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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台“删除”措施的滥用,而存在类似重复侵权这种特殊情形时,红旗标准的适用对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过高.我国应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合作机制,明确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根据通知中侵权初步证明材料的性质,选择性适用“正反通知删除”规则和“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同时明确反通知的适格要件,并审慎适用红旗标准.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扩展至专利、商标等领域,但未根据专利的特点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被部分专利权人滥用,引起错误投诉纠纷频发、被投诉人寻求救济困难、电商审查义务不明、诉前禁令形同虚设等司法困境.为此,法院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弥补这些缺陷,一方面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另一方面对特定概念作扩大解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各种困境,必须通过立法层面的修改与完善,故建议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错误投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将“通知—删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电商承担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3.
祝珺 《知识产权》2020,(4):66-73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使缺乏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应该从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权力,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移除规则,建立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以及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等方面促进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4.
兰昊 《知识产权》2020,(4):53-65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实质作用可能得不到发挥等问题,源于其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的积极追求,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传统“通知—删除”思路的改动式借鉴——允许在认为侵权情况下发出通知但不提供恢复选择,结果是这一“通知—删除”规则不具备诉前禁令的条件却具有类似的效果。现有完善思路意图让这套规则更接近真正意义的诉前禁令,却因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而难有成效。电子商务治理应该注重发挥利用平台的管控力,基于此形成的平台自治能够通过平台的实质性介入引导纠纷解决和提高处理效率,从而控制滥用、降低风险,缓解规则存在的弊端。实现平台自治一方面需要在不违背法律价值和不降低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约定—同意”的方式探索自治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在规范层面赋予平台一定的自治权限,让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到反通知后确定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  相似文献   

5.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未考虑红旗规则,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也较简单。为严谨起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特定知道标准,综合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并且明确通知删除规则中通知与删除的具体要求,以及红旗规则中示警红旗的判断基准。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引入“通知—删除”规则,试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督促其承担与之身份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现有“通知—删除”规则未能体现专利制度的特点,核心要素模糊、配套制度欠缺.这导致规则解释适用中的冲突,助推了电子商务中业已存在的“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倾向,不合理地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体系化构建.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相似文献   

9.
侵权法规制是网络暴力协同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主要依据是过错责任下的“知道或应知”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但该规制路径面临一系列难题:“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人身权益面临挑战,网络侵权的预防和取证难题亟待破解,侵权法规制与公法规制缺乏有效衔接。这些难题凸显了目前我国网络侵权规则存在的制度困境。破解这些困境,就应该厘清平台应尽注意义务,合理设定平台主体责任;明确技术规制法律依据,推动破解在线治理难题;规定报告和透明度义务,促成私法公法衔接共治。  相似文献   

10.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为遏制这种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很难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方案,应综合考察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对权利警告本身予以规制。若权利警告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害,便构成违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12.
13.
石睿 《行政与法》2010,(4):123-125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确认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事件,还是一个昭示时代精神转变的历史事件。在中国文化历史中,从宣扬"无私"到习惯"疑私"再到接受"隐私",这是对人的自由的肯定。自由是当代法律的精神所在,也是隐私权制度的核心价值,换言之,隐私权就是自由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王德志 《时代法学》2009,7(1):40-45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和开放的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了保障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使人们获得了广泛的经济自由以及私有财产的安全,这不仅向立宪主义的价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且使我国获得了持续二十多年的经济繁荣,并验证了个人自由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5.
诱惑侦查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在理论上逐渐成熟并在实践中推广开来。诱惑侦查的价值虽然颇受争议,但大部分人都认可诱惑侦查在一些无被害人的案件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应当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上加以进一步规范。同时,诱惑侦查这一诉讼手段在实体法上会产生相应影响,由此产生的"因诱之罪"的未遂、预备犯罪形态,与一般犯罪主体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有所不同,所以处罚时应当适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因诱之罪"中的既遂、中止形态,由于司法机关的主动引诱而应相应减轻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听证制度这一源于英国古老自然公正原则的程序制度,作为程序法治的核心而载誉悠久,影响深远。何来听证制度有如此之盛誉呢?其关键就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裁决之前都有申辩的权利,即“让人有说话的机会”。如此说来,不是听证制度好,而是如何让人“说话”制度备受人们的青睐。现代  相似文献   

17.
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消费者明显处于市场交易中的弱者地位,法律应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但消费者又可分为一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不知道如何去正确地依法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因此对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方式尤其是“弱势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方式的研究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A course in "Street Law" was taught to forensic patients by law students, following a format used by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 Although the course has been taught to high school students and inmates of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this was the first time it has been extended to mental patients found not guilty of crimes by reason of insanity. An outstanding feature of the course was marked enthusiasm shown by patients who, through long institutionalization, had become apathetic, indifferent, and despairing. Their readiness and ability to learn brought to mind a couple of old sayings often heard around mental hospitals, "I may be crazy but I'm not stupid," and "Sometimes you can't tell the patients from the staff." The staff of at least one ward has picked up "teaching and learning to use as a central theme in treatment of patients, not abandoning traditional methods, but shifting the emphasis from therapy to teaching as a way of getting the patient's interest in his own rehabilitation. Judges, reviewing cases for release, have looked quizzical when the patients'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a "law course" has been used as evidence of satisfactory progress.  相似文献   

19.
抵抗权观念是西方宪政传统的重要基础之一,和自然法观念互为表里,但它常被误解。从历史实证维度来看,抵抗权与自然法理念共荣;从分析实证维度来看,抵抗权难以制度化为人权的法定形态;从价值分析维度来看,抵抗权观念在宪政秩序中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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