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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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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我国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可分割合作作品的共有和可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造成的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取消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引入结合作品的概念并规定其著作权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2.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3.
合作作品的立法模式有三种,分别是狭义说、广义说和折中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广义说,并没有清楚阐述合作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厘清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其并没能够圆满实现合作作品制度解决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的立法宗旨.鉴于此,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应当细化作品的类型,既规定合作作品,又规定结合作品;应当明确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同理,我们也应当把属性不同的集体作品从普通的汇编作品中分离出来,单独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传统观点认为,在“旧词谱新曲”情形下,若作品在最终完成前词曲作者无“共谋”,其所结合的音乐作品不能算作合作作品,只能算作结合作品.但结合作品更多的是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对“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台作作品的认定进行研究,意在通过论证合作作品合意可以事后追认,进而主张在我国当前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的语境下可为“旧词谱新曲”作品提供一种合作作品保护范式.  相似文献   

5.
要讨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作作品”。 某一类作品之所以被称作“合作作品”,是因为其创作过程的特殊性,即这类作品是由不只一个作者“合作创作”的。何为“合作创作”?我国的著作权法直接使用了该概念,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条文的叙述,我们可做出如下的分析:条文中将合作作品依其是否可分割使用,分为两类,并有不同的版权归属。其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参加了创作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在不损害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合作作品法律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作作品就是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作协议创作的作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其贡献融入合作作品的当事人,即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三大缺失:一是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创作意图;二是将合作创作混同于单独创作;三是用实际创作取代当事人的贡献。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维持了现状。针对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合作作品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立法对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条件的法律性质存在模糊认识。实践中,合作条件不进入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似乎已成“行内惯例”。这种高度一致的选择不能简单归为对立法的懵懂无知,可能恰恰折射出投资者的实践理性。但合作条件不进入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其不构成合作企业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合作企业债务。合作条件能否进入合作企业资产,取决于合作条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投资者是以何种财产、该种财产的何种权利作为合作条件。实务界应当采取区别主义立场,许可合作方在以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或权利作为合作条件时,可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是否向合作企业转移财产权,从而决定该种合作条件是否构成合作企业资产。而且,对合作条件的验证应当具有双重的功能,将验证等同于验资的立法思维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8.
宋健 《法学研究》1992,(2):41-45
合作作品又称合著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法与邻接权法术语汇编》(1980年版)对合作作品下的定义是:“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构成单一形态的作品”。  相似文献   

9.
鉴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的截然不同,将可分割合作作品等同于作品结合的观点陷理论发展于桎梏,故应澄清:可分割合作作品并非作品结合。关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的区分,在现行法下,不能、也无需依靠德国法上的“统一性”要件,而应以作者间有无“共同创作愿望”为主要依据。“共同创作愿望”要件之主要内容,应以美国法为参考,解为作者间具有“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不可分离或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在此基础上,按新法解释论,可分割合作作品是“作者们基于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而为创作,但各贡献部分在客观上可得分割使用”的特殊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系针对此种特殊合作作品中各贡献部分著作权行使之可能及边界所设之特别规定,在我国法下仍具有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10.
广告中明示或默示广告发布方将确定获得征集作品的使用权是征集作品广告构成著作权使用权许可合同要约的充分必要条件;明确作品使用报酬、作品用途或者作品投入使用,则是构成要约的充分条件但非必要条件。征集作品广告虽未构成要约,但如构成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则投稿行为构成默示认可该交易条件的要约,双方仍可成立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相似文献   

11.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12.
Regulatory offences are a complex phenomenon, presenting problematic aspects both at the level of criminalisation and at the level of enforcement. The literature abounds in works that study the phenomenon. There is, however, an aspect that has remained largely unexplored. It concer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within which the crime occurs and the procedural safeguards that defendants normally enjoy at trial or at the pre-trial stage: defendants tried for regulatory offences are often denied safeguards that are generally considered as important constituents of trial fairness. Relying on a new conceptualisation of regulatory offences, this paper advances a theory that justifies these exceptional rulings.  相似文献   

13.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9,26(2):51-54
汇编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和资料在不改变原作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选题、筛拔并加以编排组合而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方式,编辑人员是汇编作品的组织者和策划人,编辑人员为汇编作品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编辑人员对汇编作品的版面编排付出了匠心。汇编作品中各篇独立文章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人的创造性,汇编作品之汇编者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  相似文献   

14.
试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国侠  张红生 《河北法学》2004,22(2):100-103
如何区别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的难点。应从作品所体现的意志加以判定,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作品署名;作品内容;作品的性质与用途。同时,为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应严格解释法人作品。  相似文献   

15.
Much of the incumbency advantage in the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is attributed to incumbents' efforts to address constituents' needs. Yet House members do not win reelection simply by performing well in office, but also by informing constituents of how well they are doing their jobs. I examined the value of local news coverage for legislators seeking to publicize their legislative work on behalf of constituents. I found that incumbents who win more newspaper coverage are viewed as being more in touch with the district and are more likely to win support from constituents during bids for reelection.  相似文献   

16.
刘瑛 《知识产权》2012,(2):35-41
从国家体育场起诉“盛放鸟巢”烟花侵权案入手,通过界定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重点分析建筑作品的复制形式及其合理使用问题,再论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在强调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建筑作品与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两类不同的保护客体.建筑作品的侵权与否主要取决于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相似文献   

17.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迁 《法学论坛》2007,22(6):30-37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及其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这两类作品.因此,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重构,对其原则适用"委托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同时规定自然人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李亮 《河北法学》2005,23(2):71-73
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因而在音乐作品的保护上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三项重要的音乐作品财产权,进而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即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互联网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20.
郑重 《知识产权》2020,(3):76-85
为适应慕课这一新型信息化教育生态与学习模式,《日本著作权法》在最新修法中对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在保留现有教学性使用情形继续免费前提下,将慕课类教学性公共传输纳入权利限制范畴,引入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且允许教育机构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使用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日本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的改革举措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为营造中国慕课发展良好法制环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主动回应慕课等信息化教育对作品使用的新需求,调整教学性权利限制规定,包括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之外增加慕课等教学性公共传输法定许可、设立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简化备案付酬流程、允许教育机构等公共团体对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在促进作品利用便利化的同时,兼顾保障著作权人合理利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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