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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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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最具伦理属性、民族特性和人文主义精神,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密切相关。从"单行法"到"法典法",婚姻家庭编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保持其相对独立的身份法特点。制定婚姻家庭编既是编纂民法典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应当考虑我国的立法传统、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作用以及当代国际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重构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应当考虑非婚同居关系在社会中逐渐被公众接受并成为一种生活模式的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应当认真对待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轻率离婚屡见不鲜、离婚救济制度适用受限的问题,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为防止轻率离婚,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作出理性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重大举措。对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本文从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3.
正在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56条是整个离婚制度的核心。其立法主张和立法技术彰显了整个离婚制度的价值追求和逻辑体系。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上看,其也存在利益失衡和逻辑失范之处。其概括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缺乏对"重大"和"有责配偶请求权"的限制,整个离婚理由缺乏"苛刻条款"等平衡弱势配偶权益的制度设计。上述缺陷对残疾人离婚权益保护具有负面影响,借助对残疾人离婚案件实证分析所得出的数据,参考世界最新立法例和国际社会最新相关成果,增设"重大情形""残疾人配偶提出离婚需设限制性条件""苛刻条款"以及限缩"第830条重大疾病范围"等立法建议,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制度构建中残疾人婚姻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各国法律对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同,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冲突问题。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才能解决,为此,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方式来解决管辖权问题。但是,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或属人法,既会造成"跛脚婚姻"的现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又会阻碍各法域法律选择规则的协调,而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给当事人的离婚带来重重困难。于是产生了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采用意思自治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 ,以及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并对婚姻家庭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庭是浓缩的社会细胞 ,其稳定程度如何 ,无不对社会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分析研究离婚现象及其规律性 ,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维护整个社会稳定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 ,笔者进行了社会调查。对某地区 10 0例离婚案进行分析研究 ,从中发现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  一、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一 )原告为女方的比例增多。在 10 0例离婚案件中 ,原告为女方的占 6 7%。女方提出离婚的占了大…  相似文献   

6.
法定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应增设若干新制度,改革现行立法,以更好地实现《婚姻法》保障婚姻家庭,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之功能。  相似文献   

7.
本文就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婚姻家庭基本立法体系、婚约、结婚、离婚制度及夫妻关系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便对中国现行的婚姻家庭立法有更全、更新、更高、更好的了解和掌握。从而,试推动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科学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对保护离婚时弱势的一方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引导婚姻家庭秩序向好的方向发展,更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新《婚姻法》实施开始,2014年来,立法部门又陆续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离婚救济制度更加.本文从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基本概论入手,分析离婚救济制度的存在立法缺陷,从而为离婚救济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当今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下,为保障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新《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突破。但是出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这次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比较原则、粗疏,没有对许多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以至于引起了对该制度的较大争议。对此,应该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其中婚姻家庭篇第1077条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该政策引发了广大群众的争议.该政策在不损害离婚自由的前提下,给冲动型离婚双方当事人客观冷静的做出更加全面的现实抉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维护了社会婚姻家庭稳定.近年来结婚率的不断下降和离婚率的持续...  相似文献   

11.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于2011年在《婚姻法》修正案中被确立下来,在以后的实践中及时发现各种问题和不足,通过司法解释不断对其进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兼具公平原则,致力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与稳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路宪君 《法制与社会》2012,(20):273-274
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分析和外国离婚条件的比较,从离婚制度自身历史的发展和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上看,是大不相同的.依其立法指导思想的各异概括出了三种基本的处理离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在分析中德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离婚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婚姻家庭状况的分析,论证保障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必要性,并结合立法与司法现状,提出精神病人离婚诉权实现过程中的理论与现实的阻碍,针对所发现的问题,从立法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阐释对婚前个人成立的公司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包括股权及收益的分割及其立法缺陷,进而论述婚姻家庭纠纷与企业股权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离婚纠纷不应涉及个人股权问题,最后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从离婚妇女对住房的需求,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和对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生活模式的分析,通过"倾斜立法"加强对离婚妇女居住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刘俊 《法制与经济》2008,(24):57-58,60
从离婚妇女对住房的需求,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和对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生活模式的分析,通过“倾斜立法”加强对离婚妇女居住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我国婚姻法已初步建立了这一制度,但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应在离婚损害赔制度的构成要件、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婚内损害赔偿等方面有所突破,以适应当代我国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新增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对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条款的具体落实。国家应当为保护婚姻家庭提供各项制度性保障,同时保障个人在家庭中的自由和平等。“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可以发挥宪法导向性解释与合法性审查的功能,其表达的婚姻家庭共同体主义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矫正极端个人主义和过度理性化的弊端。在内部关系上,婚姻自由受国家保护,立法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结婚的障碍,遵循结婚障碍谦抑原则;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外部关系上,在第三人侵扰他人婚姻关系时,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的保护规范,但是以过错方配偶与第三人具有重大过错为条件。为兼顾婚姻家庭保护与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负债而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举债方及其配偶的婚后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方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有少数学者主张废除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虽然该制度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其独特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故不能将其废除。实际上,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法理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在夫妻财产制中反映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与经济补偿已成为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变革的趋势。基于现实国情,我们应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修改、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契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彰显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20.
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都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法第32条仍受有责主义的影响,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中,前三种均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离婚理由很不相符,法律没有将实践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离婚理由例示出来。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仍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问题,远不象一些媒体渲染的那么严重。从判决离婚的案件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但因性格差异无法共同生活的无过错离婚仍然占多数,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情况只占很小的比例。离婚立法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而且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排在例示情形的重要位置,这种做法说明在当今中国,离婚仍然具有某种道德和道德批判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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