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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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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国强 《法商研究》2005,22(5):82-86
因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徇私枉法并分别构成犯罪的,在罪数形态上既非牵连犯,也非想像竞合犯和实质的数罪,而是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徇私”、“徇情”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
由于行为具备数个犯罪非价内涵,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连续犯在罪数上应定位为数罪。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降低,对连续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则是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考量。在认定非并罚数罪的主要特征时,对同一行为应从自然重合与规范限定两个层面进行判断,对牵连关系则应从行为人所认识的、数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所具有的通常伴随关系方面进行判断。鉴于我国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的现实状况,我国刑法中应弃用连续犯的概念,以彻底解决其可能带来的程序繁琐问题。  相似文献   

3.
刘源 《行政与法》2008,(9):109-112
<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不是基于牵连犯或想像竞舍犯理论,而是将行为人渎职行为同时理解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渎职犯罪与受贿罪的法条竞合.该条款是刑法的注意规定,而非例外规定.对除该条款规定之外收受贿赂实施渎职犯罪的,应当按照法条竞合原理进行解释,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4.
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5.
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6.
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倍感困惑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对于牵连犯并无明确规定,但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对一些情形的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牵连犯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内牵连犯),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断。但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牵连犯,即法外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部门做法不一。笔者拟就法外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问题做些思考。一、法外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困惑由于1979年…  相似文献   

7.
随着刑事立法的日趋活跃,采“分则立法模式”的竞合条款日益呈现“立法肥大症”,可考虑将竞合条款(尤其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条款)进行总则化改造。就新增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法益”的判断;新修正的我国《刑法》第229条第2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认,其适用以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280条之二第3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两方面的瑕疵,应将其视为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拟制规定”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8.
台湾地区刑法于2005年重新修正,刑法第55条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此种做法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段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牵连犯理论其实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所以大陆刑法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取消牵连犯,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9.
刑法若干条款罪数形态之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胡云腾  刘树德 《现代法学》2005,27(5):141-147
《刑法》第120条第2款包含牵连犯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第157条的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第171条第3款中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构成牵连犯,使用假币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第196条第3款中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中得到财物同时意外得到信用卡后使用的,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属于兼容犯,实行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牵连犯应该分两类三种情况进行处罚。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原则上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罚,严格限制从一重处罚。对牵连犯分类后进行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其犯罪对象不仅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包括黑社会组织;本罪与刑法规定的多个法条存在竞合以及牵连犯的关系,在牵连犯的关系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也论法条竞合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 ,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 ,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 ,也不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3.
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 倍感困惑和司法实践中 经常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对于牵连犯并无明确规定,但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对一些情形的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牵连犯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内牵连犯”),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刘丽 《法制与社会》2013,(28):23-23,25
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与经济犯罪相伴而生。但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之间的牵连关系又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给司法者执法办案造成了困惑。本文在梳理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渎职犯罪中牵连犯的处罚,应当从有利于实践掌握和判断,按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罚,对-t-,;Jz-~文规定的,应当时其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庄劲 《现代法学》2006,28(2):107-115
想象竞合犯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现罪刑公正。当一个自然行为蕴含多个危害行为的意义时,构成多个危害行为的竞合,其实质是危害行为的复数。行为竞合的概念,在理论上不仅可能,而且正当。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复数危害行为的竞合,该复数危害行为分别符合复数的犯罪构成,属于实质的数罪。应当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这不仅是其罪数本质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罪刑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17.
牵连犯自从由日本传入我国之后,我国的众多学者对于此概念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众说纷纭,许多学者都赞同废除这一概念,主要因为,其一,在相关的立法上,我国的刑法总则上也并无牵连犯的具体规定,仅仅在刑法分则当中有相关罪行涉及到这一概念,其二,牵连犯在我国罪数形态理论当中是作为处断的一罪而存在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处罚原则相当的不统一,有些从重处罚,有些从一重罪处罚,甚至有的数罪并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本文主要讨论的重心在于牵连犯是否应该废除,因为全世界各地涉及牵连犯的国家与地区并不多,主要值得研究的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所以本文主要从日本学者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论点来讨论,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学者,来论述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立法当中是否应该废除牵连犯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8.
论罪数不典型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一、罪数研究的意义 数罪应并罚,一罪不并罚。这是法制常规。“数罪”(实是或形似)不并罚,是常规之外的特例。作为“数罪”不并罚的基本理由的“罪之并合”便是刑法中罪数问题研究的中心。关于罪的并合,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如惯犯,而总则没有规定。有些外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有规定。德国刑法典总则第52条(1)规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刑法法规,或者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只判处一个刑罚。”前半句指的是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后半句主要指的是连续犯。日本刑法总则第54条规定“想象竟合,牵连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犯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时,以其最重之刑处断。”美国《模范刑法典》(1962年公布)总则第1节07条关于“定罪限制”(实为罪之并合)规定了几种情形:(1)一罪被  相似文献   

19.
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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