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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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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双方共同打击的犯罪行为,其中明确包括侵占罪。然而海峡两岸关于侵占罪的立法、概念及其构成等方面互有异同之处,如果要顺利实现两岸在打击该犯罪行为上的司法互助,就必须对两岸侵占罪进行比较研究,以明确两岸在该罪上司法互助之操作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框架。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不仅受两岸刑事程序法影响,而且受两岸刑事实体法影响。两岸刑事实体法律差异下的罪名差异、同质异罪、同罪异罚等问题已带来司法互助中的管辖争议、合作懈怠、法公平性的损害等负面作用,并有形成两岸"犯罪洼地"之趋势。应经由"合作范围"去罪名化、商定两岸互涉犯罪之管辖条款以及自由裁量下的刑罚趋近等对策和路径,减少两岸刑事实体法差异的负面影响,以提升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成效。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4.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5.
两岸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罪与刑、证据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或冲突),导致两岸对跨境犯罪的合作打击工作不力,不利于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和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在适合国情的基础上,有效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有效解决两岸刑事法律制度冲突。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逐步制定《区际冲突法》,加强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工作。  相似文献   

6.
随着两岸后ECFA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融合,社会异质因素的普遍化,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措施、效应释放不足,致使两岸互涉犯罪数量增长、复杂度增加、隐蔽性增强。为此,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应贯彻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共促等理念,遵循法域平等互信等原则,应策略完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八方面机制建设;构建区际示范法立法平台,修改、完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五方面安排。  相似文献   

7.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在共同打击犯罪、判刑人移管、司法协助、业务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有力保障了两岸交往秩序与同胞权益。但是由于历史的、法律的和制度上的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修补和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8.
活跃在海峡两岸的跨境毒品犯罪既是两岸执法机关高度重视的刑事犯罪问题,也关涉两岸的刑事司法互助。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共同打击毒品犯罪领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两岸的禁毒执法合作由于特殊的政治因素影响而有别于同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的合作,呈现出多变性与复杂性,除了从战术层面藉由个案协作去解决刑事司法互助的诸多问题外,还有必要将此问题置于战略研究的层面进行探讨。运用SWOT分析法对两岸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优势、弱势、机会和威胁进行分析,将内外部各个因素进行不同组合,以"发挥和利用优势,克服劣势与弱点,挖掘和捕捉机会,化解和回避威胁"为要旨,提出在不同情势下的策略选择以及可采取的适切对策。  相似文献   

9.
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对推动两岸司法互助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与之前两岸签订的有关法律文本相较,该协议文本内容规定的司法互助具有综合性、制度化和去政治化的特点。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两岸司法互助步入法律正轨,协议的性质及其内容本身的筒约性,两岸不同的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以及台湾的政治格局都将构成对协议内容实现的诸多障碍。应关注协议签订后的两岸后续行为,以促成协议内容的法律化,推动两岸司法互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性是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难解的困局。两岸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反映了对刑罚权程序正当性的不同认识,这种差异日益影响到两岸司法互助的效果。法律程序的"演示性"功能能够提升司法互助证据的公信力与证明力。海峡两岸应互信合作,借鉴与其他法域司法协助的成功经验,尽早细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证据条款,使证据的取得与转换具有可视性和操作性,提升司法互助的成效。  相似文献   

11.
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性是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难解的困局。两岸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反映了对刑罚权程序正当性的不同认识,这种差异日益影响到两岸司法互助的效果。法律程序的"演示性"功能能够提升司法互助证据的公信力与证明力。海峡两岸应互信合作,借鉴与其他法域司法协助的成功经验,尽早细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证据条款,使证据的取得与转换具有可视性和操作性,提升司法互助的成效。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然两岸司法互助关系主体的高层次性、职权配置的差异性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是目前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岸在刑事调查取证方面可分别从简化联系程序和强化协助调查取证效力的两个方面就关于紧急情况条款的便宜主义适用、检察官介入的证据形式补强方式以及证据制度妥协等机制进行构建,使其执行得以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13.
逃犯移交是海峡两岸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协助事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两岸在这一方面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但由于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关于逃犯移交的一些实体和程序问题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给两岸进一步开展该项合作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一国两制"原则为基础,借鉴引渡制度中的相关原则,注意其与逃犯移交存在的不同之处,灵活地设置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14.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的犯罪行为,但两岸对协议中涉及的背信罪行为在刑法的罪名形式、内容表达以及行为的刑罚可责性上都有诸多差异。与台湾“刑法”规定的背信罪行为相较,大陆法律在此行为上存在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制。为使两岸在该行为上的司法互助得以利益均衡,实现两岸对背信行为司法互助的最佳路径是:以台湾背信罪所指涉的行为为准,比较大陆刑法规范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处置,形成与台湾背信罪行为相同质的多个罪名进行司法互助;大陆未形成刑事处置之台湾背信罪行为则通过个案协商解决。  相似文献   

15.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4年多来,两岸建立了直接、正式、制度化的业务合作关系,为两岸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执法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就应对海上违法犯罪行为而言,该协议的内容还显得较为原则,需要双方有关部门累积共识,在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尽快完善两岸海上执法司法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6.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需要尽可能消除两岸罪名差异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合作机制中,两岸刑法的相关规定被纳入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框架内。以抢劫罪为视角探讨罪名差异对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的影响,提出打击抢劫犯罪的对策:由嫌犯抓获地负责审判,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为嫌犯之属人法,判决之执行也由属人地司法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两岸的跨境洗钱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为达到有效控制跨境洗钱的目的,需要加强两岸的刑事司法互助与合作。由于两岸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在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需要构建两岸合作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完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以期促进两岸携手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两岸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为了适应大陆与台湾地区加强交往的需要,以有效打击两岸跨境犯罪,大陆有必要在台方已率先制定"移交受刑人法"的基础上,以《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基本框架,充分认识被判刑人移管制度重要价值,借鉴国际间、我国与其他国家间、我国不同法域之间关于被判刑人移管的现行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对两岸间被判刑人移管问题作出相应安排,其中,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主要环节对两岸间开展移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移管活动的合法、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随着双方人员往来与经贸交流的频繁,两岸司法机构受理的互涉案件不断增多。虽然海峡两岸特别是闽台警方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两岸政治体制、刑事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及两地司法部门间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双方在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中存在调查取证难、查处追究难、返还赃款难等问题,影响了两岸对跨境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力度。本文从闽台两地警方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的实践出发,研究加强两地协作机制建设,探寻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全球化的进展虽可促进国际社会互动关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提供犯罪活动向外滋延的有利条件,使得犯罪型态趋向多元化、国际化、组织化。特别是在此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下,两岸的洗钱犯罪明显有扩大趋势,洗钱者利用两岸在司法与管制上的差异,将洗钱活动移往之间,达成漂白黑钱、逃避司法追缉之目的,而目前两岸使用最频繁的洗钱手法,便是利用地下通汇方式,将资金游走于两岸。至于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困境,便在其"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执法机关诉追的困难并降低自己被捕的风险。因此,面对此跨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政策面上,多做沟通、相互学习,并可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藉以缩小彼此法制的落差,以弥补诱因性的缺口。在司法政策面上,须强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引入刑事诉追的移转管辖,以弥补管辖权的缺口。在实务执行面上,应建立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藉以建构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合作网络,以弥补功能性及参与性的缺口,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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