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对“许霆案”的认定要求我们合理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内在含义。刑法是通过刑法规范来保护法益,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保护的是金融机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银行分为动态的银行与静态的银行,前者是指交易中的银行,后者是指非交易中的银行,而且仅当行为人盗窃静态的银行方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盗窃“地下钱庄”的资金钱款不属于《刑法》第264条第1项所规定的范围。从刑法需要完善的角度而言,《刑法》第264条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配置有其内在缺陷,同时,将银行财产与公民财产分开保护的立法体例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与人平等、物与物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以有体物形式出现的"财物",并不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在我国时财产性利益进行明确地保护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保护财产性利益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4.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应当用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分析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客观化为故意的内容;使用盗窃侵犯财产性利益,应解释入罪;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丧失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马寅翔 《法学》2018,(3):46-59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6.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7.
抢劫、盗窃利益行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盗窃罪的对象应包括财产性利益。这样认定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诸多困惑,使得刑事处罚上不再存在空隙。刑法第265条是利益盗窃罪的注意规定,也是抢劫、盗窃利益行为入罪的路径。在解释论上将“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利益”的做法比将“利益”与“财物”严格区分的做法更为妥适。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5):123-135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媒介完成了由现金等实体性财物到以数据化形式呈现的虚拟性财产性利益的变迁。基于有体性财物与数据化财产性利益在获取方式、存在形态及支配方式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不应直接套用以有体物为核心构建的传统刑法占有理论来分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问题。鉴于虚拟本性,数据化的财产性利益本身不会发生物理性的占有转移。但是,财产性利益转移的本质是法律关系的消灭与生成,权利人可以借助相应法定凭证作为媒介来控制支配财产性利益,进而完成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肯定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不会导致刑法占有的过度观念化,也不会破坏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在肯定财产性利益占有的基础上,应将财产性利益纳入我国盗窃罪的对象范畴,这不仅符合刑法体系解释结论、契合数字社会发展趋势,而且与我国的定罪模式相吻合,也符合我国关于财物犯罪的体系规定。  相似文献   

9.
对于使用盗窃、盗窃欠条、勒赎盗窃等行为人所获利益和物本体价值不同的场合的定罪处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目前的探讨大多从非法占有目的角度展开,形成了“综合说”“排除意思缓和说”“利用意思缓和说”的观点。但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现有学说要么在理论上不自洽,要么在处理结论上会出现处罚漏洞或罪刑不均衡,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没有完全摆脱德日盗窃罪构成要件框架的思维束缚。我国盗窃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利益)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基于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盗窃罪的本质进行实质化判断,该难题便可迎刃而解,无须诉诸主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从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产生以及取得方式来看,它应当是与民法中的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形式,是为保护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应当明确区分财产性利益与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无体物(各种新型能源)以及不动产权益等各种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形式之间的界限,不应使各种不同的财产形式相互混淆.  相似文献   

11.
车浩 《法学研究》2012,(2):101-121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占有人意愿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相反,得到占有人同意而取走财物,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特征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论与各论之间的整合与协调,促进刑法教义学的纵深发展。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可以有效回应ATM机等自助型机器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使用"伪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真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后又抽出真币的,构成针对真币的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不构成盗窃罪;使用信用卡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在盗窃陷阱的场合,应根据是否存在同意而区分既遂和未遂。按照"客观权限+审核义务"的标准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13.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存在两个范畴:一个是物权法财产共同共有理论,并试图把婚姻家庭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区别开来,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夫妻共同债务),该理论的核心是"财产共有则债务共担".另一个是"法律行为理论",其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最主要的是夫妻双方有...  相似文献   

14.
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行政许可持有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行政许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是一种削弱行政许可持有人信息优势地位、优化行政许可监管对策的重要制度安排。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具有舒缓监管信息不对称状态、强化行政许可持有人自律、促使监管权力规范运行的价值。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需在遵循利益平衡、比例原则下综合考量利益关联度、信息搜寻成本、信息披露成本、专业化程度、市场竞争度等标准。  相似文献   

15.
周云涛 《北方法学》2010,4(6):54-62
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16.
论提单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5,自引:2,他引:5  
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现有规定 ,比较借鉴了外国立法 ,提出了我国《海商法》应分别规定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 ,以明确提单持有人的含义 ,并在此基础上 ,划分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论文最后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时的考量要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财产权保护中,动用刑法需要以存在实质上的财产损害为前提,其中的侵害对象需要具有经济价值(也包括主观上的情感价值);而不管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在有无财产损害问题上都要采取整体财产说来判断。单纯为了维持财产秩序不足以动用刑法。而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与否也无需完全依赖于民法的判断,因为民法和刑法的评价存在不同。同时,平等保护原则对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既要慎重又要积极,不能借口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补充性而矮化刑法在财产权保护中的定位和功能。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相似文献   

19.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海嵩 《法学研究》2014,36(3):62-81
"因雾霾状告环保局第一案"暴露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判断与社会认同的矛盾,需要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之根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不能简单根据保障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体系进行演绎推理,而应从国家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归纳推理。环境基本国策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形态,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构成约束的"国家目标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内涵上包括: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立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路径。现行宪法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共同表述了环境基本国策,并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任务,应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我国因缺乏对基本权利的权威解释,以致目前出现了因禁乞、限制设置室外可见的室内广告等引发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基于我国国情,我们无法照搬西方宪政的经验,而只能创造出"权利外行为自由"的概念,将不为法律限制也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纳入其中。这样的自由对国家权力仅具弱拘束力。根据对我国《宪法》文本的学理解释,国家有权对权利外行为自由进行规制,但对不具负外部性的行为和不具规制必要性的行为,国家不得规制。为保障规制权不被滥用,规制主体有义务作出让公众信服的理由说明,确保不存在"多数人的偏见"和"少数人的偏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