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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以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以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以及节约诉讼资源为考虑,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nebisinidem:对同一争议事项,一旦作出终局裁决,即不再进行第二次审理。该制度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纳,它符合民事诉讼所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但在此之上,随着世情时代的发展,日趋复杂的争议类型和种类需要我们对该制度进行反思,观察该制度的"例外"。考量和观察一些从表象看似"例外"的诉讼情形,其本质上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制度的冲击,进而在实务立案的关卡口更好的践行该制度或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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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的解释和适用标准,林林总总。一事被表述为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事件、同一诉因等多种含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审判实践的基本现状,本文建议:在界定一事的标准上,把诉的要素理论做为重要依据,将一事界定为一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均规定禁止重复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也把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加以运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这就涉及到其要素构成,以及什么样的前、后两个诉构成一事再理?我国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文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初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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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生效判决而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对此,笔者的观点如下,供商榷:
1.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判断。
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但如何判断这两种情况,正如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判断当事人的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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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的诉讼制度历史大体上分为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非常程序三个时期,一事不再理原则贯穿其中。公元前2世纪以前,罗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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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领域中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目前中国仍处于立法缺位的状态,这导致在审判实务中对其适用的标准并不统一。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理的价值取向着手,比较论述学术界及审判实务界对该原则的不同适用标准,探究其实然与应然之差异,并就建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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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一项对生效错误裁判进行补救的诉讼制度,将宪法规定的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具体化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只能申诉不能申请再审的局面,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也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了铺垫。但是该制度不仅本身先天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缺陷。为此,笔者拟在检讨这一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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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现诉讼经济 ,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 ,“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内涵 ,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 ,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 ,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 ,并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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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中,将人数众多一方中的每个成员均视作诉讼当事人,但只将诉讼权利义务赋予代表人,被代表的当事人却无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看似符合群体诉讼的特性要求,但却与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相悖。考察相关国家的制度安排,发现我国现有代表人制度中的诉讼当事人确定既阻碍了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又不能使代表人充分进行诉讼,从而成为该制度不能被广泛适用的先天缺陷之一。因此,作为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代表人制度中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既要满足群体诉讼的特殊要求,又应契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原理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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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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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而且有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 ,进而在实体上作出错误的判决。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极大 ,但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诉讼欺诈行为 ,行为人应分别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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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能适应中国转型时期民事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实现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是优化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基本作业。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基本方向是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摆脱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视为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是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哲学的双重超越。目前我国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从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重新设置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以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建立法律观点开示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展开充分的对话和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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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诉讼”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它给国际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带来了不便,甚至有可能危害国际关系,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甚或国家间的关系。本文拟从平行诉讼的基本问题出发,并在简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谈点粗浅看法,从国际通行的不方便法院、先受理、一事不再理、承认预期等原则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平行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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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 ,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不利判决。对此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对待。在英美法上 ,对于因错误、受欺诈、受胁迫、疏忽而为的诉讼行为 ,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取消。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加以救济 ,但承认一些例外。基于追求实体正义的考虑 ,我国应当设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的救济制度。但对此应设定比较严格的条件 ,以维护判决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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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2):105-107
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以对法院生效判决进行事后审查并对错误判决提起抗诉为监督方式。由于种种原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可谓步履蹒跚,这其中有制度设置和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的认识和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素质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中外司法交流的不断扩大,如何评价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抗诉机制,成为发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关键。 一、对我国民事行政抗诉机制的历史考察 1949年建国之后,我国基本上是全面地移植和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按照苏联的法律观念,检察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执行的职能。为了实现这一职能,它就必须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去。根据苏联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并对它认为不公正的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抗议,要求上级法院重审。受苏联的影响,新中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如《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第1条就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第50条、第55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在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公正时,可以提出抗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可见,当时的民事行政检察包括民事行政抗诉和提起公益诉讼两项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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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本文认为对"一事"标准的判断应涉及前后诉的主体、审理对象、主要争点等要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的隐性化造成了相关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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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在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社会依然十分重要。而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在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和价值根基进行探讨,试图在中国建立起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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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从诈骗罪之行为结构的考察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他人财产或免除自己的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