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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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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冒商标罪是商标使用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同类商品上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并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而有损于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假冒商标罪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相似文献   

2.
齐文远  唐子艳 《现代法学》2011,33(2):108-115
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争议较大。可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考察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国外的立法例,可将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分类。对反向假冒商标的社会危害性的厘定问题,应从企业、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部分学者将反向假冒商标入罪的观点既不符合犯罪行为本身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扩大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相应地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法保护,除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外,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并于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以后的一年内,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类民事纠…  相似文献   

4.
唐银益 《法治研究》2006,(10):69-69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4期发表常凤琳同志所写《假冒商标罪的主体》一文(以下简称《常文》),读后获益匪浅。但对《常文》“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应该做扩大解释,即由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推广为一般主体”的观点,不敢苟同。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的直接责任人员。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致的。问题在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能否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呢?我认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第一,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做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开放搞活的新  相似文献   

6.
“入世”后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作富  赵永红 《现代法学》2001,23(2):102-106
清除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有关法律,制定并完善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是目前我国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刑法在对商标的保护对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以及关于其它商标犯罪的规定等方面均有待完善。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并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7.
关于假冒商标罪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关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1979年刑法对假冒商标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把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作为假冒商标罪处理。在《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该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是明白无误地把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非犯罪化,其立法初衷是假冒商标一般是贪利型的犯罪,尽…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商标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保护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商标犯罪的对象范围规定得过窄,以注册商  相似文献   

9.
非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唯一罪名,如何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何把握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在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文拟就三则案例,结合专利权的性质谈谈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和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商企业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假冒商标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人员,一般是企业的经理、厂长、设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只有对直接责任人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叠加的商标权风险与既往刑法保护的失衡,不仅证成商标侵权已成为"重灾区",也意味着刑法保护制度的阙如与方向性偏差.利益均衡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在"混淆可能"成为商标侵权的基准之际,刑法保护应转换方向,弥补商标权及权利人应有利益的短缺,妥当性增权,实现利益配置相对理性的均衡.我国应选择结合型立法模式,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犯罪对象,进行罪刑均衡改革等合规的刑事风控,从而达致刑法保护的价值平衡及其父权主义的进化.  相似文献   

12.
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被侵害的是驰名商标,司法者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情节严重"、"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犯罪"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以此体现出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将反向假冒行为直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难说恰当,但将其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不失为一种较为折中和稳妥的作法;国际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基于刑罚方法的严厉性和特殊性,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慎重划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置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使用与被假冒的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基本无差别”的标准,并合理界定“公众”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
侵犯知识产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临近,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必将日益突出。针对刑法规制知识产权的犯罪存在的一些疏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反向假冒应纳入假冒商标罪的范畴;在非专利产品上擅自使用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假冒专利罪的具体表现形式;用故意及商业规模来限制侵犯著作权罪的调控范围。  相似文献   

15.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为《补充规定》),此规定除对刑法规定的假冒商标罪作了重要补充之外,还新规定了销售假冒商品罪,为“打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16.
罗开卷 《法学论坛》2006,21(3):83-87
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完善和调整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Trips协议下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将服务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和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改结果犯为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加大刑法对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7.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假冒商标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论点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法第127条。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批复中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条定罪判刑。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于1985年10月在  相似文献   

18.
《法学》1989,(1)
假冒专利罪,是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刑法补充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的实际适用很少。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对专利的严格保护尚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罪在规定上不尽合理,与实际要求相脱离。建议作出修改。一、建议刑法对专利权进行专门保护,扩充此罪的行为要件范围。《专利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都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假冒商标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侵权行为包含三个要素:即在"同一种商品"上、"相同的商标"和对商标的使用.正确理解和界定这三个要素,是定罪的前提和关健.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意识到其销售的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有认知的一面,尽管还不是确知,也应认定为"明知"."两高"的司法解释确立的入罪"门槛"是适宜的,所确定的数额较大与巨大的比例也较为合理,既明确了侵权与犯罪的界限,又注意了定性与定量的协调统一.应当将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伪劣商品的这种情况视为法条竞合犯罪形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正在掀起一场“打假”斗争,随着斗争的深入,司法机关在查处假冒商标犯罪中,遇到了一些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处理。同时,对假冒商标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探讨,落后于司法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对假冒商标罪进行科学界定和理论完善。本文拟就下述几个问题浅谈已见,以求教于老师和同学。一、关于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关于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问题,按照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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