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关于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即持有是否为行为以及与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存在包容关系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取得行为和持有状态相结合,共同构成了持有行为这一复合性行为。持有并非仅仅表现为控制违禁品的静态性状态,也不仅仅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而是呈现出一系列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融合。以刑法规范的类型来界定行为的性质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应从取得行为的性质来决定持有型犯罪的属性。  相似文献   

2.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在此预设下持有的行为性似乎不证自明,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持有性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则争议较大。传统刑法中以规范说作为划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持有自然没有作为第三行为方式存在的余地。但是以社会行为论作为基础的规范说因缺乏行为的生物学意义,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所以应当用规范论和存在论相结合的混合说来作为危害行为分类的标准。在自然意义上持有显然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所以应当是第三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3.
通常认为犯罪行为的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但有学者提出 ,持有是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 ,也有些学者认为 ,持有是犯罪的不作为形式。从形式逻辑及我国刑法理论以及持有的本质角度分析 ,持有是犯罪的作为形式  相似文献   

4.
持有型犯罪中的“持有”的属性,从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看,持有即为一种行为;从刑法的命令性和禁止性两种法律规范看,持有的属性只能在作为与不作为二者之间择一;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根本区别即直接危害性上看,持有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因此,持有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不可能由过失构成,其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不应适用严格责任。在持有型犯罪中,行为即状态,状态即行为,持有只能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罪行为方式,其本质是一种状态性行为。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所确定的众多犯罪中,持有型犯罪以其鲜明的特征而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方式。使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方式的划分方法实现了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演变,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重要的立法论意义。本文拟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其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7.
也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者对持有型犯罪属何种行为方式有不同看法 ,这些观点大多数是确定了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前提下去界定持有行为的行为方式 ,这种演绎思维方式存在方法论错误。持有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 ,它属何种行为方式应以其自身行为性质去界定。  相似文献   

8.
论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 ,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其特有的品质 ,从行为形式上讲 ,持有兼具作为与不作为的双重特点 ,同时我们既可以找到持有与作为的差别 ,也能够发现持有与不作为的不同之处 ,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得出持有是第三种行为形式的结论 ,如果有必要探讨其行为形式的话 ,我们也应当坚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逻辑方法与认识方法 ,去论证持有行为的行为形式。持有型犯罪之初始行为的行为形式 ,决定了相应的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 ,持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相似文献   

9.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0.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11.
英美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有时并不需要行为只要特定事态就可以构成,受其影响,我国刑法学界也开始反思事态形式之一———持有的行为性质,主要形成三种观点,但都有混淆作为与不作为之嫌。事态也是行为,但既不是作为也不是不作为,更非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行为形态,事态特别是持有通常是作为但也可以是不作为,两者都只是事态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2.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于犯罪本质论出发 ,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支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且不能给予合法说明的否定评价 ,而非有罪推定 ;其行为基于犯罪行为论出发 ,是超常规形态的多样性行为方式 ,而非“持有”或“不作为” ;“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从犯罪构成论出发 ,是犯罪构成符合事由 ,而非程序上举证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4.
"持有型"犯罪自设立以来,关于行为与状态,作为、不作为与独立行为说的观点引来了诸多争议。状态说单纯从自然状态出发,排除了主观意思,失之片面;行为说结合了主观意思和客观状态,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说拘泥于外在作用力,造成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混同;不作为说虚构刑法典之外的法律义务,有失法定性;独立行为说符合形式逻辑排中律和同一律的要求,亦是独立于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之外的刑法规范处理要素中的授权性规范的应有之义。因此,"持有"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行为",表现形式则应认定为"独立行为"。  相似文献   

15.
论“持有”的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持有型犯罪已经在我国刑法中基本站稳了脚跟 ,但是由于对“持有”属性的争论不休 ,使得这一类型的犯罪近来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非议和怀疑。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 ,只有持有属性得到根本确立 ,才能真正化解这场纠纷。立足于此 ,本文首先确立了持有属于行为的观点 ,并进一步分析得出结论 :持有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16.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是各学说都认可的义务来源之一。但理论界对先行行为的范围存在争论,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便是争论之一。根据刑法的通说理论及立法宗旨,犯罪行为不应属于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不作为说之争,文章对以上各种学说作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持有型犯罪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备受关注的问题 ,学者也有许多争议 ,例如 ,如何界定“持有”的行为属性 ,持有型犯罪的定义、范围等。但是 ,从立法意图、规范角度如何评价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范围是否应该扩大 ,学者关注不多 ,文章通过分析论证 ,指出持有型犯罪立法意蕴存在偏差 ,罪刑规范设计存在缺陷 ,持有型犯罪立法不应扩张 ,我国刑法典不应过多规定持有型犯罪。  相似文献   

19.
货币犯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又包括货币的公共信用;货币犯罪中原则上,伪造既包括伪造也包括变造,伪造既包括有形伪造,也包括无形伪造;变造既包括有形变造,也包括无形变造;刑法总则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决定了货币犯罪行为人对“货币”的性质均应当明知;持有假币罪过重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持有型犯罪的法理。  相似文献   

20.
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易言之,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