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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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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中的“态度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不以事实为根据,而以相对人的所谓态度为根据作出处罚。比如,当认为相对人态度好、言辞恳切时,就少罚或不罚;相对人为自己辩解,说明原因、理由,或推卸责任,即所谓态度不好时,就多罚或重...  相似文献   

2.
伊草 《法学》1994,(10)
一、关于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机关 1.行政主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对部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一般是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这项规定明确地把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置于行政诉讼外的法律地位,它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要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裁决,就可置身于行政诉讼之外。而不承担行政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有必要加以探讨。我们认为从法理上分析,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被告  相似文献   

4.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这一法律条文,用词严明,表达准确,指明了:唯法律、法规才谈得上授权,行政机关则只能委托而不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与授权的主体是不同的.不仅主体不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若有关组织是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行使法定职权的该组织是被告;若有关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不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而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则该组织就不是被告,进行委托的行政机关才是被告.  相似文献   

6.
行政证明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存在,但长期被视为,甚至仅仅被视为一种“行政证据”,把它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研究尚付阙如。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固然属于“行政证据”范畴,但当这种材料由行政机关提供并予证明相对人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时,它又成为了一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文将“行政证明”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行为”,研讨了它的行为性质、可诉性及其诉讼特点。这一努力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落实,明确行政证明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改变人民法院对行政证明行为“半推半就”的受理态度,以及促进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成熟。  相似文献   

7.
<正> 从一般法理上讲,一个行为只应触犯一个法条,但由于立法技术和质量的问题造成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出现交叉重叠现象,使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产生了竞合问题。在解决行政处罚竞合问题时有必要先行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认为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笔者认为这并未穷尽该原则的真实内涵,若一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分别依法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应视为是对同一行为的再处罚,其  相似文献   

8.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实施重复处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确立了法理上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原则确立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审查内容,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重复处罚问题。一、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的概念和特征这里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最根本的特征是,审查行政…  相似文献   

9.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通过对其权利义务施加不利影响,使其以后不再犯.由于行政处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相对人的利益,一旦适用不当,则会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行政法制.因此,有必要在适用过程中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概念阐释及立法运用  相似文献   

10.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法人地位的问题在法学界素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作为民事活动主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否作为“行政法人”,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独立法律人格问题,则有不同意见.持有“机关人格否定说”的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行政  相似文献   

11.
郭林将 《法治研究》2016,(2):120-131
行政责令行为是我国十分常见的行政行为,大量存在于行政权力清单之中,具有类型多样、领域集中等特点.但是,法学界对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行使方式争议纷呈,直接制约其法律定位和制度构建.通过对行政责令行为的多维考察可知,其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且是一种行为罚,存在单独适用、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与行政处罚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的加重条件等五种结构类型.为实现行政责令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应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作为其基本表达形式,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紧急性,合理选用结构类型,理性构建运行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首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究竟指什么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然而它们绝大多数无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这与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相悖的。据此,从法律上确认其主体资格已成为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13.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执法或称适法,是指国家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或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与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4.
行政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权的核心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其正当的根据即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能够弥补法律(成文法)的局限性.服务于法律的价值日标,同时,也能够节减国家立法成本,实现国家权力资源的理性配置,而行政权职能的嬗变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展提供了客观基础。但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作为“经济人”的行政官员受自利动机的驱使.其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必然与公共利益相背离.而理性选择下的行政机关利益的扩张,也造成了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错位,这决定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我国民航旅客黑名单形成了三元体系,其制定发布者既可能是国家有关机关即中国民用航空局,也可能是行业协会即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还可能是航空运输企业即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设立旅客黑名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罚和申诫罚,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航空公司设立旅客黑名单属于企业自主行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寻求民商事救济,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存疑。我国应通过民航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创新,赋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权、中国民用航空局监督权、航空公司动议权和执行权,赋予旅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相似文献   

16.
近来,有些行政执法机关推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首次不罚制”,在一些地方,卫生行政机关也首肯了这种做法,试行卫生行政执法中的“首次不罚制”。所谓“首次不罚制”是指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对首次发现的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的推出,受到社会上的一定赞誉,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这种做法是一种改革创新,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人性化,有益于改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增强卫生行政执法效果。但笔者认为,“首次不罚制”非但不能达到卫生行政执法的目的,而且有悖于卫生法制原则。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的专门机构,在行使监察职能中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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