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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优先权定性不能仅仅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为之,无论是从优先权的起源、历史沿革、各个国家对该权利的立法态度及目前该权利适用的情况等方面考察,还是从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比较分析,及对该权利的价值基础、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均可得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结论.科学界定优先权的性质,对于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优先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是解决相关理论困境的基点、我国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基础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标尺.  相似文献   

2.
优先权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某些特定权益,使权利享有人较其他债权人而言,就债务人之财产有优先受偿效力.无需公示的特性使优先权制度更为便捷的实现此目的,却在社会交易中与物权公示原则发生诸多冲突,实践中亟需解决之法.文章通过对优先权的法律属性定性,探寻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在参考国外立法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按照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的划分,以及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建构独属于优先权的公示方式,以补救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原则之冲突.  相似文献   

3.
动产(Movble property)和不动产(iInlnoVabLeqOcrty)是传统民法对财产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分类法,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民事制度和规定都因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有所不同。在苏联及我国,由于土地实行公有制,一般不采用这种分类法,动产与不动产只是法学上的概念而非法规上的概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些涉外法规以及民事、经济法规中逐渐出现了这两个名词。比如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已于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然而,在此之前被人们广泛关注的"民事优先权"却依然没有在《物权法》中以单项权利的形式得到定义和规范,这与人们对民事优先权的性质认识息息相关.文章以此为视角,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立法指出,民事优先权是独立的权利,其优先权顺位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总原则和技术原则,并提出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建立"总分式"民事优先权体系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权系指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之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得就卖金优先受偿之权利。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问题,需要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6.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是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最终体现 ,但在其实行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已存在的其他相关权利进行协调。债权人应先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只有在抵押物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享有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权 ,亦即应采取先行主义。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要受在先存在的优先权与租赁权的制约。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对抗国家受益权。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一经成立,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务人必须承担不履行债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民事责任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也就是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债务人财产的减损,与债权的实现息息相关,决定着债权的实现是完全还是部分。然而,根据民法原理,债务人并不因债的确定而失去其对财产的支配权,他可以通过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低价出售或赠与他人,致使其财产减少,以致无力清偿债权或仅能部分清偿债权,而债权人  相似文献   

8.
优先权自在罗马法确立以来,世界其他各国民法对优先权制度的继受程度因法系的不同而大不相同。我国民法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近年来在特别法中具体优先权制度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随着我国物权立法步伐的加快,对于优先权是否是一项独立权利、物权法应否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等问题的深入研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在研究优先权的立法实践、明确优先权的概念之后,指出优先权是物权性质权利,但是目前物权法中不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同时为了弥补现有分散式优先权规定的不足,进一步探寻了相关立法上的补救措施,以图对完善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平等原则是体现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一项重要具体原则,为债权与物权区分说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但在现代民法上,由于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协调公平与效益的法律价值冲突等因素,债权平等性原则正在被打破.即便如此,债权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基础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管法第45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包括税收及滞纳金。税收优先权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包括税收人公益性、风险性要求等。由于我国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的关系欠缺一定的公示性,将导致债权人设置抵押、质押时无法查清债务人在此之前具有欠缴税款的情形,同时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做法,在税收征管法修正时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11.
虽然世界各国(地区)对优先权制度的继受程度各有不同,但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各国都在其法律体系中落实了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这是优先权制度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之生命力的体现。法律是为解决实际问题、应实践需要而存在和发展的,优先权制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正是在于其适应了法律调整实际生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优先权制度未能进入《物权法草案》有多方面原因:对优先权私法性的质疑,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的冲突,优先权与现有担保物权制度、诉讼法清偿顺序制度的整合等等。造成此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对一般优先权的认识以及优先权在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定位。建议摒除国外优先权制度中一般优先权之规定;建构以抵押权、质权为代表的意定担保物权与优先权(指特别优先权)为代表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二元化体系。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是世界许多国家民法传统的规定,也被学术界所公认。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李霞  程玉桐 《工会论坛》2001,7(6):99-101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及性等特征.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与程序法上的优先权,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我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仅在某些特别法中,出现了优先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两者从不同的角度维护海事债权人和海事债务人的利益。本文分析两者发生冲突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6.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的特有制度,是国家为了发展航运事业,在调整船舶财产关系时,对船舶的保值和存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立法设定的一种优先权的特别形式.在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研究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问题.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主要涉及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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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 ,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 ,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1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运用于动产交易 ,各国立法均不持异议 ,但是否亦行之有效用于不动产交易 ,各国民法则规定不一。在理论研究上 ,学者们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  相似文献   

18.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9.
债的关系成立后 ,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担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责任财产” ,此责任财产之增减变化关乎债权人债权能否充分实现。为了防止因债务人之不当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 ,法律特设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救济。然撤销权之行使直接关系到第三人之利益 ,故如何防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因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而使第三人蒙受不合理损失 ,从而平衡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是撤销权制度设计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一、债务人对公益事业之捐赠行为。债务人以公益为目的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捐赠财物 ,如出资兴办学校、资助“希望工程”、捐物救…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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