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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合同”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虽均由欺诈行为所引起,却并非同一类合同。前者系双方当事人间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旨在欺诈第三方的合同;后者系一方当事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与欺诈人订立的合同。 一、概念上的区别 欺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欺诈的故意,其所共同实施的欺诈第三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大陆法上的欺诈合同为虚伪表示合同.虚伪表示指表意人对非真意有认识.且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订立合同.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均具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故意.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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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41-43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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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一般分为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两大类型.在阐明解释,应依被解释法律行为的不同类型而分别坚持表示主义或意思主义.我国《合同法》尚未确认合同的补充解释,但依法理确有通过补充解释来填补合同漏洞之必要.对遗嘱的解释应充分尊重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如果允许法官对其补充解释,则属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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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理论中解释原则是个非常重要的命题,直接影响着合同法上对合同解释所采取的态度。本文指出通过对各国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探求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原则,并挖掘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具有的重要意义,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产生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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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 ,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 ,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 ,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 ,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 ,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 ,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 ,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 ,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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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合同解释应运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规则和方法,探求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的真实合意。在解释原则上,一方面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又不可拘泥于所使用的不当词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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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在尊重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结合文义理解、合同的整体解释、交易习惯与目的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合同相关文字的真实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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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证属于对"声明意思"这种法律行为的公证。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故有必要对声明公证中的意思表示做简要分析。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两层含义,分别是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目的意思是表意人的直接目的所在,效果意思是表意人希望对自己以及对相对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表意人在主观上是希望这种受法律约束的、导致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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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27-37
意思表示错误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因涉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风险分担,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棘手的难点问题。各国立法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效力设计,出现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与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两种立法方案。基于权利制衡的基本宗旨,可以得知静态安全相对保护的立法模式较为可采,但应辅之以表意人撤销权要件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诸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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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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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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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11)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两种看法。第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第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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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和合同解释不同。意思表示解释有其特殊的法律构造,其解释对象是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而不仅仅是目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依意思表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没有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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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