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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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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污损害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进而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非油船也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仅由漏油船舶承担.  相似文献   

2.
张子伟 《法制与社会》2012,(18):293-294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也产生了很多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发布并生效后,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重新厘定,有助于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基本理论的分析,对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案件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论证,认为应当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确认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之问存在因果关系,确认非漏船是碰撞侵权关系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4.
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船舶承租人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艾素君 《河北法学》2005,23(3):72-77
按照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溢油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承租人 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公约并不禁止船东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再依据租船合同和相关国内法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 1990年美国油污法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依照该法,不仅船舶所有人,而且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也要承担 责任。可以说,前者是承租人的一种间接责任,而后者则是一种直接责任。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基础有所不同,责 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也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6.
论船舶碰撞的定义、概念、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英国法律、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中国法律对于“船舶碰撞”应有的定义与概念,认为只有在船与船之间有接触的情况下才构成船舶碰撞,排除了可能与碰撞相关的一切非接触性的事件,法律准用规则是借用而不是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扩大解释了法律对船舶碰撞界定的定义与概念,应予修订。指出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人不承担所谓的“间接碰撞”引起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立法方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共同构筑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但是其中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船舶油污损害索赔中比例最大的清污费用进行分析,通过介绍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同时借鉴比较成熟的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终对清污费用可获赔偿的范围做一个界定。  相似文献   

8.
船舶碰撞法新形态的生成背景是国际上一系列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并且形成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船舶碰撞法新形态,标志着传统船舶碰撞法律体系和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分离。船舶碰撞法新形态的生成具有应然性,同时也昭示了里斯本规则在船舶碰撞法新形态下的普遍适用性。在此背景下,创设“海事侵权”概念成为构建船舶碰撞法新形态的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9.
船舶油污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多属于纯经济损失。通常表现为受害者因污染遭受的利润损失和收入损失,受害者主要分布在渔业、旅游业及相关产业。还有少量是与港口和航运相关的。1992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6款将污染损害定义为:"由于船舶泄漏或排放石油.而在船舶之外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第三人财产损失"及于碰撞船舶导致的油污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漏油方承担碰撞过失比例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求互有过失船舶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油污受害人基于国际公约和《海商法》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择一行使。  相似文献   

11.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一直以来,中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和遵循《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责任专属制度,将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然而,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是否具有扩张性,即是否可以及于船舶所有人以外的当事方却鲜有讨论。针对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的扩张性,通过对国外立法、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及理论基础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中国目前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扩张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以十几年来在广东省海域和水域发生的油污诉讼案件的分析为基础,结合向有关执法部门调研取得的成果,疏理油污案件存在较大争议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油污案件的定性、索赔主体和损害主体进行分析,对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进行深入探讨,对油污损害范围的确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油污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5.
一、前言两船发生碰撞,损害严重的船随后沉没,很明显该船的沉没是由于碰撞的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应按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摊。在有些案例中,碰撞事故和船舶沉没或损失扩大之间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有些情况下,就存在着一个损失扩大是碰撞直接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于受损害船的某些疏忽而未尽到避免或减少损害之责或某些外界因素的介入而造成的问题。也就是存在碰撞因果链是否中断的问题。据查劳氏法律报告,自1924年至今大约有十几个涉及损失扩大的案例。在这些案例的判决中,法官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才…  相似文献   

16.
一直以来,航运界和司法界都留传着船级社免责的惯例,然而近年来数起大型船舶油类泄漏造成灾难性生态污染事件的发生,却让国际各界对此免责传统及该传统依据的抗辩理由产生质疑。从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历史沿革出发,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不承担第三方责任的抗辩理由加以详细剖析,并结合船级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目前有关的立法现状,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船级社承担第三方责任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各船级社尤其是中国船级社做出警示和启迪。  相似文献   

17.
海洋石油泄漏事故会对生态环境、海洋资源、沿岸产业、政府财政等造成各种类型的损害。对于相应损害的赔偿,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详尽、最全面,除了人身损害适用普通法之外,几乎所有类型的损害都属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一、清污费用恢复原状是首要的侵权责任,溢油事故发生后,也需要对受到污染的环境、设施等恢复原状,即采取清污措施。  相似文献   

18.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9.
船舶碰撞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船舶发生碰撞,应以碰撞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为基础,来确定碰撞事故的责任方。过失责任一经确定,就意味着过失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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