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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论服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1,16(5):43-47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缺陷,致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可为合同责任,也可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消费者可选择按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作为侵权责任时,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2.
王珉 《行政与法》2012,(5):118-121
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合同主体虚拟化、交易介质无纸化等特殊法律品格,对传统法律形成了一定冲击。淘宝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了电子媒介支持,成为C2C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淘宝网与经营者、消费者分别通过订立网络服务协议,形成服务关系,对因自身过错或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魏求月 《法学杂志》2018,(5):122-130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得如火如荼,跨境网络消费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如何在新的技术条件下维护跨境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广泛关注。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利益,普遍在跨境互联网消费合同中订立强制性仲裁条款。从形式上看,强制性仲裁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经营者往往并未履行充分提示义务;从实质上看,一方面强制性仲裁条款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加重消费者负担,另一方面规避跨境集体诉讼妨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应判定跨境互联网消费者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4.
现在餐饮行业普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本文拟从消费者、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角度论证店堂告示无效。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 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 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 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 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 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消费格式合同管辖协议既是特殊的管辖协议,又是特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效力主要受到合同订立程序与合同条款内容的影响。针对消费格式合同管辖协议,其效力考察也可以从管辖协议的订立程序和管辖协议的内容两方面展开。在管辖协议订立程序方面,《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未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管辖协议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在管辖协议内容方面,消费者可以管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7.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办法”还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做出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相似文献   

8.
朱岩 《法学杂志》2005,(6):128-131
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9.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新月异和科学技术的日益提高,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量的交易活动,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人类生活中广泛的应用。格式合同以方便的交易模式和低廉的交易成本赢得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赖。但是,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也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格式合同的产生却是对古典契约理论质疑,对于消费者而言"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就只能走开"更加是对合同中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的重大冲击,当前此种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已经在无形中侵犯着消费者的利益。本文通过系统剖析格式合同这把"双刃剑",梳理利弊,从而提出对格式合同进行完善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汤啸天 《法律科学》2004,22(3):121-128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三方面,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受害人与经营者就场所安全责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比例赔偿还是全面赔偿,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经营者承担的场所安全责任应当以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管理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作为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11.
物业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文 《现代法学》2004,26(2):158-16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 ,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现有合同种类难以涵盖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应当被视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约定 ,业主不能任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不能无限制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的差别,消费者较经营者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涉外消费者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实行分层级保护理念,设定“最低保护标准”,灵活运用“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能较好地平衡强弱势双方的利益,兼顾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虽有创新,但仍有瑕疵,需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3.
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旅游辅助服务者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基本界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多元性:既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也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旅游辅助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在责任承担方面,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对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对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4.
目前,格式合同的运用日益广泛,格式合同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霸王条款”盛行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集体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所以,在法律上对格式合同进行一定的规制是有必要.本文将主要论述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15.
在实践中,虽然旅游格式合同的订立具有简单、方便、便宜和高效的特点,但是旅游消费者在缔约能力和缔约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常常受到旅游经营者强加的霸王条款的侵害,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加以规范和控制。本文从旅游格式合同的产生原因入手,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弊端,并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途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5,(3):93-103
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实践的发展,预付式消费交易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交易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有必要准确认定其法律构造,厘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购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难以有效涵盖整个预付式消费交易,预付式消费交易在法律构造上还应当包括持卡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购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言,购卡人需要向发卡人提供长期资金信用,在约定期间内不得就预付卡主张兑现;发卡人则向购卡人提供便捷的支付工具,并对预付卡支付功能的实现负担法定担保义务;持卡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成立普通的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在实际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时,持卡人可直接基于该合同关系请求实际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刘明慧 《法制与社会》2010,(17):71-71,77
本文用比较的方法,比较西方与我国的契约与合同的区分,吸收了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得出婚姻属于身份契约而非合同的结论。又从理论与社会实际需求角度论述我国居间合同的定义应当得到扩展,进而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纳入到居间合同的调整范围。既明确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性质,又解决了婚姻介绍服务行业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中享有的"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反悔权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具有特殊性。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应当依照法律进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要件。该权利行使之后,发生解除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一、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该条即是本文所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中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而英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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