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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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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2.
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与受贿罪的相伴发生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针对渎职罪与受贿罪中出现的新型受贿案件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结合新《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新型受贿罪中第七、第八项受贿与渎职行为如何区分,并对两罪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先行行为和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两部分,讨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形态。  相似文献   

7.
危害国际航空罪是一类严重的国际犯罪,它是有关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总称,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三种具体罪名。此文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法源、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惩治原则、危害国际航空罪与我国新刑法四个角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新刑法对惩治国际犯罪的完善和不足作了简要评价  相似文献   

8.
渎职行为的多样性、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渎职结果的多样性。要正确理解渎职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综合评价“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正确看待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不断完善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障,准确界定渎职事件的媒体曝光与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关系,提高对渎职行为形成的潜在危害后果的认识,适时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9.
对于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发时的罪数如何认定和处罚,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这实际上不仅仅是处罚原则的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罪数形态的判断问题。渎职罪的罪状中,有的包含徇私,有的把徇私作为加重处罚条件,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渎职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来分析其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在徇私作为渎职罪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或者加重处罚条件时,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渎职犯罪的,是法条竞合,采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在因受贿而渎职犯罪,而渎职罪犯罪构成中没有徇私要件时,构成实质的数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0.
柯丽萍 《法制与社会》2010,(26):162-163
1979年刑法我国规定了反革命罪,这是基于当时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需要,为了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稳定,维护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反革命犯罪的范围较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通过刑法分则第一章的12个条文来具体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政治色彩突出了一个法律概念。那么究竟反革命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转变有着怎样的历史沿革以及原因,二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差别,对更加深刻的理解现行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对现行出现的藏独,疆独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2.
《罗马规约》第7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笔者认为根据《罗马规约》第7条的规定,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是故意,包括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罗马规约》第7条提及的"明知",仅仅说明了认识因素,即要求行为人对非法行为及危害结果之外的某些背景、情节或者大环境的认识。在特定情形下特殊歧视故意也可成为危害人类罪中迫害罪的心理要件。  相似文献   

13.
崔健 《法制与社会》2010,(10):67-68
本文从分析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入手,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否定了抗税罪乃不作为犯的传统观点,提出将作为划分为纯正作为与不纯正作为。抗税罪的行为性质属不纯正作为,抗税罪仍是作为犯,是不纯正的作为犯。  相似文献   

14.
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共犯问题,但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的共犯问题尚未得到立法认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也有数罪的罪数形态。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其罪数形态问题因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而引起,而其共犯形态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相似文献   

15.
杜晓君 《法学杂志》2007,28(3):144-146
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也译为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其含义为广泛地或者有系统地对平民进行攻击的行为.当性暴力被以大规模和有系统地实施时,其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本文通过武装冲突中强奸、性奴役等性暴力行为性质分析,论证了其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7.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18.
模型建构视野下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涉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罪的认定时争议颇多,尤其表现在对两罪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方面特征的界定上。实际上,刑法所建构的犯罪识别模型(犯罪构成)虽然来源于生活原型,但由于人为概念系统固有的拟制功能,法律规定往往高于生活事实本身。据此,在犯罪模型上将所有故意性的一般渎职行为统一拟制为滥用职权罪,将所有过失性的一般渎职行为统一拟制为玩忽职守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于事实原型本身,但却是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的。  相似文献   

19.
张影 《行政与法》2000,(4):26-27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新罪名,笔者就其特征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一 关于本罪之客体。本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应当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正当性。本罪具有渎职罪的特征,只是所渎之职非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之职,而是管理国有公司企业之职,负责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职。相关人员必须谨慎、勤勉、公正地行使上述相关职权。严重不负责任和舞弊行为违背了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本罪客体还应包括资产…  相似文献   

20.
杜启新 《法学杂志》2007,28(4):136-139
关于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结合国际刑法的规定和判例法,笔者认为:其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全部罪行而言,其心理要件原则上均为故意和明知,除非在具体罪行的条文中有特殊规定;其二,《罗马规约》第7条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虽然提及了"明知",但并未完整地揭示该罪的心理要件,而是要和第30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问题.因此,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大陆法系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普通法系中的"蓄意"和"明知").关于歧视意图,笔者提出:只有在涉及到那些明文要求歧视意图的罪行,即《罗马规约》第7条第1款第(8)项所列举的迫害行为,歧视意图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素;而对于危害人类罪的其他具体行为,如谋杀、灭绝、酷刑等,则无此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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