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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法律的内部关系是一个牵涉面极广、内容极为错综复杂的一个问题。从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刑事法律内部关系的协调主要是指以下几种关系的协调。一、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关系的协调。我国《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等。这些单行刑事法律从其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上来看,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  相似文献   

2.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79年颁布,1980年实施之后,由于形势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颁布了11个单行刑事法规。这就是1981年6月10日颁布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2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988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9月5日颁布的《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8日颁布的《关于惩治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关于犯罪这个概念的定义。关于犯罪情节的定义,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关于犯罪情节和从犯罪角度上理解的属于犯罪情节组成部分的量刑情节等概念的种概念却可以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及其组成部分,即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4.
<正> 继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实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的方式先后制定了20余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这种单行刑事实体法律,理论界一般称其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中属于对刑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就达23个之多。其中,除《军职罪暂行条例》之外,其余的22个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基本内容上均属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补充。其范围涉及到除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外的各章罪。其内容除创制新的罪与刑之外,对刑法分则原有罪与刑的修改、补充所涉及的条文约有50余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一半。而且,这还不包括有些先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某些条款,被后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再次修改、补充的情  相似文献   

5.
完善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思考康凤英,李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行以来,在惩治职务犯罪,加强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刑法修改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特别是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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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五日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迄今为止补充修改次数最多的现行法律。由于《刑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因而犯罪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也由于《刑法》本身存在—些立法缺陷.从1981年起至今年2月止,立法机关已先后对《刑法》至少作了21次修改补充,通过了下列21个单行刑事法规(抬号内的时间为通过日期);①《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10日)、②《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6月一10日)、③《关于严惩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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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修订刑法)。对1979年《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合并、修改和完善。修订刑法与79年刑法和上述决定相比,贿赂犯罪的立法更加完善,更加合理。但是,如何适用修订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仍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一、…  相似文献   

8.
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王礼仁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主要有刑法,刑事单行法规(即刑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决定),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如《刑法》第185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第4、5、6、7、...  相似文献   

9.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两个决定对刑法分则有  相似文献   

10.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刑法施行以来,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针对近几年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有关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和补充。这两个补充规定的颁行,在立法上对严惩贪污、行贿、受贿、走私等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学习的初步体会。  相似文献   

11.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打击贪污、贿赂、走私等经济犯罪的有力武器. 对于惩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刑法已做了规定,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一些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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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称《严惩决定》)、《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称《禁毒决定》)中对毒品犯罪都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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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修改补充,并规定了新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在此之前,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两次通过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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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内地与澳门刑事法律渊源之比较内地刑法的渊源,主要指刑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具体包括:(1)1997年3月14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单行刑事法律等特别刑法规范。例如,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等。(3)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系列非刑事的单行法律中包含的刑法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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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刑法和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称《决定》)的有关条文作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新的内容,从立法上适应了为政清廉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刑法和《决定》相比,《补充规定》的内容更具体,处刑标准更明确,因而显得更严密。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它解决了一些办案中遇到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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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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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一种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严惩贪污罪历来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至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十分重视对贪污罪的惩治。其中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问题是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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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后,记者就这两个法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问:制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做了规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打击严重破坏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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