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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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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磊 《江淮法治》2009,(21):1-1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对选举权的制度安排,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窗口。  相似文献   

2.
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相似文献   

3.
选举权,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作为主观权利,选举权具有给付和防御的功能,选民得请求国家提供选举所必要的组织和程序、所必需的设施、一定的经费和资讯,排除公权力不当干预选举权的行为。作为客观规范,选举权体现为国家的保障义务,包括制度性保障、程序与组织保障以及狭义上的保护义务。选举权的保障范围,有人和事项两个要素。人的要素指选举权的主体,在理论上有必要区分选举权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事项的要素指受选举权保障的行为方式、法益、特性及状态等事项。  相似文献   

4.
孙力 《法制与社会》2011,(19):154-154,175
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民选举权虽然经历了从"同票异权"到"同票同权"的渐变历程,但农民平等选举权的真正有效还需做出巨大的努力。  相似文献   

5.
75.什么是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142条规定,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是指党员以各种方式侵犯其他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二,主观上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违纪行为。第三,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为。具体可表现为:剥夺他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或者公民参加选举,故意不通知有表决…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事关整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因此,在各项政治权利中显得尤为重要。北京的 16名下岗职工为了自己的选举权起诉原单位,引发了我国首例下岗职工和原单位之间因选举权所引发的诉讼。本文试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案情】   王春立等 16名原告原是北京民族饭店的职工。 1998年 11月底民族饭店终止了与他们的劳动合同。然而,该年恰逢选举。 1998年 11月,在北京民族饭店公布的选民…  相似文献   

7.
如何强化公民的选举权利意识,提高公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这是我国选举实践中提出的课题。笔者认为,在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同时,把不参选权真正还给公民,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参选率问题,在承认公民不参选权的前提下提高参选率,在选民登记阶段充分体现对公民不参选权的尊重,是一条重要途径。本文试图就此作一探讨。公民有没有不参选权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人民通过它的行使来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正实现了普选权。选举权和不参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选举权内在地包含不参选权,不参选权是选举权的必要补充,承认公民的选举权就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周鑫 《法治与社会》2011,(10):53-55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不仅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而且在各种制度设置方面也保证了人民更好地行使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得到充分的体现。实践证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完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是中国走向民主富强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社会》2011,(12):8-9
选举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统称,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11年至2012年,  相似文献   

10.
选举权平等作为一项原则,主要由选举法来保障;选举权平等作为一项实践,主要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之中。2010年修改 《选举法》,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同时对体现选举权平等的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原则进行了形式新颖且更为丰富的概括,即“三个平等”———“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2012年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是“三个平等”的技术性落实措施。本文以历次《选举法》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为主线,分析选举权平等的实现路径和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步的改进思路。  相似文献   

11.
中国第一例侵犯选举权案没有结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1月11日,北京民族饭店以王春立、常东蕊为代表的16名下岗职工,国选举权被侵害,将其原工作单位民族饭店诉至法院。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例宪法诉讼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_民族饭店因其工作失误而导致职工选举权被侵害,这一敏感话题一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34名选民丢失选举权1998年10月,民族饭店为本单位职工进行了选民登记。11月川日,选区核发了选民证。11月川日,民族饭店与34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随后在12月匕日举行的区、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投票时,这34人被“遗…  相似文献   

12.
许霞 《法制与社会》2010,(23):201-202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在漫长的历史沿革中各家学者对选举权的关注和研究,形成了一整套的理论体系。本文总结阐述了关于选举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并引入密尔的选举权思想,以此来探讨和解决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问题,确保村民选举权的有效实现。最后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行竞选制度,完善选民投票方式和执行详细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措施来完善村民选举。  相似文献   

1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制度的日渐完善,是观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重要窗口。3月14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14.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保证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现代乡村治理的重要目标。本文对地处内陆欠发达的甘肃省陇南市的乡村依法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作了分析,探讨了推进现代乡村依法治理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15.
刘延东 《法制与社会》2011,(13):251-252
各国宪法在促进妇女参政方面主要采取以下路径,即首先确定男女平等权或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明确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等参政权利;制定最低比例、保留席位等积极措施,提高妇女参政机会;赋予宪法司法适用效力、设立宪法审查制度,推进宪法规定实施,保障妇女行使参政权,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相似文献   

16.
论公民直接立法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公民直接立法权罗厚如创制权(initiative)和复决权(referendum),合称"直接立法权",是公民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直接民主的重要体现。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当时许多城市国家(City-State)的公民不仅享有选举权,而且还直接参...  相似文献   

17.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对选举权的制度安排,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窗口. 正因如此,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这次选举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18.
农业人口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1/4,这是他们的人均收入不足城市居民的1/4、政府对基层农村卫生经费投入人均不到城市的1/4,以及农民在其他方面长期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必须重视选举权对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重要作用,同时相信中国农民的民主能力。在将来再次修订《选举法》时,凡是对农业人口有歧视规定的条文,都在必要修改之列。  相似文献   

19.
选举权的性质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这两种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相似文献   

20.
(一)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剥夺权利刑,建国初期及老解放区曾称为“褫夺公权”。“褫夺公权”这一法律名词,在我国,最早见于一九一二年旧中国的《暂行新刑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很不一致,有些国家除规定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外,还剥夺担任监护人等亲权。所以也有把这个刑名定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部分公民权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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