第三部分讨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度 ,以罪刑相应与从严处罚为原则 ,得出了若干具体结论。  相似文献   

11.
应中华是一个内心充满力量的人。1998年3月23日,浙江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批示做出了对温岭张畏犯罪集团立案侦查(又称“3·23”专案)的决定,责成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应中华担纲主侦。应中华冲破重重压力,率秘密侦查组对张畏犯罪集团进行了一年多的前期侦察,获取了张畏犯罪集团的大量犯罪证据,促成公安部、省厅在1999年5月2日顺利对张畏犯罪集团收网。  相似文献   

12.
目前社会上,包括政法公安部门的一些干部,对团伙犯罪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1)认为犯罪团伙就是犯罪集团,流氓团伙就是流氓集团;(2)认为团伙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前者较多,后者较少,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3)团伙犯罪既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也不同于犯罪集团,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是犯罪集团初级的形式(雏形)。对以上三种看法,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不是纯法理讨论,也不是名词概念的解释,而是为了正确地定罪  相似文献   

13.
流氓犯罪集团作为一种危险的反社会势力,对社会治安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特殊的危害性。因此,刑事司法中加强对该类集团犯罪的惩处是十分必要的。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某些情况下,实践中对认定流氓犯罪集团的规格缺乏必要的重视,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本文拟就流氓犯罪集团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界限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4.
流氓犯罪集团是流氓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对流氓犯罪集团正确地定罪,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的地方把流氓罪当作结合犯来认定,把抢劫、伤害、强奸等罪统统结合进  相似文献   

15.
许海鸥犯罪集团的覆灭 1995年12月5日19时许,一辆辆警车从温州市区向苍南县悄然驶去,车上满坐着头戴钢盔手握冲锋枪的温州市公安特警支队百来号战士。他们将奉命去围歼盘踞在苍南县城的许海鸥犯罪集团。以许海鸥为首的犯罪集团始于1992年,是一伙主要由刑满释放人员聚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3年来以海鸥托运部为据点,号称“托运部”,在县城(灵溪城)杀人、抢劫、敲诈、绑架、强奸、走私、诈骗、贩毒、殴斗等,无恶  相似文献   

16.
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债务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分层处理涉案人员。  相似文献   

17.
2001年4月初,张君犯罪集团的所有成员都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张君集团的成员们面对即将开庭审判,内心感到了极大的恐慌。胆大妄为的张君犯罪集团成员在抢劫国家、公民个人财产、残害人们生命的时候,他们根本没有想到会落入法网。用常德、长沙、武汉、重庆群众的话说,这伙匪徒枪毙百次也是罪有应得。农业银行常德市江北支行5位职工的家属们说起自己的亲人惨死在张君犯罪集团的枪口下的事就悲痛欲绝,他们至今还未走出丧夫丧子的阴影。  相似文献   

18.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罕见的特大武装犯罪集团在湖南祁东县浮出水面,犯罪分子在湖南、云南等7省及中缅、中越边境持枪杀人、抢劫、盗窃、制造、储存、买卖枪支弹药和盗窃机动车辆,罪行罄竹难书……主犯曾系特种兵,自称看不起张君;犯罪集团成员近300人,拥有9支枪,70多枚手雷、1000多发子弹;盗窃机动车作案300余起……我国警方辗转7省,四出国门,深入缅甸、老挝、越南三国,历时1年多,终于将该犯罪集团25名主犯及骨干成员一网打尽……  相似文献   

19.
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犯罪结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团伙是否共同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同,解释互异。我国刑法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犯罪团伙等于犯罪集团,前者用于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文书和新闻报导、政策文件中;后者为法律用语,用于司法审判业务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团伙是犯罪结伙与犯罪集团的总称,它既有犯罪结伙的特征,又兼有犯罪集团的特征,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刑法理论中尚未普遍使用犯罪团伙这一新概念,而只有犯罪结伙、犯罪集团这些原有概念,在刑事立法用语中也未采用“犯罪团伙”一词,然而复杂的社会生活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有相当数量的共同犯罪案件,从其组织结构的稳固程度和系统性来  相似文献   

20.
郭自力 《中外法学》1999,(3):116-120
<正>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一个时期,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子强犯罪集团和李育辉案件的审理引起了香港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张子强犯罪集团产生于90年代初的香港,自1991年起在香港和内地跨境作案,犯下了滔天罪行,被香港人称为世纪大盗。1998年1月被内地司法机关捕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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