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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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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法,是除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另一部21世纪的侵权法,主要借鉴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两相比较,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深度融合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具优势。不过,乌克兰侵权法在部分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化的深度、损害赔偿一般性规则和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参考价值。借鉴乌克兰侵权法有价值的规则,能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完善侵权责任法适用规则,更好地发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优势,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2.
本文讨论侵权法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范围及规范途径.文章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侵权之"权"包括哪些权利及利益,纳入侵权之"权"的权利或者利益该如何加以规范?文章提出,<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民法通则>模式的规范途径.<民法通则>模式在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上尚存在不足.但是,<侵权责任法>为进一步解释留下了空间.应当采德国法的权益区分模式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第1款,以此构建我国侵权法的权益规范途径.如此,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还可以减轻民事立法的负担.  相似文献   

3.
对可赔偿的损失的界定,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在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框架下并没有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这与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有关,与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理念和方法也不无关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就此确定了列举某些受保护的权利、排除其他权利的模式,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产生了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4.
张莹 《法制与社会》2011,(36):292-292
民事权利与权益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明定权利与权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二者的具体范围未作区分。民事权益具有私益性、排他性、对世性和可救济性的特征。本文就民事权益的具体形态分别在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框架下进行讨论,以期达到明晰法条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研究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目的就是明确侵权责任,一个行为只有在它是构成损害发生原因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认定涉及两组规范关系的处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关系;二是规定侵权责任成立构成要件的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与引入利益权衡方法的民法典第998条的规范关系。其中,对于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导致第1165条第1款与第69条第1款在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应在现行法秩序内外在体系融贯的视角下通过目的扩张解释第1034条第3款“没有规定的”内涵来解决。对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成立构成要件与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利益权衡方法之间的规范关系,应在赋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的体系协调下确定,将能够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通过预先概括规定标准性事实构成要件+正当理由的例外检验模式来判断相应的责任是否成立,将那些不能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通过利益权衡方法评价其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及其保护范围是侵权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法之规定与法国法之规定各有其优劣,但德国法更具借鉴意义。我国侵权立法,应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及司法的成功经验,坚持已有的成熟做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通过一般条款列举具体的权利及利益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兜底条款,而不应从规定损害概念的角度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8.
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曾经做了不同的规定,至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个较为独特的文本,即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与众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最新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一些缺点。在作出改进后,可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起到统帅全文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法应当放弃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在决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过失行为时,应当采取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处于权利救济法地位,其内容设置应围绕对受害人损害的 补偿展开。在尊重法律分工协作的体系安排下,立法应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属于公法 任务的惩罚侵权人规则应交由行政法等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法理念的“有损害,有救 济”不宜在侵权法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以对私权利救济面目体现的,侵权责任法不宜 直接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 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 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 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王安富 《河北法学》2012,(10):174-178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3.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14.
竺效 《政法论丛》2008,(2):76-82
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使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来表达或部分表达环境侵权的涵义,而民法学者则使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相关术语。于是乎“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等概念成为一组话题相同、内容相关、客体相交(叠)、因果相联、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语词。对此,应首先以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厘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等术语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以笼统的“环境侵权”来混用“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侵权责任”这两个术语,使用时应加以区分。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以“环境侵权”为核心术语。  相似文献   

15.
刘超 《政法论丛》2022,(1):86-9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新增制度.从内在机理审视,惩罚主义理论或功利主义理论均难以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提供理论支撑.从规则体系审视,若赋予该制度"惩罚"功能,则错置了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混同了生态环境保护中私法机制与公法机制,忽视了"环境损害"救济法律机制体...  相似文献   

16.
传统的"全有全无原则"在处理新型侵权案件之时,难以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例责任作为"全有全无原则"的补充则能较好地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较法上,主要是在责任成立阶段,通过引入概率因果关系理论,结合损害的酌定,建构比例责任理论。我国侵权法上,比例责任还适用于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如多数人侵权"共同因果关系"案型,但是该层面的比例责任不宜扩展至单独侵权。两种类型的比例责任具有不同的教义学基础:前者的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其能在特殊案型中对因果关系和损害重新解释;后者的基础则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应当认识到比例责任有其适用范围和限度,其只能作为传统侵权的补充。产品侵权、医疗侵权、环境侵权和"共同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是我国侵权法上典型的比例责任适用的案型,相关理论仍然需要进一步厘定。  相似文献   

17.
陈英 《政法学刊》2010,27(4):23-26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叶延玺 《行政与法》2012,(9):109-113
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是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也是侵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体现了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思想。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体上也体现了这一平衡思想,但由于负担了超出其功能范围的社会救济职能,其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仍有违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精神。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全面体现了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该法使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构建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彻底改变了对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确立,有利于公正、合理的裁判各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推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修订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从而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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