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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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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东 《法学家》2020,(2):149-159,195,196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设定了不同的要件,使得两类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事实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同一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作出不同的处理,也不能将之定性为矛盾裁判。因为对矛盾裁判的认定须同时结合裁判主文以及裁判理由进行,而要件事实的判断是裁判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唯有当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风险时,才有必要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其余情况下法院可分开审理。而程序合并后法院对当事人及第三人已实施诉讼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程序保障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确立之时,未融合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导致立法后该诉的运行环境错综复杂。理论上来看,与第三人制度的脱节,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重复,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举步维艰。2013年至2016年的诸多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证实外部运行环境的问题妨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的发挥。有必要以制度融合为导向,完善第三人制度,尤其应设置诉讼告知制度,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衔接;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避免重复救济,最终优化外部运行环境。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虽然在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不仅给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许多行政案件案结事未了,甚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信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应当赋予其上诉权;没有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案件,二审法院并非一律发回重审;应赋予被遗漏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应当赋予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终审前都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参照原被告举证责任完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4.
刘本荣 《法治研究》2013,(7):102-115
2007年、2012年民诉法修改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作实质性区分。基于诉权的再审是因为新发现的证据表明原审存在诉讼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必须赋予当事人新的程序救济,以保障其公平程序请求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纠正的是审判权违法行使导致的裁判错误,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目的取向是权力制衡。诉权性再审应当与诉权的特性相适应,检察监督性再审既应体现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亦应遵循民事诉讼规律。  相似文献   

5.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具体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诉权行使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①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然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割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熊跃敏 《法学杂志》2007,28(1):115-118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再审构造加剧了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困扰,须以再审诉权作为重构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基于再审诉权,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审查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现行立案审查沿袭了对申诉的处理方式.以再审诉权的法理对之加以改造,需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规范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组织、审查形式、审查期限及审查效力等.而对于再审案件的本案审理阶段,则需厘清再审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声明不服为限;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庭审应突出再审的特点;对再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7.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8.
面对着虚假诉讼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猖獗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仓促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程序规则的粗糙与多头救济的混乱局面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面临着极大困难。确定裁判效力的绝对化趋势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路径的壅塞使得作为事后非常救济途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而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目标。从实体法层面寻求受诉讼诈害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将其作为第56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并赋予其参加诉讼之机会当属解释论者所能努力之方向,也是从程序法层面厘清各种事后救济的关系、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并逐步拓展其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具有救济和监督功能.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元诉讼标的说和一元诉讼标的说,但一元诉讼标的说显得更为合理.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再审事由、提起期间、管辖法院等.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必须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谢登科  杨慧 《法制与社会》2010,(33):149-149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确立和完善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这对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相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而言,仍需进一步细化,且我国在立法的层面未建立再审之诉,无法对案外人的权利给予有效保护。因此,本文拟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案外人在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案外人再审请求的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复查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采取的一种带有行政化色彩的非规范化、非程序性的内部处理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但由于法律未对再审诉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后果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一直由法院依职权主义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因此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实现,规范意义上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为建立再审之诉制度,使再审的发生直接基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就必须对现行复查工作的性质进行重新定值,将其改造为诉讼审理程序,作为再审程序的审前程序,以确认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这是由复查工作的内容所决定的,是人权保障的需要,符合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要求,也体现了效率理念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时复查程序的审理内容、审理范围、程序规州等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建构,以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的诉权。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章武生 《法律科学》2002,(1):105-117
我国的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 ,即“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其中 ,关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应作如下定位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应有发动再审的权力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 ,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司法监督权作为权力基础,由此导致三重并列的再审启动机制。因此,很有必要分析我国多重再审启动机制的产生根源,并试图建立一个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相适应的再审启动机制: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严格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为基础的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4.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18-128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5.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种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它弥补了我国再审制度中的不足,即案外第三人在因生效判决错误而遭受不利时,很难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本文试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和特征入手,分析其法理依据,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提出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17.
基于民事实体法制度的要求,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是有限的,在一些情况下既判力会影响到未参与诉讼的案外人,基于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保障应当赋予案外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救济权利;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立法将其定位于通常程序而非再审之诉,存在功能定位偏差;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和交叉,不能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18.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19.
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实现事后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案外人的事后救济就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提起再审制度并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未来需要合理定位、扩大主体适用范围、与第三人再审制度择一适用及增设诈害防止参加等事前救济形式,以妥当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正> 我国民诉法试行时,只有申诉而无申请再审的规定。虽然申诉可以为人民法院发现错案提供线索,对人民法院纠正生效的失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申诉只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裁判表示异议的一种民主权利,不作为诉权对待,不能直接引发再审程序,因而使申诉在纠正生效失误裁判的再审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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