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加强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保护,应当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公民财产性收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通过行政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全面、系统、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
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新兴问题,它具有物权、债权的双重属性,在实质上归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财产权,因此,应把财产性收入整合到我国法律体系内予以保护。在立法上应明确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积极实现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健全,财产性收入逐渐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为财产性收入的取得创造制度条件。《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财富观念和财富创造方式的变革,《物权法》对此应当有所反映并做出必要调整。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思路,揭示财产性收入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个人财产收入的政治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性收入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财产性收入的涵义也是伴随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而逐渐完善,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充分体现出和谐社会的实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  相似文献   

5.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可谓内涵丰富,新意十足。大会提出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很多代表都从各自专业理解的角度对报告这一新提法进行解读,这其中,最为大家所知也是最容易理解的说法便是,"创造条件"是指多渠道、多提供机会;"更多"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咱老百姓;"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财富,涉及到诸多金融理财方式;整句话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相似文献   

6.
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转让制度,是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在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方面都存在严重的制度障碍。针对这些制度障碍,从以用益物权为核心设计农民土地权利束体系,确定农民土地财产权转让的物权效力,配置土地发展权、完善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综合提出并论证克服这些制度障碍的创新思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提供可资参考的制度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7.
叶檀 《法人》2008,(2):46-46
要改变利益外流的局面,最好的方法是逐步放松国内对民间资本与民间投资的管制,使主要的财产性收入落到市场能人而不是权贵阶层的手中  相似文献   

8.
正目次一、农村住房交易制度之现状二、现行农村住房交易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三、农村住房交易制度改革的制度障碍四、推进农村住房交易的对策建议五、结语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1〕农村住房作为农村居民的主要财产,准许农村住房交易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可另一方面,尽管《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以有体物形式出现的"财物",并不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在我国时财产性利益进行明确地保护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保护财产性利益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10.
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明楷 《法律科学》2005,23(3):72-82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相似文献   

12.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求权者,应先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相似文献   

13.
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识."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如果顾客对收款账户(二维码账户)不负有审查义务,则商家是被害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不是商家的财物,而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也即商家针对顾客的债权.  相似文献   

14.
"贿赂"范围的比较研究与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艳东 《河北法学》2004,22(2):45-47
在外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贿赂"的范围一般不仅仅限于财物,而基本上对贿赂进行扩大性理解和适用。就我国而言,如果将"贿赂"作不加任何限制的宽泛性理解则不符我国刑法理念;"财物"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一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对"贿赂"的具体判定应以受贿人为依据;同时,对刑法第385条和第387条所言的"财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5.
王莹 《政法论坛》2016,(4):152-163
针对所谓财产性利益实施的非法获取行为是否应当按照盗窃罪或抢夺、抢劫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定性,理论上与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探讨也多从法律解释与法益保护必要性或曰可罚性漏洞填补的角度展开,形成了肯定派与否定派的观点。根据德国刑法关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狭义的物的价值说"理论,应当区分财产性利益载体这一物的存在形式与其所体现的价值(即所谓财产性利益),以转移占有财产性利益载体与转移占有该财产性利益之间是否需要实施其他行为为标准,划定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范围以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边界:如果占有物的存在形式即取得了其特殊功能或对该特殊功能的支配可能性,中间不需要其他行为介入(主要是欺诈行为),则该特殊功能就是物的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  相似文献   

16.
论抢劫罪中的财产性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劳务不是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法的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需具体分析。通过处分行为来限制财产性利益,会得出暴力程度越高,越不容易认定为抢劫罪的悖论。应当着眼于财产性利益本身对其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的转移标准应为追及可能性消灭说,同时考虑因迟延而导致债权的消灭或者减少。用暴力方式免除财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行为人前后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考察,分别处理。用暴力方法使他人免除货款请求权的,应当成立财产性利益抢劫罪。  相似文献   

17.
诈骗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对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刑法中对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的不同划分,通过剖析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法罪行法定,是否进行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得出诈骗罪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并对哪些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作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从而有利于诈骗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2,(5):123-135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媒介完成了由现金等实体性财物到以数据化形式呈现的虚拟性财产性利益的变迁。基于有体性财物与数据化财产性利益在获取方式、存在形态及支配方式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不应直接套用以有体物为核心构建的传统刑法占有理论来分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问题。鉴于虚拟本性,数据化的财产性利益本身不会发生物理性的占有转移。但是,财产性利益转移的本质是法律关系的消灭与生成,权利人可以借助相应法定凭证作为媒介来控制支配财产性利益,进而完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肯定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不会导致刑法占有的过度观念化,也不会破坏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在肯定财产性利益占有的基础上,应将财产性利益纳入我国盗窃罪的对象范畴,这不仅符合刑法体系解释结论、契合数字社会发展趋势,而且与我国的定罪模式相吻合,也符合我国关于财物犯罪的体系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已经明显的滞后,立法已经落后于腐败的发展。因此,应该修改立法关于贿赂目的物只限于财产性利益的规定,以适应事实上已经变化的社会。把非财产性利益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本文联系公安部消防局四个禁令、相关法律及刑法本身的相关规定,论述了"权色交易"入罪的现实要求及入罪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在现阶段,贿赂已由原有的“财物”形式增加了其他两种新形式,即非财产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我国《刑法》在“财物”之外,已逐渐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贿赂形式,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法律却仍没有任何规制.本文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争议,并分析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