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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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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对140篇有关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1980—2006年,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研究格局与中国古代赃罪立法的"草创—完善—成熟"的历程基本同步;学者对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质量较高,研究热点出现在惩贪肃贿、法律与制度研究两个领域,这种趋势在2000—2005年之间显得更加明显;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官吏赃罪的犯罪构成、官吏赃罪涉足的领域、官吏赃罪的犯罪走向及趋势等成为研究中的盲点,对受赃法律的动态的、功能的研究不够,研究视角狭窄,研究资助问题突出。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封建社会各朝代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处罚官吏犯贪污、盗窃、受贿等罪的条文,统称为赃罪。历史上有作为的帝王为谋求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都重视惩治贪官污吏。不但在法律中对如何处罚官吏犯赃罪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采取重典政策。其中明太祖朱元璋表现的最为突出。本文拟就明初重惩官吏赃罪的原因,表现和后果作一简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视惩治官吏赃罪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一整套司法原则。那么,我国古代惩治官吏赃罪的司法实践究竟收效如何?不能根治官吏赃罪的原因又在哪里呢?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惩治官吏赃罪是统治阶级加强立法、司法,加强吏治的重要内容。古代惩治官吏赃罪司法实践的收效,难以一概而论。在政治比较清明,统治阶级上层领导核心较有朝气,所谓“英主”、“贤相”统治时期,他们往往采取一些自我调节措施,把阶级的、民族的矛盾维持在相对“平稳”的范围内,力求不使矛盾激化,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剥削和比较稳定的统治。为此,他们就要充分利用法律调节统治阶级内部以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  相似文献   

4.
元朝初年,官吏无俸无禄无公田,吏治腐败。后随着养廉 制度的完善,法律当中有关赃罪法的规定也渐成体系,遂使奖 善与罚恶同行共举。 元朝人徐元瑞曾在元成宗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撰成《习 吏幼学指南》一书。在该书中,徐元瑞对"赃罪"及有关的术语作 了精确而详实的解释。 所谓"赃罪",是指"犯赃滥致罪者"。赃,"财利谓之赃","纳 贿曰赃";滥,"猥杂曰滥",即打乱或破坏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秩 序谓之滥。总之,赃罪是指为获取金钱财物等经济利益而触犯 法律的行为。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赃罪的核心内容是非 法获取钱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一言以蔽之,赃罪即经济犯罪。  相似文献   

5.
张祎 《法制与社会》2013,(35):279-280
韩非说: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纵观历朝历代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官吏行为,打击官吏犯罪。坐赃罪作为规制官吏贪污犯罪的一种重要罪名,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唐律疏议中有关坐赃罪的规定为核心,对坐赃罪的发展变化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分析总结其各阶段的特点,主要从唐朝坐赃罪的相关条文中挖掘出为今所用的几点立法借鉴,以期为我国当代反贪立法提供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6.
犯赃法在弄法法亡王桂五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尚书左丞柳公绰出使山南东道节度使,路过邓县,遇到两个犯官,一个犯赃,一个舞文弄法。当时许多人认为柳公绰肯定要杀掉那个犯赃的官吏,但柳公绰却说:『赃吏犯赃法在,好吏弄法法亡,』结果杀掉了那个弄法的官吏....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廉政法制建设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涉及惩贪立法、考课、监察以及俸禄制度等诸多方面。廉政建设首重制度保障,其次还要重视物质和精神上的保障。这既是中国历朝统治者的普遍共识,也是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吏治清明盛世的重要原因。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给我们的启示是,君主专制制度既是腐败最主要的制度根源,也是廉政建设最大的制度障碍。在君主专制的时代,惩治腐败立法的完善并不能持续有效地遏制官吏贪赃枉法的行为,吏治的清明只是一种短暂、偶然的现象,而吏治的腐败则是长期、必然的现象。  相似文献   

8.
唐律中对赃罪的处罚大致有计赃、平赃、正赃、追赃以及累赃限制加重等几项基本原则。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犯罪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原则。平赃原则着重解决赃物的计算问题 ,以“犯处、当时、中估”为方法。正赃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赃罪确立计赃论罪的标准 ,由法律所确定的作为计赃标准的几种赃罪即为正赃 ,而其他赃罪赃额的计算即以此作为标准 ,并比照定罪的原则。唐律对赃罪除依法量刑外 ,还规定所得之赃物须尽数追还官、主。所谓累赃限制加重 ,是指在对犯赃罪者计赃论罪予以处罚时 ,并不是完全根据其赃罪的全部赃物数额计赃论罪 ,而是采取有限制的累加方法计算赃额处罚。  相似文献   

9.
清朝前期的惩贪立法及其特点孙玉荣中国封建社会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至明末各种积弊已经根深,官吏中的贪污腐败问题尤为突出。有鉴于此,清代前四朝(顺、康、雍、乾)皇帝一直把惩贪作为整饬内外官员的中心和重点内容。康熙曾说过:“治国莫要于惩贪。”雍正说:“...  相似文献   

