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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析资产阶级的观念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回答法律是什么时说:“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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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几个的问题,在一些同志中有不同的看法。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际问题,很有探讨的必要。大家知道,法制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曾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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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实践中也有害。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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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国两制”下对传统法律本质论的困惑我国法学界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那段众所周知的关于资产阶级法律本质的论述,通常对法的一般本质理解和表述为两个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依此一般又将法律的本质概括为阶级性。我们所谓的传统法律本质论,指的就是对于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如上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论观点在我国乃至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不容置疑的经典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这种传统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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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有些同志告诉我们:只要肯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不能再说某些法同耐也可能反映其他阶级的意志,有的甚至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不怀疑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法的阶级性的纯洁。正因为这种善良动机有吸引力而使这些观点能够流行于法学界,并经常占统治地位。但在我们看来,这些同志恰恰是忘记了考虑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个因素,才会形成上述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时,似乎惟恐有人把它腾架于虚无缥渺云端,接着立即强调指出,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土壤到开出统治阶级意志的花朵来,不是一个平滑的、无冲突的简单过程。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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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没有共同性(有的同志称为社会性)?这是我国法学界具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之一,是法学理论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系统的完整的准确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学理论。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本质的论述,这里只援引两处: 一八四八年《共产党宣言》对资产阶级的法作了如下的揭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把握这段话的精神实质,用科学抽象方法对法律作一个概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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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很少正面论述社会主义的法,在当时也不可能全面论述社会主义的法。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6页),我们完全可以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批判中探求他对社会主义法的论述。我就是依照这个方法,谈谈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法的一些重要论述。一、社会主义法要体现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批驳资产阶级以他们的观念来评价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单行本第41页)这里指出了资产阶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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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的概念界定的一点认识蒋传光现在的法学教科书一般把法定义为: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一表述,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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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这样表述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一定义有其科学性的一面,但也有其不足的一面。第一,法这种社会现象是否仅仅是“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第二,法与上层建筑中其他社会现象的本质区别究竟是什么。这涉及法的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问题,有加以研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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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界盛行一种观点,就是否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个原理,认为这一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是一种“唯阶级论”、“唯意志论”的表现,这个命题只不过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光环,是被传统法学“抬上法学殿堂帅位的教条”,等等。那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命题是后人硬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吗?根本不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原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参加革命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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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剥削阶级消灭以后,对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应怎样认识?马列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结论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一些同志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一方面又认为社会主义法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理由主要是:统治阶级是针对被统治阶级来说的,既然被统治阶级不存在了,统治阶级也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半国家”,社会主义法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是“半法”了,对此,笔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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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法律和政策的特征什么是法律?法律是阶级统治的产物.自从人类社会有了阶级分化以后,统治阶级为着保护自己的利益,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便组织了国家,定出了法律,作为他们的统治武器.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院士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经典著作,给法律确定了一个精辟的定义:"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来解释法律和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自己的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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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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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搞活社会主义经济,满足人民生活的多种需要,国家大力恢复和发展了城镇个体工商业,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本文将初步探讨城镇个体工商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问题,目的在于明确城镇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应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明确合法与违法经营的基本界限,以促进对城镇个体工商业保护和监督的立法工作。一、城镇个体工商业劳动者法律地位产生的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生存的物质条件亦即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