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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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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公司法未就股东资格问题设定相应的除权程序,所以股东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其对外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理依据;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承担相鹰的民事责任;股权转让不因瑕疵的存在而当然无效;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的责任原则上由出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在受让人对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2.
肖海军 《法商研究》2012,(4):134-14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而转让该股权,其对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出资义务仍须履行,由此而产生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亦不能当然转移至受让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瑕疵出资知情的受让人和公司增资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戚枝淬  周航 《法学杂志》2006,27(3):73-7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5.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并来规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就丧失股东资格,但瑕疵股东需要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出资存在瑕疵而当然无效,在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主体不同,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并结合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7.
王瑛 《法制与经济》2013,(10):62-63,65
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相似文献   

8.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依据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登记不完备、隐名出资人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实践中公司股东的出资往往存在瑕疵,不仅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还加大了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从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认定及出资瑕疵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与出资瑕疵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股东(包括发起人,下同)瑕疵出资是我国公司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关涉到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与其他股东之间、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以及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认定等法律问题。其中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一、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上,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即要求公司资本与公司资  相似文献   

11.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13.
徐振华 《政府法制》2010,(14):59-59
一、股东对出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出资瑕疵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侵犯的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降低了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也损害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削弱了公司的股权价值。在股权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了股权的变现。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受让股权的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行为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司解散清算且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否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其债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适用制度却无涉及。文中通过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三种具体制度的分析,指出应以侵害债权制度作为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选择,并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具体责任范围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转让股权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立法没有规定,理论观点也不统一。借鉴国外立法,以出让股东(发起人)、受让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在处理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案件时,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要赋予受让人抗辩权;在处理原股东或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瑕疵出资责任案件时,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和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冲突,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和追偿权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有效消除出资瑕疵现象,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采取了两个方面的解决措施:一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并大幅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完善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是市场活动的最主要主体。公司的影响力与重要性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下越加彰显。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要想人格健全,则必须资本充实。若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则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就会被动摇。股东是需要依章程承担其所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的,若因不按章程履行义务导致出资瑕疵,则会影响公司信誉与交易诚信。因为通过章程,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到详实的公司信息,准确判断出公司现有能力,精确地预测到交易的结果。另外,出资瑕疵对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股东之间实行同股同权原则,出资瑕疵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动摇了稳定的社会经济,并阻碍了其发展与进步。但是,众所周知,于现实的生活之中,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学界对此的研究则尚存在着不足,本文期待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有所突破,并对股东出资瑕疵有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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