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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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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2.
<正>良法善治,民之所向。五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在尊重、保障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成绩,检律关系迎来了又一个春天。五年来,检察机关和律师交流越来越多,协作领域越来越广泛,工作配合越来越密切,工作协商越来越深入,交往成果越来越以制度化形式显现。”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于宁杰用五个“越来越”形容近年来检律关系发生的变化。  相似文献   

3.
唐律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历来人们都给予较高的评价。但它的实施情况如何?本文拟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些探讨。一、以格断狱问题唐格是皇帝制敕的汇编,亦是司法官判案的依据。自唐高祖颁行《武德新格》始,唐代撰修格的活动连续不断。《新唐书·刑法志》载,违反格要依唐律制裁,即“一断于律”,其实不然。在实际司法中,依格断狱的情况十分普遍。这是因为格比律更加灵活,能随机应变,弥补律之不足。如外,格还有其自身的有利条件,它的许多法条都由罪名与法定刑两部分组成,完全可独立适用。如神龙散颁刑部格的规定“流外行署、州县杂任,于监主犯赃一匹以  相似文献   

4.
郑秦 《法学研究》1996,(1):145-153
一、顺治律的版本 清律正式修订有三次,即顺治三年、雍正三年和乾隆五年。顺治三年(1646年)清廷首次制律,奠定了一代之法的基础,然仓猝成书,篇目条文无不取法于明律,顺治时人即谓之“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这样一种对清律评价不高的观点,几为成见。然而,顺治三年律到底是怎  相似文献   

5.
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重庆市巫山县,自1997年以来,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在全县104个执法部门中全面推行“两化两制”,使该县的依法治县工作掀开了崭新的一页。“两化两制”是指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模范表彰制。“两化两制”的形成过程近年来,...  相似文献   

7.
王飞 《法学》1992,(12)
律师过错赔偿制(以下简称“律赔制”),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由于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委托人或聘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事实,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目前我国律师界、司法界对我国是否要确立“律赔制”,并如何实施有着不同意见。笔者拟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皇明条法事类纂》收录的是明朝宪宗和孝宗两朝的文书。编进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等部门官吏向皇帝所上奏折,说明他们对制例的看法。其中不少都经过了皇帝的同意而被称为“题准”或“奏准”。这些当时都奉以为例,辅律而行,具有律的性质。其中《刑部》中反映的统治者的重民恤狱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对传统重民血狱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且促进了当时有关制度的完备,对“弘治中兴”的出现起了促进作用,无论在法律思想史上,还是在法制史上都有重要的地位。明代许多法律制度,在明中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对整个封建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清史稿·刑法志》夸大了清代律与例之间的冲突 ,一味抬高了例的地位 ,认为例优于律 ,甚至“以例破律” ,“以例代律” ,而律则“多成虚文”。本文引证史料 ,对此观点提出质疑 ,论证了律为主导 ,“以例辅律”才是律例关系的主流。  相似文献   

10.
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关于“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  相似文献   

11.
律师以其职业的挑战性、自由度以及阐释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内在魅力越来越成为人们择业的焦点所在,律师资格则是从事这一工作的前提。自1986年首次律师资格考试到目前为止,历经10次,先后90万人报名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而每年呈递增之势,其中1998年为14万2千多人,成为历史最高。十多年来,有将近13万人通过了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鲜血液。近几年来考律热潮日趋高涨,如何在竞争激烈,人才济济的‘省考”中取得胜利,成为一志在“律”的人们的关注之点。本文将以1998年律考试题为例,分析律师考试的命题特…  相似文献   

12.
黄雄义 《法学评论》2023,(3):187-196
有清一代,帝国刑典经历了数次编纂。每次编纂之间虽多有沿袭,亦多有变革,这归因于背后的编纂理念代有差异。顺治律颁行于立国之初,坚持“效法明律以应急”;康熙则例制定于满清统治稳固之后,推崇“因时制宜以求治”;雍正律修成于帝国积累上升之际,注重“析异删繁以画一”;乾隆律动议于康乾盛世的“高光时刻”,讲求“随时酌中以尽善”;宣统律面世于危亡之秋,贯彻“兼采中西以图变”。在不同编纂理念的指引下,帝国刑典在体例结构、制度内容等方面取舍不一,最终呈现出的样貌亦是同异互见。  相似文献   

13.
段晓彦 《法学研究》2013,(5):142-161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4.
<正>在彩云之南的土地上,云南省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律师事务所从532家发展到1042家。律师们奔赴边疆民族地区,服务在群众需要的第一线,用法治护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法治云南、平安云南贡献律师力量。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5月,并于同年成立律所党支部。微行所党支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全面落实“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促改革、以党建谋发展”的工作思路,不断增强党建向心力、驱动力、发展力,创新推行“聚焦一条主线,坚持两个结合,强化三个融入”党建工作模式,把建设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党同心同德的人民律师队伍作为律所党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开展律师事务所“五化建设”和“专精特新”建设,实现了党的建设与律所事业融合共赢。  相似文献   

15.
张先昌 《法学研究》2002,(4):154-160
《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它确定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十恶之条”、扩大对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及律典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为唐宋王朝所继承 ,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宴 《福建法学》2001,(4):16-21
惩罚性赔偿源于古代法。在《出埃及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要赔偿人家五头牛或四只羊。”在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之制,其“加责”就是在原来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倍;唐宋时代的“倍备”制度,即加倍赔偿;明代的倍追钞贯制度即加倍追罚,都表明我国古代就有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认可了惩罚性赔偿制  相似文献   

17.
达知 《法学研究》1994,(3):80-80
《易》说:“师出以律,失律则凶。”许多人认为这里的“师律”指的是军法,或称军律、军纪。这种理解不准确,不严格,忽视了“律”一词含义的古今之变。在秦汉以前,律是个多义词,但其基本含义是乐律,乐律的基本要素是节奏。军队训练和作战都要求动作整齐一致,合乎指挥员的要求。靠什么来整齐动作呢?古代要靠旗鼓。旌旗招展,战鼓咚咚,既能鼓舞士气,又能指挥动  相似文献   

18.
一、薛允升及其《读例存疑刊本》 20世纪初年,在传统法学终结之时,中国出现了薛允升和沈家本这样两位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主持晚清的法律改革,使中国法律从“封建的身份伦理支配之旧律及旧制,转向为法律之前人格平等,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现代市民法制”①,是  相似文献   

19.
《中国律师》2023,(3):22-24
<正>津沽大地、渤海之滨,一群高擎党旗坚守初心的共产党人,一群秉承法治坚守正义的法治工作者,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下,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目标,以增强“三力”为着力点,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形成了以高质量党建带动高标准律所建设和高素质队伍建设的良好格局。2021年,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荣获“天津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点”,律所荣获“2019-2021年度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相似文献   

20.
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比,中国成文法律的出现至少晚了1500 年,这是比较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形态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理解西周到战国时期社会变化的性质。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户”为单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这样的自由民为对象,是“城市国家”建立和维持其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基于青铜器铭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其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则是拥有大量人口和土地,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法律责任的“宗族”。因此,西周时期并没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条件。但是,公元前771 年西周灭亡,中国古代社会在列国战争中从“邑制国家”逐渐向“领土国家”转变。特别是作为“领土国家”一级行政组织的“县”的出现,为“核心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机体,也使国家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关系。对“县”里的自由农民以及城市中出现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国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应运而生。换言之,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必需,而在中国它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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