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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排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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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由于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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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可执行性李学军王旭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仍然是出资的所有者,享有对公司出资份额的所有权。但是,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了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公司因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而自主经营。这就使股东对其出资份额行使所有权受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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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案倒一:滕某系A公司股东,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对章程第十二条进行修改,增加“自然人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同工会股东接收”的同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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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控制权是权利主体对公司经济资源表现占据、把握和处分,并由之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权能。众所周知,公司作为资本的产物,其全部制度以及股东的权利是以出资比例或者股份为基础设计安排的,因此,法律理念上的股东地位平等并不能必然导致投资者们在公司事务决策中权利的平均分配。按照每一股份行使一个表决权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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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中的债权人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2007,(19)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公司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非实有股份权益者的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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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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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过分悬殊,形成超额负债;股东出资债权化则是指投资人以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或者直接由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购买公司债券。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理地增加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规治措施:一方面限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避免超额负债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终止环节对于股东出资债权化并且构成超额负债的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视为出资,以此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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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以及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为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利益。实际股东享有股权的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约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实际股东又可以分为受益股东和非受益股东两大类。应当在厘清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等概念的基础上识别实际股东,平衡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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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领域大股东负诚信义务存在着股东资格理论、信托管理人理论等。一人公司股东,由于其拥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在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是当然的绝对大股东。然而传统理论对大股东诚信义务理论渊源的探索大都建立在股东人数为复数的基础之上,对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诚信义务而言这些理论就有点牵强。在对一人公司及一人股东的相关特性进行研究后,发现股权归一风险理论才是其承担诚信义务的理论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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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是各国公司法都共同确立的一项公司决议原则。所谓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也就越大。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多数股股东尤其是拥有控制权的多数股股东因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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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司人格的独立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只要股东足额出资了,或没有抽逃出资资金,那么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股东便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法律就为股东提供了一层保护面纱,债权人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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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被认为对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产生了重大冲击,并由此产生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从行政管制、股东权利义务、债权人保护的三个不同维度观察,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系行政机关对公司资本的行政管制的放松,而未改变股东的民事责任,认缴制仅系放宽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并未免除其出资责任。注册资本的行政管制、行政审核虽有重大变革,但股东以其出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本财产责任基石并未改变。故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未对公司及股东的财产责任造成根本上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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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 1998年由 A、B、C3家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的有限制工公司。3年期问,小公司连年亏损,自设立起到2001年只爿开过一次股东大会。A公司作为人股东,于2001年 3月提议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但受到公司敌事会的冷遇,遂于7月以自己的名义向另州立股东发出了召开甲公司股乐大会的通知。B、C公司认为,依据《公司法》,两公司只能参加山甲公山的董事会召集并主持的股东大会。 A公司认为.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邢规定》第7条:“有限责仟公司或股份响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黄事会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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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该案除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之外,还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两个敏感问题:一足公司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二足公司股东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翳记不一致而引起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