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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彦冰 《河北法学》2004,22(10):45-50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常用的一种处罚手段,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却引出一系列问题,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是否仍具法人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进行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明确,大量因吊销营业执照而停止经营的企业无法进入清算程序了结债权债务,从而实现其作为法人的正常消亡过程,这将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资格及其清算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柯忠道 《知识产权》2002,12(6):41-42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所实施的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制裁,则意味着被强制关闭、解散,从此被清理出局,从而退出市场。随着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不断深入,尤其在每年的企业年检期间或之后,各地都会有一大批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其中不少企业法人拥有注册商标,对如何认定、处置这些企业遗留商标或商标权,已成为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应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惩罚,然而,由于现阶段法律的不完善,它却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最便利的手段。本文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作为清算主体、承担清算义务;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侵害债权行为理论或者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判令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捐害赔偿责任。最后,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文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铭凯  李兰花 《河北法学》2004,22(6):149-152
有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就等于终止了企业的法人资格,这种认识值得商榷。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资格,但不能直接取消其法人资格,法人应当首先清算,清算完成后,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此时,法人资格才能够终止。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前,企业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6号文的有关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修正。  相似文献   

5.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6.
本文案例启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由此所导致的公司债务履行障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对法人主体资格的效力以及是否导致主体资格的消灭等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提出。本文结合法人消灭的几种学说,参考西方各国的立法,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相对规定较多,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展的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笼统的清算中股东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并没有厘清清算中公司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本文以清算中公司地位为入手点,辨析了不同当事人①在清算中公司开展的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不同地位和责任,以求实现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0.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敏涛 《中国律师》2002,(10):48-50
两种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使得企业法人从设立、变更到终止,都被相应的法律、法规所制约和规范,一旦企业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和制裁,其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之一。企业法人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如何变化,一直是法律界人士探讨的话题之一。法律界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  相似文献   

11.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所称企业法人“弥留之际” ,特指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 ,尚未依法注销前这一特殊阶段。企业法人“弥留之际”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法律漏洞 ,加之国家权威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此认识严重分歧 ,造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间接地损害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这种现象已为不诚信分子所利用并演变成一种不容回避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害。因此 ,一般意义上 ,肯定企业法人“弥留之际”的法人资格和诉讼地位 ;特殊意义上 ,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并且设立债权侵权制度 ,同时 ,扩张妨害清算罪之外延。此既为法理之本质所在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2.
张国华 《行政与法》2006,(11):88-90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登记机关取消违法情节严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在市场主体监管领域内,因经济法的实施而由市场主体承担的具体经济法责任形式之一。尽管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这一责任都做了规定,如详细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等,但是我国在该领域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性质的认定。我国目前应完善有关该处罚措施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公司登记属于一种目的在于消灭公司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消灭公司经营资格而并不消灭公司人格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吊销营业执照具有可逆转性,撤销公司登记则不然。由于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的性质、效力不同,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应相同。不应将《公司法》第199条规定中的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单独行政处罚看待,而应当视其为实施撤销公司登记处罚后的手续,其纯属程序性规定,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企业终止说"和"企业解散说"两种观点。但无论是"企业终止说"还是"企业解散说"都有相应的不足,所以引进商事能力概念成为必然。商事能力又分为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商事登记是商事权利能力取得与消灭的唯一标准,而营业执照是获得商事行为能力的标志。所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只是其商事行为能力被剥夺,其权利能力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15.
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效敏 《现代法学》2004,26(4):122-127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如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立法相互矛盾,执法不统一。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丧失其经营资格,同时丧失其法人资格,这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性质所决定的;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之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继受,清算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被清算企业人格的延续;清算组不作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诉讼地位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毛建国 《河北法学》2003,21(5):88-89
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诉讼地位及相关实体问题,是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且又亟待解决的法学 问题,其之所以大量存在,是因为我国现行法人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17.
宋云峰 《法人》2007,(6):72-72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的行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的行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合同法》的第52条的规定,《合同法》  相似文献   

18.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法律地位如何?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权益如何保护?其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是否可继续履行?本文结合案件实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注销之前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后果是要进行清算,其吊销执照之前所签合同应由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而非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设立商事登记制度的同时又引入了营业执照制度,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即被赋予了商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但商事登记制度与营业执照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有着冲突,尤其是对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的认定上.本文运用了商主体、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和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这些民商法理论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商事能力理论体系的构建,将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分别与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一一对应起来,合理解决了营业执照制度带来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20.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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