10.
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11.
唐代政权初建,赃罪盛行。贞观初年,濮州刺史庞相寿(唐太宗的老部下)因贪污而被“免官解任”,沧州刺史席辩因“坐赃”而被处死,当时的皇叔江夏王李道宗,虽“俸禄甚高,恩赐不少,足有余财,却贪婪不止”,也因“赃罪”而被削封邑、免官入狱。可见,当时官场不乏职务犯罪歪风,当时的统治者也注重反腐败———“治吏”。在“治吏兴唐”的历程中,包含了封建统治者对吏治的重视、对相应立法的完善以及在“人事”方面的策略、激励与监督的防范管理机制等。1.统治者对吏治的重视。《贞观政要》中记载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  相似文献   

12.
从根本上说,古代的惩贪不过是屡惩屡贪,"养廉"实质上也是养而难廉。然而,历代许多统治者的倡廉惩贪措施,毕竟是超出自己营垒中那些贪得无厌的蠢虫们的一种"善政",在减轻对人民的剥削,维护社会安定,恢复和发展生产力等方面,起过一定的作用,因而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宋代的税收比前代大为增长,官员接触钱财的机会也由此多了起来。然而北宋时期官员贪污(时称"赃罪")的现象却减少了,尤其与相邻的唐朝、明朝相比,更是稀少。那么,是哪些因素使得北宋时期官员贪污者相对减少呢?  相似文献   

13.
纵观有明一代,治吏的重点又在于重点惩治贪官污吏,其法制内涵丰富,特色鲜明。从立法方面看,惩贪法制在整个明代法制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条文繁多,法网严密,刑罚酷烈,预防措施也非常得力。从执法方面看,一是大量法外用刑,刑罚手段残酷;二是做到了有贪必肃,不避亲贵;三是借助民众力量,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但由于封建社会自身的局限性,惩贪法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根除贪污。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人们从惩贪倡廉的不同角度对贿赂罪的防治,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提出了若干立法对策,综合治理措施,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笔者拟从贿赂罪的刑事立法角度,对完善其罪名、罪状提出建言,并求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一、完善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罪名体系受贿罪在整个贿赂罪中占有核心地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所设立的贿赂罪体系大都以受贿罪为中心,并创制其他若干具体罪名。结合我国  相似文献   

15.
唐代统治者总结了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立法经验,对官吏贪赃枉法的 刑事责任不仅在立法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严密的防范措施,犯赃涉及的范围和量 刑幅度等,而且在司法上对犯赃官吏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唐律以立法形式整顿吏治, 缓和了阶级矛盾,提高了统治效能,促进了经济发展,使唐朝社会呈现出安定繁荣的 盛世局面,在我国封建法制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正> 原文:(见宋人张田所著《包拯集》) 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昔两汉以赃私致罪者,皆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太宗朝尝有臣僚数人犯罪,并配少府监隶役,及该赦宥,谓近臣曰:“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其责贪残,慎名器如此。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欲乞今后应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七)》(下称修正案)第3条对1997年刑法偷税罪进行修正,体现出数额犯立法模式的完善。具体数额犯被修正成抽象数额犯,表明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仍采复合数额犯模式,但对“数额+比例”制度设计进行了完善;改采纯正数额犯模式,行政责任条款入罪功能被取消,但赋予了“出罪阻却”功能。  相似文献   

18.
历史上凡有为之君,无不重视吏治,无不在防贪、惩贪方面下工夫。明太祖朱元璋就是较为突出的一个。朱元择曾告诫群臣;“过去我在民间,见川县官吏不恤民,贪财好色,欲酒误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现在要立法禁,如迂官吏贪污危害百姓的,决不宽恕”。从这里可以看出,宋元返的惩贪决心与其出身和经历有关。朱元璋出身寒微,亲身经历了元朝末年的暴政,对劳动人民的疾苦比较了解,他又参加并领导了红巾军的反元战争,从而从识到了人民群众力量的强大;因此,他在总结历代特别是唐史以来各朝统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纲纪废弛,官吏放纵…  相似文献   

19.
富有特色的新加坡反贪体制及运行机制(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加坡立法上注重反贪制度的构建,并充分考虑执法需要,严格执法,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促使公务员“不敢贪、不能贪、不用贪、不想贪”的惩防体系。负责贪污调查和预防的CPIB独立性强、职权广泛、工作效率高,工作上对总理负责,业务上受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在治腐防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101-101
陈淑丽等人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上撰文。介绍了明代惩处、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制度。 在官吏职务犯罪的分类和处罚方面,明代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非常严密,处罚也极为严格。法律将官吏职务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贪污受贿性质的经济犯罪行为,称为“赃罪”;二是越权擅权,不正当履行职务、应为不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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