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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确立的自首制度的定义、价值、形式,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分析,阐述自首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如何完善自首制度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3.
自首认定标准的演绎扩张与限缩——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刑法本身规定有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两种情形.并分别明确其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自动性进行了演绎扩张解释。肯定了“送首”的成立。对于特殊疑难案件,司法实务个案的认定也作了进一步扩大适用。但是却对余罪自首的余罪范围作出了限缩解释.导致司法实务认定中的诸多困惑难以解决。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将自首的投案对象由司法机关扩张解释为办案机关.并将纪检监察机关对行为人采取的调查措施。视为法条余罪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不仅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和功利角度,而且从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司法文明的进步趋势.司法中对自首的认定标准适度从宽掌握,应是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4.
陈楠 《法制与社会》2011,(1):129-129,145
我国立法对自首的规定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严到宽的过程,这反映了设立自首制度的本质是偏重于功利的。本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疑难问题时,只要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就应该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5.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应该回到从自首的本质来把握和评断,即将原本自由之身通过自动投案交付给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6.
陈攀 《法律适用》2014,(4):103-105
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进行了全面阐释,并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这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与准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辩解作案时主观心态而对指控的犯罪行为性质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能否构成自首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行为人主观心态"与"主要犯罪事实"的关系入手,分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如实供述主观心态"相关问题及其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提出自首认定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7.
对“自动投案”的认定——结合自首的本质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其本质不是悔罪而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实践中,认定自首时的疑难问题多集中在自动投案的认定上。为了更加合理地适用自首制度,应当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及其本质,对自动投案的时间、主动性等问题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事审判阶段,对自首的认定往往持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只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和降低司法成本的价值就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文以为此种做法欠妥,要正确认定自首,从形式上必须严格遵循其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在内容上必须回归到自首的本质上,同时还要考虑其适用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9.
自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特别是特殊自首中对于"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含义的认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和经传唤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10.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本着探究自首制度深层次内涵的目的,从阐述自首制度的概念、特征入手以自首制度的价值分析等问题为切入点,剖析自首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自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特别是特殊自首中对于“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含义的认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和经传唤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12.
叶源源  丁迪飞 《法治研究》2013,75(3):125-131
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适用该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迅速侦破刑事案件,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及司法解释来完善自首制度,但是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自首,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情形下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予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法定从宽情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复杂多样的,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也存在分歧。为准确适用自首,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对自首中的投案方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行为人只要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就不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未逃逸未自动投案的行为人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不再重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后未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应适用自首制度;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行为适用自首制度,并应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17.
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自首的基础路径是正确区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准确把握自动投案、余罪自首的本质特征,合理运用"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如"双规"、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期间的自首问题,强调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间有连贯性要求,重点把握自首不从宽处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8.
吴玥 《法制与社会》2012,(36):243-244
为规范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然而职务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别就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实践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邓忠 《行政与法》2012,(10):121-125
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存在自首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一大争议焦点。各地判决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方式及目的性要求。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住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制度的应有之义,符合自首的立法初衷和本质特征。其行为虽也是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但并不因此否定自首的成立,将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评价为刑法上的义务,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20.
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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