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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量刑上作了重要补充。而且还专门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并根据这一犯罪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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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是否单立了一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践中应当怎样认定这个罪?(湖北、上海、湖南、福建、江西)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新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这个罪是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方法,属于故意犯罪。由于上述决定中规定惩罚这种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掌握打击的重点,对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审议几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有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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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懋  卢芒  沈亮 《法学》1983,(11)
(一) 六届人大常委会最近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和犯罪的新形态,对刑法所作的重要补充。它  相似文献   

4.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不难看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上升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5.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准确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法学界对此也极为关注,纷纷撰文,作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这一规定的理解 (一)“传授犯罪方法”是否为独立罪名? 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决定》对“传授犯罪方法”作专条规定,有自己独立适用的法定刑,同刑法分则中许多“简单罪状”的条  相似文献   

6.
关于教唆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犯罪根据我国刑事犯罪变化的新情况,为了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活动,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之后,几家法学期刊相继发表了论述这种罪的文章,探讨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等问题,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犯罪,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对这两种观点都持  相似文献   

7.
故意伤害罪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根据伤害的不同后果对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  相似文献   

8.
一九八三年九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处传授犯罪方法犯罗法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处决。 近几年来,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有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采取种种方法,猖狂地向一些青少年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9.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一》和《决定二》)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两项重要立法,是动员全国人民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尽快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锐利武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我院最近受理了一起报复伤害案,伤害后果是轻伤。对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于的决定》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决定》写明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  相似文献   

11.
论坦白从宽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论坦白从宽龙宗智新刑法就量刑问题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除犯罪事实情况外,被告人犯罪后的情况亦被视为量刑情节,如投案自首、检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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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新罪名。《决定》颁行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结合司法实践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发表了大量的著述,从而迅速创立和丰富了我国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理论,也有力地指导与促进了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作斗争的实际工作。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提出了一些认识不一、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本罪构成方面的问题,本罪有无未遂的问题,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三个决定,即《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它们是我国刑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便利学员们学好刑法和在审判工作中加以运用,我们将三个《决定》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归纳为六个方面:一、对一些罪增加了刑种,提高了刑期。《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六种罪的量刑增加了死刑的刑种。这些犯罪是①流氓罪;②故意伤害罪;③拐卖人口罪;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⑤组织反动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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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这一决定为我们提供了同拐卖人口的犯罪作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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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指法律规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决定处刑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①以量刑情节是否由刑法明确具体规定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况,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的情况。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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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关于犯罪这个概念的定义。关于犯罪情节的定义,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关于犯罪情节和从犯罪角度上理解的属于犯罪情节组成部分的量刑情节等概念的种概念却可以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及其组成部分,即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7.
朱兆银 《证据科学》2003,10(1):52-55,20
第六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  相似文献   

18.
《法学》1986,(8)
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有两个法条,即刑法第134条(一、二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决定》(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二项。在这两法条中把故意伤害罪依伤情分为一般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三等,那么,故意伤害罪是否一律依伤情定罪,有无未遂。根据刑法总则第20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应该说是有未遂的,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认识,笔者认为应该对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分别分析。  相似文献   

19.
本文所指的流窜犯是指跨越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对流窜犯的量刑问题,有一种看法认为,流窜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刑法应规定一项独立的罪名并提出相应的处刑标准。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对犯罪分子量刑,不仅要求审判人员严格把握量刑标准,而且要求有关量刑标准的规定明确具体、切实可  相似文献   

20.
鉴于当前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本文试图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作一探讨.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根据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所谓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整个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社会管理秩序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同时也指在有关的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则.传授犯罪方法这种行为本身往往并不直接侵害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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