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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笔者认为,政府副市长转岗当选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必须及时辞去副市长职务,有法可依,合乎法理.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透视这一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必须依法辞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反,如果被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必须辞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才合乎法理.  相似文献   

2.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这表明无论是谁,或者他曾经在"一府两院"担任过什么职务,一旦当选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就必须辞去原有职务.  相似文献   

3.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了一定"职务",就不能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依据公务员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得知,政府机关借调人员能否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键看其是否符合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相似文献   

4.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得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职务不能同时担任.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职务"指的是什么,早在1984年4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里...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 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不辞去副市长职务明显违法,必须依法辞去副市长职务. 首先,宪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据此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不能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是宪法的刚性约束.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如果不辞去行政职务,在其转任人大领导后继续担任副市长与这一规定明显冲突,显然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借调到政府工作部门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理由如下: 未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按照现行人事编制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性质及人员界限十分严格,借调的事业单位人员其身份仍是事业身份,不属...  相似文献   

8.
宪法、地方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的本义在于保障人大常委会以合法的行权主体,对"一府一委两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据此,笔者认为政府工作部门借调的人员,不宜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  相似文献   

9.
笔者认为,政府借调人员承担政府工作职能,还是不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好.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可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一府一委两院"机关的职务,如果同时担任,则必须辞去一方的职务,否则就违宪违法.笔者认为,这里的"一府一委两院"机关的职务,不仅仅是指人大...  相似文献   

10.
一、职务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职务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是指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职能时的过失犯罪。它包含了如下几方面的含义:〈1〉主体是公职人员。一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即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和一般职务的人员;二是其它机关,包括立法、司法和检察机关的人员;三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如果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所担任的职务属公职范畴,也可以成为职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四是一般的社会组织、群众团体、法人组织,经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  相似文献   

11.
2000年 12月 20日,监察部对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办理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现将全文转发如下:   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因违纪需要撤销职务时,有两个必经程序:一是由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做出撤销职务的决定;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做出撤职处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行使,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惩戒权的行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此,…  相似文献   

1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地方立法、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以及监督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职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权力决策活动的主要任务。这种权力决策活动和地方党委的政治决策、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共同构成了地方的领导决策体系。研究探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决策活动,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行使各项职权,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如果兼任,应当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本案中,白志坚在3月2日至5月6日期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宪.在身兼副市长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职时,依法应当辞去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之规定,5月6日起的任职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给经会议通过的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符合法律要求. 颁发任命书是机关组织行为.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决议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方可产生效力,人大常委会印章是以权力机关的形式对外发布公文,体现的是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15.
29.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某因受贿问题被该市监察局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刘某向该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了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现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结果,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请问:在该市监察局下达的监察决定书中是否还可以表述为“给予刘某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处分”?答:实践中,监察机关对于查处的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需要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去其职务后,监察机关才能再下达行政处分决定。因此,在下达处分决定书时,该被处分人已不再担任原来所担任的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对刘某…  相似文献   

16.
1979年7月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从体制上和组织上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一次重大的发展和完善;是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年12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随后,我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相继成立,至今已经整整30年了.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其它国家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  相似文献   

18.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按照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见,严格来说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它既不是指人民政府以外的各种机关、组织,也不是泛指组成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机构,如部、委、办、厅、局、处等.但是具体行政机构经授权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20.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法人地位的问题在法学界素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作为民事活动主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否作为“行政法人”,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独立法律人格问题,则有不同意见.持有“机关人格否定说”的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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