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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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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诉讼中普遍存在着对《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从盛大网络案、中国移动案和重庆建行案三个典型案例入手,发现各地法院所受理的很多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并不存在《反垄断法》上的诉因,属于反垄断"伪案"。对于这些案件,各级法院不应当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审理。误读《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会带来法律和经济上的危害,有必要对这些误读做出纠正。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近两年来出现的一些反垄断案件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透过对目前既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分析,同时结合学者们对此类案件的评述,我们可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分类两个方面重读被称之为伪案的中国移动等案,并提出了主张伪案说的种种危险。同时建议从系统化和本土化的向度,推动建立反垄断案例指导机制,鼓励私人反垄断执行,构建多样化反垄断争议调处框架等方面改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乃至《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颁行较晚,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尚不多见,相关司法审判实践工作仍处于探索积累阶段。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民事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为切入点,归纳总结了目前我国反垄断民事纠纷中当事双方的诉争焦点及法院的相应立场,并结合国内外反垄断法律政策对未来我国反垄断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吴意 《中国律师》2014,(12):45-47
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对历时近16个月的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以下为"3Q大战")开庭二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作为《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诉讼案,这一判决对胜诉方腾讯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为天元)合伙人黄伟而言,是其成功代理液晶面板案、奶粉案、华为IDC案、汽车零配件案等标志性反垄断案件后。  相似文献   

5.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3,(12):11-11
<正>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互联网反垄断纠纷案2013年11月26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审。这起被称为"3Q大战"的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是反垄断法出台六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2011年,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北京朝阳法院判令奇虎公司赔偿40万元。2013年3月,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相似文献   

6.
吴飞 《法人》2014,(11):68-69
正最高法院两起与新经济相关判决隐含了这样的趋势,目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时代,或许还不是反垄断的时代,却可能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时代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宣判的3Q反垄断案,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案例。此前,自2008年《反垄断法》通过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还没有审理过一例反垄断案件。今年夏天,一场具有争议性的反垄断行政执法"风暴"使国人初步见识了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都需要在很多场合界定市场.但两个法律领域中的市场界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市场结构因素在反垄断分析中具有基础地位,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基本不具有相关性.知识产权法界定市场是为了确定企业间的对抗范围,反垄断法界定市场则是为了确定企业的市场势力.有些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竞争政策,但未必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还有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因损害竞争在实质上属于反垄断案件,需要按照反垄断法的分析方法处理,包括界定相关市场.在后一类案件中,知识产权因素导致市场界定需要做一些特殊考虑,但并不改变基本分析方法,尤其是知识产权的边界型排斥并不自动等同于垄断的市场型排斥;知识产权带来的产品差异化也不等同于垄断力量.  相似文献   

9.
《电子知识产权》2013,(9):18-19
2013年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判定被告腾讯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一出,喧哗四起,尽管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为专业的一次司法实践,但仍有质疑和意见存在。其实在传统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已经不是容易的事情,而面对经营模式不断变化、市场结构呈动态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必将更加复杂,网络平台间的关注度竞争理论被首次应用于反垄断司法实践之中。  相似文献   

10.
王慧 《法制与社会》2011,(36):62-63
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两家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行为,本文拟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一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1.
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相似文献   

12.
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馨淼 《中国法学》2012,(3):115-127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现有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们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各国学者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问题即这些运营商们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学者论述,并参考欧盟相关理论和实践,着眼于我国目前相关诉讼和指责等实际情况,探讨了诸如相关市场界定争议、市场支配地位证明、滥用行为是否可能和在反垄断法意义上是否成立等问题。虽然理论上存在基于滥用行为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但从中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上看,在实践中确实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时日。  相似文献   

13.
As to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competition law,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AML), being considered as a milestone for legalizing the institution of Chines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from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To improve the AML, it depends on self-constructing anti-monopoly law and absorbs foreign experiences by way of heated comments on the AML from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similar situations of China’s AML to the US Antitrust Law and the EU Competition Law.  相似文献   

14.
骆小春  董新凯 《现代法学》2003,25(6):158-161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在于依靠反垄断法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情况来看 ,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以及其他一些反垄断法规范无一不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我国目前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应当以反垄断法为重点 ,并尽早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5.
苏泽林 《中国法律》2009,(3):44-45,97
新中国成立以后,案例指导,以不完备的形式在上级指导下级工作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56年召开的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注重典型案例。同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工作之一就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来指导工作,并对案例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1,19(4):401-414
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模式突出表现了如下特点,系争内容由不同来源的证据提供同一性印证、证明程度排他性要求可能促成采用灵活性取证手段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有多处关于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印证"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需要印证的对象——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容易因为出庭而出现反复的证据形式以及间接证据;印证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庭审中翻证、翻供以及作证资格缺陷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问题;印证的条件错综复杂,而印证的效力有一种法定证据制度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语言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第一,需要把以量取胜和依靠主观真诚和正当程序为基础的以质取胜相结合;第二,需要把靠证据说话与辩论、说理和质证等形式的意见之争相结合。  相似文献   

17.
金美蓉 《法学家》2020,(2):160-174,196
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一系列反垄断诉讼发生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美国在经贸关系中博弈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之下,其中涉及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国际礼让原则、外国法查明、外国政府对本国法律解释的效力等一系列焦点问题。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美国法院就上述问题的观点和论述存在诸多漏洞和偏颇之处,包括限缩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中"真实冲突"的条件、外国法查明中客观性的缺失等。而未来随着中国企业日益成为美国反托拉斯重点关注对象,中国企业会面临更多挑战,需从美国国内法、国际法、中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企业自身行为的合规性等方面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上的表现。要论证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数额为什么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没有认识的情形下,如何成立数额犯的故意犯罪?(3)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推理结论是:数额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反垄断执法十一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执法经验和能力较执法初期有了很大提高。随着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和深入发展,今天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未来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竞争政策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越来越起着决定性作用,与反垄断立法时候的政策环境相比,竞争政策在今天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与之相比退到了次要地位。这些情况说明,我国现在有必要修订反垄断法。修订反垄断法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在这部法律中的地位,修订中应优先考虑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修订虽然应当与时俱进,但要避免把国际上尚未普遍接受的条款急于纳入反垄断法,有些条款的修订还应当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执法机关的现状。  相似文献   

20.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markedly influenced the daily lives of the Chinese people over the last two decades. The rise of dominant e-commerce platforms and accompanying alleged abusive practices may impair competition and cause harm to online consumers. Although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and E-commerce Law provide a legal basis to deal with these practices, Chinese competition regulators rarely undertake investigations into these platforms. The inability of the law to keep pace with digital advancements is compounded by outdated rationales and traditional practices. China's problems relate to e-commerce competition and its regulation, such as the old-fashioned anti-monopoly rationale and some abusive practices conducted by dominant platforms.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concluded in late 2020, provides specific provisions regarding e-commerce and competition, requiring its 15-member states to promote a competitive and integrated e-commerce market in the region. This article critically examines the potential implications the RCEP may have on China's anti-monopoly enforcement of dominant e-commerce platforms and argues that, despite China's recent efforts to regulate e-commerce competition, these developments are still insufficient to fulfil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CE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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