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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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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急剧扩大。特别是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造谣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这类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应当充分运用法益分析的方法,对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对症下药。与其冒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而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不如利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罪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扩大解释或者立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张都不失为一种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网络暴力在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危害后果。事实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价值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具备客观归责的正当依据,理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现行刑法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存在片面性和滞后性,难以有效发挥刑法在规制网络暴力致人自杀中的规范价值。基于网络暴力形成过程中责任主体的功能性差异,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研究应当从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和平台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路径完善。合理限缩表层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刑法规制范围,将其限定为网络暴力信息生成阶段中的初始发布者、后续加工发布者和网络暴力信息发展阶段中对信息传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波助澜者。应对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认定条件进行合理修正,废除行政前置入罪程序,明确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活动中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危害再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的规定存在与刑法原理不相吻合、可能导致实践操作障碍等不足之处。实质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可以用《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或者其他法律来规制的,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将部分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4.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人肉搜索”“捏造传播网络谣言”“网络语言暴力”等形式。以积极刑法观为视角,在分析了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后,网络暴力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则依旧存在缺陷,应当对不同的网络暴力表现形式加以区分,完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5.
刑法将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就刑法规定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范可以作为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依据。就司法适用而言,在认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时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进行判断。刑法既要对网络秩序中的侵害行为进行矫治,又要避免公共秩序受到网络谣言的侵害。另外,治理网络谣言不能以牺牲公民言论自由为代价。刑法治理网络谣言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调整刑法向轻刑化发展,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下兴起的P2P网络借贷犯罪现象因具有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双重特点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中,仅对恶意诈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过于保守性,厘清P2P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交互行为与资金流转储存行为,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P2P网络借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前提和基础。P2P网络借贷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时,从一重处罚。P2P网络借贷多个主体的共谋共犯关系适用共同犯罪一般理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构成片面帮助犯。  相似文献   

7.
针对信息网络中虚假言论引发的犯罪现象及其向现实社会蔓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司法难题,"两高"通过颁布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为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网络中的虚假言论行为提供了可行性依据。由于我国的传统《刑法》立足现实社会,现实中《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出台抽象性司法解释来应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及其新型犯罪样态时,应当以"维护网络秩序"与"适应网络特点"为向度,并恪守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限度。  相似文献   

8.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相似文献   

9.
非法网络公关中的损害商誉犯罪成本低,给企业造成的损害重,必须加大刑法规制力度,但司法实践中,言论自由与损害商誉犯罪之间具有边界模糊性,网络传播者、管理者又不承担刑事责任,企业损失更得不到完全赔偿。只有坚持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扩大刑法规制主体范围,加大罚金处罚和附带民事赔偿力度,才能实现保障言论自由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对于制作并出售网游外挂的行为,无罪说所持的大前提并不准确——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提倡刑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成为刑法解释中的霸王条款;和谐社会强调的也不是一味的刑法谦抑而是宽严相济——因而不应为我们所采纳。该行为符合犯罪特征,应当予以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11.
如何防控恐怖活动,这是绝大部分国家均面临的问题。打击恐怖融资是防控恐怖活动的一种重要措施,而反向洗钱是恐怖融资的一个重要环节,故而有必要以刑法规制反向洗钱行为。这已经得到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认可,并在不少国家的刑法中得以体现。我国刑法无专门规制反向洗钱的规定,以洗钱罪与其他相关罪名规制反向洗钱行为存在严重疏漏与不足。以刑法规制反向洗钱行为,一方面应当选择适当的规制程度,另一方面应当选择合适的规制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设置反向洗钱罪,以专门规制反向洗钱行为。  相似文献   

12.
物种入侵正日益成为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又一风险因素;运用经济学的"外部性"问题理论对生态环境法益进行价值面检验,可以得出对物种入侵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一种真实的必需而非杞人忧天式的幻境的结论。物种入侵行为的刑法规制的犯罪构成模式应当是危险犯与实害犯并用,建立在统计科学概率论基础上的疫学因果关系是破解生态犯罪刑法因果关系的合理选择,这是对生态环境法益保护的存在面解析;"最小危害"原则、"人格者"理论与"比例性"原则为刑法规制外来物种入侵行为存在的自由保障与安全维护之间矛盾的疑问提供了妥帖的解释论支撑。  相似文献   

13.
计算机网络在极大地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网络伦理方面的失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究其产生的根源有内部、外部及人性心理等诸多因素。在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中,要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和过滤违法及有害信息,同时应当培养广大网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意识,自觉形成网络自律,有效降低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4.
我国将违警罪或者轻(微)罪从刑法中分离,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警行为加以规制。因此,刑法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并且应当有选择的类比适用。确立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实践类比适用刑法原则,对于贯彻法治统一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解决法律竞合适用,防止警察行政权力滥用,促进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体系建设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刑法面对人工智能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挖掘教义学在当下及短期未来的适用潜力,这需要对智能算法这一核心概念进行教义学观审。算法黑箱和算法操纵问题是智能算法的核心争议问题,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极强的自反性及两面性,应当兼顾对刑事风险的规制与对算法本身蕴含法益的刑法保护。智能算法蕴含的混合法益应包括作为公共法益的"算法安全"及作为开发者竞争优势的"算法权利",对智能算法的刑法保护应围绕二者进行展开。智能算法的刑事规制应当围绕输入端、运算端及输出端进行有区别的展开,风险预防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应得到坚持,可以考虑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  相似文献   

16.
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泛滥使网络成为了造谣、传谣独有的温床。先有司法解释通过扩张传统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来治理网络谣言,再有通过立法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制裁和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使得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法网日趋完备,但也有几点不足。司法解释存在定罪量刑的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治理网络谣言,应以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主要制裁依据,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7.
随着数字技术、WEB2.0技术和三网融合相关技术的发展以及技术门槛的降低,有害信息传播违法犯罪进入了高发阶段。公安机关应认真研究有害信息传播违法犯罪的现状、产生的背景和特点,深入分析有害信息违法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治理方法和对策,有效遏制有害信息传播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18.
海峡两岸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在规制的严厉化、立法的专门化和司法的多样化等方面呈现相同的特征;但是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整体上较大陆地区更为悠久,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模式)、规制主体、规制行为和法定刑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今后,大陆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相应立法,实现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废除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并推进司法定罪的专门化。  相似文献   

19.
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但是我国刑法上如何对此准确定义和定性,目前还很难形成一致的看法.实践中,我国刑法规制出现的漏洞使我们不得不对此问题重新思考.应当从新的视角对计算机病毒的概念作界定,并以此为前提,从计算机病毒分类的角度对计算机病毒犯罪进行重构,探究在当前刑法规范的体系下计算机病毒的不同分类在刑法中所应对应的不同罪名.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在于驾驶能力低于驾驶任务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且应当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入罪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与飙车者应当论以共犯,共同飙车者不需要共犯制度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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