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姓名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标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有关姓名变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因公民申请变更姓名而与之发生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因此,亟待加强姓名权的立法,依法规制和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明确姓名变更权的受限情形、变更程序和姓名变更申请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以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2.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相关立法虽规定了姓名权,但极不完善,对公民姓名权保护不力,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姓名权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特征之一。姓名之上的诸正当利益中,匿名的利益已由隐私权加以保护,防止发生错误的负面社会印象之利益已由名誉权、荣誉权加以保护,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一项利益为防止发生错误的正面及中性社会印象。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人格具有商业价值,这种人格财产利益应专属于本人,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二项利益为独占姓名的商业价值。由于姓名之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同样可以标识特定主体,对于上述符号的保护,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保护姓名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孟令志 《法商研究》2007,24(3):79-85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未成年人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却较为薄弱,在立法上存在法律体系散乱、条文过于简略、抽象等诸多缺陷。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涉及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等基本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区分亲权与监护,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刘欢 《法制与社会》2014,(14):270-272,278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生产商和服务商为了推销其产品和服务,获取利润,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商标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自然成为了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趋势愈演愈烈,但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已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制,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粗漏,且由于我国未对姓名权包含的财产利益作出相关规定,无法对名人姓名权,尤其是其商品化利用予以全面的保护。因此,本文就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界定,其产生的影响对及就该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若干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孔祥俊 《法学》2018,(3):161-176
"乔丹商标案"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但却是以保护姓名权为名,行保护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之实。此种名实不副的状况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现有立法格局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虽均以姓名为客体,但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有着不同的保护路径和条件,现行法律也将其纳入不同的保护序列,故应将其区别对待并使其各得其所,将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利益。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既要遵循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又要注重政策考量。商品化权益保护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我国的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仅从概念出发,而是须符合国情、立法状况和实际需求。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婚姻关系变化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漏洞,如探视主体过于狭窄;法律对中止探视权的情形规定不明确;探视权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问题。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立法精神,就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剖析探视权司法实践中重点、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探视权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8.
域名与姓名权益在我国尚未产生大量的冲突,但此类域名争端目前已经初见端倪。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明确已故文化名人姓名利益的价值及其享有者的基础上,构建域名注册人与姓名权人以及姓名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文认为有必要建立域名防御和域名注册审查机制,完善立法,以促进域名注册的有序进行和域名纠纷的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9.
张红 《法学研究》2013,(3):72-90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上应被禁止,仅于特殊情形方可为之。对于名的更改,应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判断基准,并采改名从宽原则;更名事由在立法上以“列举+一般条款”为模式,为解释者提供操作空间,同时强调更名之规范性与适当性。对于姓名变更的主体,18周岁以上由本人行使,18周岁以下亦不应绝对否定本人之更改权利。对于姓名变更之次数,原则上姓为一次名为两次,特殊情况下允许突破次数限制,但应从严界定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0.
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法中,姓名上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条保护的是姓名上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而姓名上的其他人格利益,则由于一般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充保护。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通过司法判决,对姓名商业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历了一个从忽略到逐渐承认与保护、从不充分保护到较充分保护的发展过程。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学理论及其新发展对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传统姓名权理论强调保护其中的精神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然人的姓名开始广泛地被使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其经济利益内涵越来越明显。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仍重点强调保护姓名权的精神利益,对于经济利益的保护不甚明确。本文试通过对德国法中姓名权经济利益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2.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13.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产生的缘起于打击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恶意抢注名人的姓名也在其列,但是由于姓名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姓名权不论是在还是在uDRP规则下还是在cNDRP规则下的适用都是一个难点。剖析姓名权在UDRP以及CNDRP中的适用规则,并进行一个横向的比较,必将对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实践提供一个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4.
鄢斌 《法商研究》2007,24(2):11-16
作为ICANN用以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争议及“域名抢注”纠纷的规则,UDRP规定对网络姓名权的保护仅限于可以被作为商标保护的姓名财产权;对于争议的程序要件,UDRP规定了相应的规则选择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审理规则,并规定了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尽管如此,UDRP仍然不能将姓名权完全纳入其保护机制,使ICANN真正发挥管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任何公民均具有姓名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冒用、改变他人的姓名,但姓名权并非专用权,一人享有该姓名,并不能排斥他人与其具有同样的姓名,即姓名权不具独占性、专用性,因此,姓名权人能否以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由而阻止他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呢?从理论上看,只有"名人"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阻止他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重名者和已故人的姓名"权"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处理。  相似文献   

16.
姓名权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财产利益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姓名权精神利益有很大区别。姓名权财产利益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利益。对姓名权财产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的途径有 :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和被继承。  相似文献   

17.
姓名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姓名权不仅具有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为确保姓名权能的有序实现,全面、科学地规制姓名权,是姓名权立法必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登记离婚与法院的诉讼离婚是我国解决离婚纠纷的法定方式,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方面缺少应有的保护机制。父母离婚的随意性给未成年子女带来极大的伤害,在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应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7,(5):44-53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0.
王永 《法庭内外》2013,(12):50-51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在总体案件中占有重要的比重。2012年,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72件,其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92件,占案件总数的33.8%。该法院经过调研分析后发现,在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之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造成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从而增加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审理难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