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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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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被追诉人的防御权利被克减,检察官主导作用得到强化,原本不均衡的诉讼结构进一步向控方倾斜。由此导致认罪认罚协商偏离了制度预设的“权力—权利”双向互动,成为检察官权力的单方行使和被追诉人的义务履行。“认罪认罚”权利的义务化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从而动摇了认罪案件定罪的公正性基础,引发无辜者被追诉的潜在风险。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权利化的改革逻辑,从平衡两造结构出发,增强被追诉人的权利防御和平等武装,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反悔权、上诉权和救济权,以及探索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慎重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律师辩护和被告人撤回权等问题。为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明确自愿性和明知性的客观判定标准,以权利告知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被告人知悉权,以律师参与及法院审查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律师辩护,应发挥现有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明确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设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错误建议导致被告人不利益的救济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应将其区分为自由撤回、限制撤回及例外撤回三类,并明确其行使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在认罪认罚的视域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具有协商性、帮助性和重心前移的特点。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有利于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质量,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程序的顺利运行。我国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法律帮助虚化风险。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并且结合我国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最新规范,进一步从值班律师的地位、权利和相关机制,探寻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主观与客观、实体与程序多维度内涵,对自愿性的保障实质上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对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平衡。《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虽然确立了诸多保障被追诉人犯罪认罚自愿性的措施,但仍有其局限性,应当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先悉权、建立自愿性撤回与程序回转规则以及建立专门的认罪认罚审查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更大实效。  相似文献   

5.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是防范错案风险的需要,是实现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实质对等的需要,是实现公正和效率平衡的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承担部分辩护职能的法律帮助者"。有效法律帮助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府能为没有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律师帮助,律师参与制度设计得合理,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尊重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并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律师能够勤勉履职等内容。实践中,值班律师大多只是起到见证人的作用,并未发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协助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的作用。对此,应当完善值班律师的选任制度和选派机制,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赋予值班律师必要的诉讼权利,科学设计律师参与制度,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程序救济机制和律师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6.
自愿认罪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方面,被追诉人在诉讼阶段的权利是否受到了明显的不法侵害;二是主观方面,被追诉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认罪后果有充分了解.实证考察表明,被追诉人与法律职业人对"认罪"的理解基本相同,但是在群体内部对认罪的理解又有不同.被追诉人可能为了量刑优惠而违心认罪,在认罪的情况下对证据审查和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够重视.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由于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对认罪自愿性的关注程度有所不同,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也出现了不一致.违心认罪有三个原因:被追诉人基于量刑诱惑违心认罪,司法机关偏离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目标进行操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建立程序回转机制.  相似文献   

7.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保障认罪的合法性、合理性、自愿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要求值班律师有系统的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行使受限;法律将值班律师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同时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所带来收益较少,很难吸引优秀律师参与其中。究其原因,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缺失。为此,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保障值班律师相关的权利行使等,使得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相似文献   

8.
辩护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目前国内刑事辩护率普遍较低、律师辩护质量亟须提高的现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并不协调。应遵循有效辩护原则,立足中国现实,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严格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强制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定律师辩护业务规范等方面入手,探寻中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有效参与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9.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仅违反了侦查机关的职责,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抑制侦查权力的恶性膨胀,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陷阱抗辩",并且在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就陷阱抗辨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意图是侦查人员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诱产生的,法庭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似文献   

12.
在控辩审刑事诉讼格局下,肯定值班律师辩护人诉讼身份的应然定位是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保障,也是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基础。文章在论述这一正当性的基础上,从界定值班律师诉讼身份、明确介入时间、强化诉讼权利及保障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3.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模糊化处理到确立为法律帮助者的发展过程。基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以及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内涵,应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理解为辩护行为,但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应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并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14.
程序性辩护是与实体性辩护相对应的一种辩护权行使方式,它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向中立的裁判者提出申请或者质疑,请求其作出权威的程序性裁判,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进而间接地证明被追诉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一种辩护方式.当前程序性辩护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现有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15.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聚焦被追诉人的权益保护,而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却重视不够,存在知情权保障有限、参与权保障不足、赔偿范围偏窄、缺乏值班律师援助等问题和不足,亟待加以完善解决。文章通过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现状,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刑事辩护制度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但对其从被追诉人处获知的事项能否成为刑事扣押的对象,立法的规定存在不足。应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对辩护律师从被追诉人处获知的事项进行区分,以决定其是否可以成为刑事扣押的对象,从而在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惩罚犯罪之间实现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17.
有罪推定是诸多冤错案件产生的思想根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还存在不少差距.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确立了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由此,追诉方不得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追诉方却享有一系列防御权利.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约束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达到预防、减少错案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19.
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权 ,即在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 ,在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打破沉默 ,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也就是说 ,犯罪嫌疑人既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又享有如何进行陈述的权利。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沉默权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目前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制国家 ,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需要沉默权 ;沉默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手段 ;确立沉默权制度符合国际潮流 ,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论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追诉机关在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羁押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是受刑事追究者获得告知的权利,也是刑事追诉机关的告知义务.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要求侦查、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应当依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以侦查阶段的初次讯问为对象,对告知义务进行考查,比较美英加法德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对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剖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进而对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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