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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第三人的提出(一)调解书的无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尤其是赠与双方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例如,丁某与王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丁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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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杨某因离婚问题向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我们俩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当法院向杨某送达调解书时,杨却拒绝签收。请问,这个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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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六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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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经常可以看见这样几句话‘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本院调解中,×××亦认为难以和好相处,表示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我认为,在调解书中引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调解无效’一句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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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5,(20)
老太告状 向夫索要扶养费 老汉蒙了 俺俩离婚廿八年 1977年1月,时年39岁的杨华(化名)和刘谋(化名)在安徽蒙城调解离婚,刘谋 到郑州工作。同年3月28日,蒙城法院给刘所在单位发了一封信,宣布二人“离婚 民事调解书无效”。 去年9月,也到郑州生活的杨华把刘谋告上法庭,要求他每月给她扶养费200 元。 接到法院传票,刘谋蒙了:28年前不就离婚了吗?再说,自己已经再婚。法庭 上,刘谋否认曾收到过蒙城法院的“离婚无效”的信函。 一审法院认为,杨、刘二人调解离婚后,“杨华向法院提出异议,蒙城法院在刘 谋未到庭的情况下,宣布民事调解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撤销民事调解书的 程序是“先调解,若不成,再判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人1977年已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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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颜某 1990年 9月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颜某于 1991年 9月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后撤诉。 1992年 5月 18日,颜某生一男孩,双方为其取乳名“小凯”。由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颜某于 1992年 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于当时双方的婚生子没有登记户口,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上,在孩子的乳名前冠以父姓,确认孩子“杨凯”由女方抚养;杨某每年 12月 16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生活费 42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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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4年2月1日李男起诉赵女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三间、橡胶树400株归赵女所有,债务1600元由李男负责偿还,摩托车一辆归李男所有;3、两个孩子均由赵女直接抚养,李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到孩子成年。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便依法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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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教师高某(女)诉干部李某(男)离婚一案。高某与李某异地生活,根据我国《民事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地城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人李某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受理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子女抚养费5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审法院将调解书直接送达给李某,李某接到调解书后,随即给高某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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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遇到了这样一起婚姻案件: 张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丈夫王某离婚。区法院立案后,调解无效,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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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曾审理了一起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曾因债务发生纠纷,诉至该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作抵押。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债,侯某申请执行,法院判决以抵押的房产清偿债务时,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抵押的房产是尚某的私产,包括王某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也已处分给了尚某。经查,王某与尚某结婚多年,有一栋小楼。在王与侯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王某、尚某为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遂去另一法院起诉,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将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包括王某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都处分给了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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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今年一至五月调解离婚的三十九起案件中,有两起原告(均系女方)在先接到调解书后即与他人结婚,而被告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翻悔,拒收调解书。一般情况一方翻悔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但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就先要解决结婚一方婚姻无效的问题。这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如杨××(女)诉彭××离婚案,今年二月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后,杨××先到法庭领走了调解书,几天后便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当法庭将调解书邮寄送达彭××时,彭拒收,调解离婚无效。我们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宣布杨××与他人结婚无效,收回了结婚证。可是杨××却不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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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张乙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孙丙、孙丁、孙戊、孙已,婚姻期间二人向孙甲单位购买登记在孙甲名下的房产一处.后孙甲与张乙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离婚时其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因此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仅对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后张乙搬离该房产处与女儿孙已一起居住。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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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在调解离婚案件中,违法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先做调解和好工作,女方仍坚持要离,男方仍不同意.女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提出独自抚养子女,不让男方负担抚养费,并在家庭财产上优先照顾男方.男方见女方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希望,而且在别的条件上作了让步,也就同意离婚.承办人认为,虽然女方独自抚养小孩会有一些困难,但这是她的自愿,况且双方已达成了协议,遂出了离婚调解书.离婚后没多久,女方就提出申诉,要求男方负担一部分子女抚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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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闹离婚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你死我活,但当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拟定后,法官却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和好如初。于是,“离婚调解书”换成了夫妻皆大欢喜的“不准离婚”判决书。2000年7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妻子吴雅诉丈夫陆剑雄离婚案,这是一起因丈夫好赌不思悔改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回家后,女方一气之下服毒自杀未遂,可在轰轰烈烈地大闹离婚且法院已同意离婚之后,法庭拟定的离婚调解书却没有办法发送下去。在进一步调查之后,法官发现了背后的另一段故事……,于是改发了一份特殊的“判决书”:不准离婚!此事一时在成安区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佳话。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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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浅析□崔巍陆艾华案情1996年8月,王某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欲与朱女结婚。同年10月、11月间,王、朱两人曾两次一同前往王的户籍所在地A乡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因政府工作人员不在岗登记未成。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