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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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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派生诉讼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缺陷的弥补,其建立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关系、强化公司治理的需要。在我国由于公司治理的失效,急需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督公司经营者。而且鉴于我国国情,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以鼓励诉讼为立法侧重点。我国公司法修正后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值得赞成,但也不尽合理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王新利 《工会论坛》2010,16(1):94-95
应当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因素应当是公司解散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股东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公司解散诉讼必须采用着重调解的审理方式,公司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决定了法院应在判决解散的同时指定清算。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现诉讼程序正义是正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公司利害关系人是诉讼的原告,公司积极股东和公司应是诉讼的共同被告.应当通过建立新的举证责任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防止股东滥诉,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做出了限制,但我国应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股东诉讼,放松对股东原告资格的限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其他人,但不应包括在交易关系中损害公司利益的外部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是多重的,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公司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5.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赋予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权的制度安排,源于英美法系,为多国公司法效仿。新《公司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法理基础的阐释,以及对其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原告股东的权利限制三方面的制度设计,构筑股东派生诉讼——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平衡的理念,以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缺漏与弥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均对公司归入权制度做出了规定,这有利于防止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谋取私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但较之以国外立法,我国法律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建议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团体诉讼机制,以激励中小股东的诉讼热情,使归入权制度切实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7.
股东诉权是股东实体权益的有力保障,对于维护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尤为重要。但股东通过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来维护其在公司的利益明显存在很多现实困境与诸多限制条件。诉讼程序本身的复杂与大量诉讼成本的支出使股东维权困难重重。应当从公司制度本身去寻找解决之路,即立法上加强中小股东的权利配置,公司管理上实现两权分离,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8.
评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因自身权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公司出资人的身份而提起的诉讼.相对于派生诉讼而言,股东直接诉讼提起权对于股东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使股东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只有赋予股东诉权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通过增强股东权利和设定救济途径,保障投资安全,以达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在公司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由于股东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其权益必然会间接受到侵害。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允许,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形式的诉讼,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修订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将催生一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一人公司能否构成犯罪主体、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公司诉讼代表的确定等问题都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11.
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小股东的维护权工具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还是个新鲜事物,必须从诉讼程序和清算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种极端的救济手段,适用上要慎之又慎,可以有两种替代措施:一是股东代表诉讼;二是股份回购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维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新的渠道,但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对董事、高管人员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以及可能出现的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虚假诉讼、包庇诉讼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就难以达到。笔者认为,监事会(或监事)应有权以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在监事会(或监事)出于为使股东无法提起代表诉讼目的而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控制对董事、高管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甚至包庇违法的董事、高管人员,使诉讼成为虚假诉讼时,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辅助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3.
美国判例法上认定公司机会有三个标准:1.利益或期待标准。2.经营范围标准。3.公平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公司可以就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4.
公司分立无效之诉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分立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我国应参酌国外立法例设立公司分立无效制度。公司分立无效一般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 ,法院在审理公司分立无效之诉时 ,应尽可能保持分立后法律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15.
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允许原被告和解,但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院在诉讼和解中承担着监督与审查的义务。诉讼中原被告和解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和解的可能性。法院审查确认时,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告知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一)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显而易见的是,原告首先必须是受害公司的股东,即在提起诉讼时拥有公司的股票。至于诉因行为发生时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是否应当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以及该股东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要求,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 第一,持股数量与持股时间之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派生诉讼,必须对持股时间与持股数量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明确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才有代位诉讼权。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持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持股数量为其总数的10%…  相似文献   

17.
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涉及诉讼主体问题,担保效力问题,管辖和诉讼时效问题等,作一些法律思考,以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  相似文献   

18.
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应对方案是对吊销营业执照作变通的执法和司法解释,即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是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司法机关不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  相似文献   

19.
董事对公司民事责任的诉讼追究是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董事民事责任诉讼实现方式。结合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董事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途径应当有三种形式,即公司直接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以及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样对规范董事的经营行为和维护公司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学界一直热烈探讨的问题,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面临着义务对象不明确、法官商业裁判素养不高、缺乏相应的诉讼救济程序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理论上应确定社会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应有地位,立法和实务操作上应分别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在裁判领域重视典型判例的作用,建立各行业公司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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