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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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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3.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处理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存在诸多疑难点,如电子证据的运用、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多次盗窃的认定、虚拟财产盗窃犯罪形态认定及案件管辖地等。在综合国内外处理虚拟财产盗窃现状的基础上,应当在立法、司法层面上对我国盗窃虚拟财产罪之相关规定做出补充。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破解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方面的诸多问题,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新解释阐明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概念及内涵,并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修正,对指导执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属于常见高发性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在司法认定和处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盗窃罪所涉及的对象,尤其是与盗窃对象相关的数额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对于"多次盗窃"应以盗窃财物数额之和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必要。盗窃转化犯中的疑难问题、单位盗窃等问题也有必要从新的视角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法律而非司法解释的层面将扒窃“入刑”,加大了对扒窃这一多发性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拓宽了对盗窃罪的打击范围.由于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司法实践中扒窃罪的具体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对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为准确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防止随意出入人罪,必须遵循刑法总则"但书"规定,明确和细化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标准,排除数额、次数等的限制,通过实体、程序和司法适用等手段控制犯罪圈和刑罚圈;对于"携带"和"凶器"的认定应与"携带凶器抢夺"保持一致;但"携带"的时间段应认定为"始于盗窃实行行为,终于构成要件完成之时";"凶器"的范围需要再限定,并要区别于作案工具。  相似文献   

8.
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的"多次"犯罪,在本质上是将同种数罪以法律拟制的方式作为一罪加重处罚的刑法现象,我们也可称之为"多次"加重犯。由于立法者将犯罪的次数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这使得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以对于"多次"犯罪中的"次",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判断原则,从严予以认定。"多次"犯罪中单个犯罪之构成,仅要求该次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即可,而不论该次行为属于既遂、未遂、预备抑或中止等形态。对于一次教唆或帮助行为,即便其内容涉及或导致了"多次"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也不能与正犯一起被评价为"多次"犯罪。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绑架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本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绑架罪的认定、法律适用及容易与之相混淆的犯罪进行阐述,旨在对于司法实践中涉及绑架案件的定罪量刑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归入盗窃罪中,并没有规定盗窃数额的限定,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盗窃罪的打击力度。自从三种新型盗窃罪的规定出台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诸如对新型盗窃罪中"户"、"凶器""扒窃"内涵的界定,新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犯罪的理解适用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待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相似文献   

12.
论多次盗窃的认定及数额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修订前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在盗窃罪中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多次盗窃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多次盗窃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具有了固定的含义。广义的多次盗窃对其数额如何计算,不仅是简单的数字运算,而是对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量与质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既要体现立法的原意也要符合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3.
2011年5月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增设了盗窃罪的不同犯罪情节,"携带凶器盗窃"就是其中一种。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认定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关系不无深入讨论之余地。  相似文献   

14.
2009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部分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未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登记办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主体"持卡人"成为一个问题。通过对民事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差异性及犯罪构成、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对此类犯罪在实践中的把握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盗窃罪作为司法实践中常发罪,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其犯罪构成条件已作了详尽规定,理论上的探讨也逐步深入,这为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盗窃罪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盗窃罪的对象即财物本身的性质和形态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理论上历来存在各种不同观点和讨论。盗窃行为本身所涉及对象的面极为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因为盗窃对象的不同,导致定性的差别。为了准确认定针对不同对象的盗窃行为的性质,有必要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作重点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16.
为进一步明确盗窃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我国自2013年以来关于盗窃毒品犯罪的相关判决,对盗窃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状态、法条竞合、罪数形态、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揭示盗窃毒品犯罪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可以构建出法益保护、罪数确定的法律适用规范路径。对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着眼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整体法益,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出发,坚持整体观念,系统适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标准的认定要注重对毒品这种违禁品的占有价值和社会秩序法益的保护;量刑既要注重盗窃毒品犯罪的客体、对象、情节,也要注重考量盗窃毒品后上下游承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刑法界的学者们对自首认定中的一些问题上产生了许多争议。结合《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从余罪、单位犯罪、自诉案件、共同犯罪等方面对自首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据此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8.
由于具有证明个人和单位的同一性的重要功能,印章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印章等行为,导致印章的真实性受到损害,从而损害了公众对于印章的真实性的信赖.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伪造、变造印章类犯罪和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印章类犯罪.详细研究这两个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提供指导.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法关于印章犯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法定刑本身属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该接受其内在精神的制约,做到同害同罚,异害异罚,不同犯罪法定刑应该达到平衡,法定刑的设置应该为司法适度解释提供保障,另外不能超越法定刑本身作出司法解释,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应该受到法定刑的制约;司法机关在运用刑事法律的时候,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必须接受法定刑的制约。司法适用中对想象竞合犯罪、转化犯罪的认定也应该接受法定刑的制约。  相似文献   

20.
当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给检、法两家的司法适用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表现在:导致管辖冲突,影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查处;管辖冲突,引起执法难题;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放纵犯罪。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是:取消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统一纳入到《刑法》第385条中。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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