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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朱元璋以刑杀为威,重典反贪,相信重典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但是,明代贪官污吏仍层出不穷,其成效甚微,令朱元璋失望。明初重典反贪成效甚微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本文以《明太祖实录》、《大诰续编》、《大诰三编》等为第一手资料,从明初重典反贪立法、司法以及监察监督制度本身来分析其失败的原因,以期对我国目前反贪污反腐败体制有所裨益,对建立一支更加廉洁更加高效的干部队伍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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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在古代,虽然没有一部独立的民法典,但在一些主要的法典中,还是有一系列关于田土、钱债以及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唐、明王朝,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萌芽,在《唐律》、《明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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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肖光辉,黄晓明明太祖即位不久,即用“重典治吏”,这是明代别于封建社会其它各朝代而独具的一个显著特征。对明太祖重典治吏的得失,史家评述甚多,但对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却缺乏系统的总结。今梳理有关典籍,将其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归纳为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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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9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五周年所庆暨“雷锋律师事务所”一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众多法学界专家、学者及在明律所全体成员出席会议.会议以“法律在人心中的光明”为主题,始终贯穿“法律人学雷锋、做公益”这一主线,总结了在明律所成立至今所取得的成绩,并展望了今后的发展方向.
在明律所主任杨在明从三个方面诠释了在明律所学雷锋的突出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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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在明初建构法律时确是有重典治国、导民以礼、法贵简核的一面,且比较突出;同时,又有宽以待民、明刑弼教、法网繁密的一面,较前逊色。这两者相互配合、相济为用是明初法律构建的要义,有其合理之处以及现实的参考意义。当然,最终的取向,在中国法律史上还是以重刑、明礼和繁苛著称。这就是明初法律二重构建的总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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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1):5-19
传统的明代“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应当修正。明代建立的新法律体系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框架构建的,应总称或简称为“典例法律体系”。“律例法律体系”说忽视了《明会典》系“大经大法”和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等十一种法律并非刑事法律这一基本史实,因而失之偏颇。明初在变革传统律令法律体系时,把单行“令”的称谓变换为“事例”,二者名异而实同;《大明令》不仅在明开国后百余年间被奉为必须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万历两朝《明会典》融《大明令》入典后,其有效条款仍在行用;明人以诏令颁布国家重大事项、把“制例”称为“著为令”的传统,直至明末未变,所谓“明代无令”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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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国”既是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亦是其司法指导思想。“重典治国”的司法实践基本上贯穿于洪武一朝。学界关于朱元璋统治时期的“重典治国”不乏研究,但其重典之故、重典之“重”、重典之人、重典之效依然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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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史料证明 ,汉初法律着力维护家庭伦理秩序 ,把儒家推崇的家庭道德法律化 ,是后世“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同时 ,汉初法律还以法家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为指导 ,对官吏严加管理 ,重典惩治官吏犯罪 ,表现出对秦律的强烈的继承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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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唐律》及明太祖关于重典治吏的有关法律规定入手,表明基于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局限性,重典治吏只能收效于一时,不可能根治封建社会肌体上官吏贪赃枉法的痼疾。最后结合当今法制社会对治吏方面的规定,明确指出古代刑法的“重典治吏”不能用于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开展的反腐败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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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新创“私充牙行埠头”条,将牙行制确定为全国通行的一种法定制度,在市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条的创立是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宋元以来市场交易中介行为进行总结继承和明初社会经济秩序要求“因事制律”的结果。该条在调整市场秩序的实践中发生了一定作用。明代官府通过控制市场交易中介组织来调整市场秩序的经验对清代的市场管理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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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推行用严刑峻法保障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典治国”政策,是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朱元璋用重典治乱世不仅表现为扩大了惩治反叛、大逆等罪的范围和加重对“贼盗”等财产性犯罪的量刑,而且表现为严厉制裁贪赃枉法的官吏以及刑罚手段的极端残酷。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政权后,为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重典治吏”与惩治贪污贿赂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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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议解云:“唐律一准于礼,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终于唐。”由此看,在中国古代法中,“一准于礼”原是一项传统。其实,这不但是唐以后历朝法律的特点,也是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色。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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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解释中国的法律解释 (一)四个话语位相和两种解释方式 在我国的传统制度中,关于法律解释的技术和学说一直得不到重视和充分的发展。从云梦秦简记载的“法律问答”、汉代的“引经注律”和私家“章句”、魏晋的“集解”一直到唐律的“疏议”、宋代的“书判”、明律的“笺释”以及清代的律例辑注,我们都可以看到,律令的诠释的基本原则是“审名分、忍小理”。不言而喻,这种抓大放小的做法完全是立足于政策性思考,与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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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例的制定与实施──雍正五年“开豁世仆”谕旨在徽州、宁国实施情况的个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有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①特别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后世再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定期修律只是对附律之例进行增删改动。“律一成而不易,例因时以制宜,谳狱之道尽于斯二者而已。”②从生成方式上看,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③康雍朝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④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适用灵活的特性,使例在整个清代的法制,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 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清世宗就江南徽州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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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陕派律学之鼻祖。他生于嘉庆25年(1820),卒于光绪27年(1901)。咸丰6年(1856)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光绪6年(1880),召以为刑部侍郎,9年代理刑部尚书,以后两度授刑部尚书。在刑部工作几达40年。他精通律例与服制,撰有《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服制备考》、《汉律辑存》等著作。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律例与律令、立法与执法等问题,均有论述。对于《汉律》、《唐律》、《明律》、《清律》有研究有褒贬。其中最为推崇《唐律》,而批评《明律》、《清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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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日“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应对,明确犯罪界限,强化司法认定都具有重要作用。从而贯彻了我国“重典”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确保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该《解释》是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猛药但未必就能成为刑法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良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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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历史背景是元朝统治末期,政治腐败,纲纪废弛.重刑主义在明初法律实践中的表现如果说上述命令对朱元璋的治国理念可见一斑,那么制定颁布<大明律>、<明大诰>,则是他推行严刑峻法重典治国的充分落实.<大明律>所规定的刑罚已经十分严苛,但是朱元璋仍然惟恐法外遗奸,于是又特令颁行<大诰>于天下.<大诰>实际上是以案例、峻令、训导三个方面内容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又如,同一种犯罪,<大诰>的处刑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大诰>的问世,标志着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